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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木材 生产和造林问题的指示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十 一 月二十三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

  一 九六 一 年的木材生产与 一 九六二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都比前三年( 一 九五八年到 一 九六○年)平均实际产量低(前 三年平均年产木材四千零七十三万立方米, 一 九六二年计划指 标为二千四百五十万立方米)。已经直接影响坑木、枕木、造 纸用材的需要;煤和纸的产量下降,与此有关;腐烂枕木不 能及时抽换,已影响火车行车速度和安全。正在拟议的七年规 划,所需木材也无法全部满足。根据十年来的规律,每生产 一 千万吨钢,需要二千五百万立方米木材,按照拟议中的木材 生产规划,只能够二千万吨钢的生产水平,这是很不相称的。 为着克服这个困难,除了在现有林区加强基本建设,提高机械 化水平,大胆开发利用幼壮林(即次生林),增加原木生产 外,还必须加速营造国有速生林。

  全国各地,特别是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江苏、 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北京等九省、市,从 一 九六二年开 始,大力营造国有的速生林,连续营造二十年,共造两亿亩以 上。这些新造国有林,力争在 一 九六七年开始供应造纸用材, 一 九六九年开始供应坑木,力争在 一 九六九年能够生产 一 于万 立方米木材。 这批国营造林,应当选择在人口较多的矿区周围、铁路、 公路、河流沿线的丘陵区和河滩、沙荒地,便于就近动员劳动 力,便于运输。 这批国营造林,应采用国、社合营办法。具体的分工是; 国家投资造林,林为国有,荒山荒地是集体所有的,地权仍归 集体,集体动员劳动力造林和经常的扶育管理;国家根据造林 质量与扶育管理质量,发给工资,集体除得到劳动工资外,还 在扶育管理中得到副产品;采伐权属于国营林业企业,由国营 林业企业拟定采伐规划,集体根据国营林业企业的采伐规划, 组织劳动力进行采伐,国营林业企业根据采伐量发给劳动工 资,集体除得到劳动工资外,还应得到大部分的小材小料和百 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原木;造林时,由林业企业供应树苗和必 需的造林工具;采伐时,由国营林业企业供应采伐工具,进行 集体和运输的基本建设。 在大造国有林的同时,应当带动集体造林,力争在 一 九七 ○年以后。农村生产生活用材可以基本上自给。在集体营造用 材林的同时,号召每个生产队,都因地制宜地种适当数目的木 本油料,争取木本油料在食油中,自给 一 部或大部。 为着确保这个计划的实现,各级党委必须督促林业部门, 立即进行勘察设计,建立专业机构,准备种苗,以便明春开 始造林。各地现有造林、营林机构(国营林场),凡是有可能 的,都应尽先与当地社、队合作营造国有速生林,并抽出 一 部 分力量,建立和充实营造速生林的新机构。新造速生林,必须 保证造林质量和扶育管理质量,林业企业应建立质量检查和验 收制度,检验合格后才发给工资。

  中 央

  一 九六 一 年十 一 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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