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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移转及 契税工作的通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55年5月7日(55)国五办云字第六十五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自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开展以后, 一 般农村土地买卖已日趋 减少。为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丰义的发展。特对 农村土地的转移及契税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 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因此,今后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 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 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区公所或区人民 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应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 理契税手续。 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 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 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 民之间为了生产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加以限制; 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 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介绍信。

  二、过去有些地区为了便于契税税源,防止土地移转的中间剥 削,曾在农村中设立土地买卖交易员。近据各地反映,有些交易员为 了抽取手续费而促成土地买卖,甚至有个别的不按政策办事。因此, 凡设立乡村交易员的地区,应取消交易员。原交易员的工作,交由乡 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此项工作的要点是∶深人了解土地买卖、典当 的情况,对不必要的出卖、出典土的农民,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帮助 其解决困难,以防止其出卖、出典土地,而不是单纯办理土地买卖手 续。对因办理土地移转所得的手续费,应作县级财政收入,不宜归作 乡村经费,更不应作为私人收入,以免乡人民委员会为自筹经费或经 办人为个人私利,而促使土地过多的移转。

  三、县人民委员会,今后对于经过税契手续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 的变动,应加以登记,并于每年年终时加以汇总,上报省人民委员会转 报国务院,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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