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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 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 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89年6月12日 国办发【1989】28号)

  一 九八 一 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 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稳定 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 " 三定 " 工作。同 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 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国办发【1981761号),但由于 一 些原因,从 一 九八五年以来,这项工作在大部分地区没再继续进行,尤其是对国 有林的确权发证工作进展迟缓,甚至有的地方至今还未进行。

  为了制止哄抢盗伐国有山林行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保障国营 林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 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

  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 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地哄抢盗伐国有山林的严重事件不断发生,分割解 体国营林场的现象越来越多,国有林得不到合法保护,森林资源遭到 极大破坏。其重要原因之 一 ,是国有林权证的颁发工作进展缓慢。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九八 一 年三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中 "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 责任制 ……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 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 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 的规定,在 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的林业 " 三定 " 工作。截至 一 九八四年,全国完成定权发证的县达 一 千 七百八十 一 个,占全国总县数的77.5???放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 为十四点五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的36.1??开展林业 " 三定 " 工 作,对于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维护已确定的山林权、促进林区安定团结 和制止乱砍滥伐森林,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自 一 九八五年以来,这项工作在大部分地区 没再继续进行。尤其是国有林的确权发证工作进展缓慢,甚至有的地 方至今还未进行。据二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 截至 一 九八八年底,国营林业单位的发证面积仅占经营面积的 32. 8??其中国营林场的发证面积占其经营面积的48.4?? 国有林发证迟缓,已严重影响到国营林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近几年来,不少地方以林权不清为借口,任意侵占、瓜分国有山林。据 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 一 九八五年至 一 九八七年国营林场被 侵占的林业用地达 一 千九百七十九万亩,其中有林地 一 千四百 一 十五 万亩,特别是 一 些地方发证工作迟缓,给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木 造成可乘之机。有相当数量的盗伐案件,因权属不清而迟迟得不到处 理。此外, 一 些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国营林业单位 隶属关系的情况也很严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 的指导方针。进 一 步加强对国有林的管理,依法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 合法权益,必须加快国有林权证的颁发进度,限期完成此项工作。为 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按照国办发【1981】61号文件精神,加强领 导,进 一 步作出具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证工作领导小 组,应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以林业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由林业 部门负责承办日常事务工作。凡发证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的,应尽快抽调人员加以充实;凡已撤销的,应立即恢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 证工作办公室,务于 一 九八九年七月底以前,将经过补充完善或重新 制定的发证工作方案报林业部;并自 一 九八九年八月起,按月向林业 部上报发证工作情况,由林业部定期向全国通报。

  二、国有林发证的范围是∶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采育场、伐木 场)、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系指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国有林。发证工作原则上须于 一 九八九年底以 前完成;少部分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晚于 一 九九○年六月底。其他 部门、单位的发证期限,由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三、发证工作必须做到地块的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标志显著,林 权证与现地、图面相符,并建立档案。发证工作结柬后,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抄送林业部。检查验收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林业部将组织抽查,并作出评价, 通报全国。

  四、颁发国有林权证是 一 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进行野外作 业,又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决好 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林业部 198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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