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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 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必须得 到法律保护。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基本法, 是私法领域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等不受 侵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有关中央文件从多方面、多维度列举了各种 人权、财产权保障措施,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依法维护公民和 法人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住 房、计划生育改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法治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 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 。在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 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此基础上,进 一 步通过《民法典》编 纂,具体落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至关重要。《民法典》将《宪法》、 中央文件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具体化、法治化;把保 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制度进 一 步类 型化、体系化; ’ 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制度安排法律 化,体现出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文情 怀和对人的终极关怀。正如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所说: “ 在民法慈 母般的眼里,每 一 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 包括各种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人身权方面,规定了人格权、 身份权;财产权方面,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投资性 权利。《民法典》总则编之后的各编,实际上是按照财产权利、合同 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利、侵犯权利责任为顺序的 逻辑展开。因此,《民法典》是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是私权领域的权利宪章,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私法中得以落实, 体现了国家保障和发展人权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鲜明 特征:

  ( 一 )《民法典》突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为第四编,以 “ 列举+兜底 ” 方式全面规定 人格权制度。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 系列具体人格 权,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 格权益,即被学者们称为的 “一 般人格权 ” 。 “ 列举+兜底 ” 的条文表 述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人格权独立成编, 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 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在世界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 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第111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 格权编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用6个条文(第1034条至 第1039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 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 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既有利于 根据信息化发展情况,更好地促进大数据开发和利用,也有利于保护 个人的合法信息权,对遏制目前普遍存在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具有重要意义。

  (二) 《民法典》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中国先哲孟子在 《孟子 • 滕文公上》中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日益成熟,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分配制度已经普及定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 突出;国民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向前健康发展。人 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与日俱增,很多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积累了大量 合法财产。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不重视财 产权获得法律保护。《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206条、第207条明确规定坚 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 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 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 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犯,从而为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 基础。

  (三)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 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合同效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市场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 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违约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规定。这些条款,对激发全体人民的创业创 新热情、尊重意思自治、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稳定交易预期、维护 交易安全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民法典》在吸收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第401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 406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则;第533条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明晰 了相应的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切实规 范市场秩序。另 一 方面,《民法典》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 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规定征收征用财 产的补偿原则。《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7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征收征用个人的财产为正当行为。按照此条规定,征收征用不 仅行为目的要符合公共利益,而且程序要合法,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 害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 这体现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稳定财产秩序的 国家意志。

  (四)《民法典》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 一 般规则 一 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 涉;另 一 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 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在第 一 章基本 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 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 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些规定 表明,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违约 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不能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在 当前,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全体公 民、社会组织树立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 法治秩序的维护者。公民在享有、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约定 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凡是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益、违反社会 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这对建设法治文化,强化规则意识,促进道德建设,弘扬公序良 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调整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 一 种社会 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 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其特 征为:(1 权利人享有某种合法利益。这种利益既体现为客观利益, 即权利人在权利内容中享有的利益,也包括主观利益,即在权利行使 中最终实现的利益。(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 一 定行为或不为 一 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权利实 际上是 一 种类型化的利益,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3)权 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利的确认、行使和保护,都由国家公权力 特别是司法权作为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向侵害人提出 请求或向国家机关请求予以保护。(4 权利不得滥用。这是现代民事 立法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从宪法依据来看,我国《宪法》第 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 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 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 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 一 定行为或不为 一 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其特征为:(1 义务人须依据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为 一 定行为或不为 一 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要求。(2)义务体现为 一 种负担,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当 然,这种负担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 (3)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义 务,不可以拒绝、延误、抛弃。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 责任。

  《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基 本理念, 一 是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立、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 一 般而言,当事人 一 方享有权利,另 一 方必然负有相 应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 存,离开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内容要通过相应义务表 现,义务内容则由相应权利限定。二是通过规定民事责任落实对正常 民事关系、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在汉语中,秩序是指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 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 一 般而言,秩序可以分为自然 秩序和社会秩序6 - 自然秩序由自然规 ^ 所支配5 - 如日 - 出 - 日 - 落、月亏月 - 盈;社会秩序由社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 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设定法律规则厘定、维 护社会秩序是其职责和使命。 一 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 一 种社会秩 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各种社会规范和法律 规章。这些规范和法律规章直接体现着它们所代表、维护的社会秩 序。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 “ 治 ” ,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 秩序的维护与巩固, “ 乱 ” 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 法是社会秩序的依靠,解决社会秩序问题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 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加以解决,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 谐的目的。 一 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现象,但必须在法治范围 内把冲突和矛盾控制在 一 定范围内,并恢复、形成正常社会秩序。可以说,《民法典》就是设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民法典》所规定 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合 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等条款,是稳定社会 秩序的定海神针、坚强支柱。 《民法典》有关条款贯彻了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 发展的决策部署,吸收了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稳定社会秩序的基 本经验。比如,总结这次疫情防控中社区管理经验,在第285条第2 款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 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 同时在第286 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依法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和 其他管理措施。在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 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 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实际 上体现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非常时期,为了公共利益,当事人的 合同权利依法受到 一 定的限制。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经济秩序的制度供给者和维 护者。恩格斯说: “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 条件。 ” 经济秩序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公正合理、交换合作、诚实信 用基础上的经济关系体系。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秩序看,主要包 括:(1 市场进入秩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 有天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的权力,民事主体进入市场,实际上就是取 得进入市场的法律资格和经营权力。(2)市场行为秩序。任何民事主 体在市场中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市场规则,进行等价交换,,法律必须 反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反倾销、禁止欺诈等。(3)市场结构 秩序。市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进行组织和运行,必须严禁 非法设立、组织市场交易场所,制止结构性垄断,加强公司治理和风 险控制等。(4)市场退出秩序。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 制,如企业歇业、破产、产权转让。《民法典》以私法 “ 基本法 ” 形 式反映和巩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并通过确认和规定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所有权保护制度、合同 自由制度以及法律行为效力、民事责任等进 一 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确立市场规则,促进公平正义,制裁违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经过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岀巨大代价 取得的根本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涵盖新时代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 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 保证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 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 军队、 “一 国两制 ” 和祖国统 一 、统 一 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 面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战略指引,其核心内容是 “ 八个明确 ” 和 “ 十 四个坚持 ” 。 “ 八个明确 ” 偏重于理论层面的高度概括和凝练,集中反 映了我们党对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今时代的理论思考和理论贡献。 亠 十 四个坚持 ” 基本方略,偏重于实践层面的展开,涵盖坚持党的领导和 “ 五位 一 体 ” 总体布局、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涵盖国防和军队建 设、维护国家安全、对外战略,是对党的治国理政重大方针、原则的 最新概括,是实现 “ 两个 一 百年 ”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梦的实践要求。 《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典化,将四十多年来改革成果制度化、体 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法治基础。编纂《民法典》,既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成果 进行总结,也是为我国社会良性有序运行和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更 是为迎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法治基础。从近代历史来看,当 社会革命成功后,总是要将革命的成果法制化。例如,人类文明史上第 一 部成文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就是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的;对世界各国产生重 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典》,也是在德国资产阶级与容克地主妥协,完 成德国统 一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后工业化的产物。当前,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民法典》将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 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所取得的成果,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制度化、 体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 回应人民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 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2.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以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鲤能力现代化,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 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使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 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良 好生产生活环境。

  3. 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 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 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 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4.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 系,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民法典》 编纂构筑法治领域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 神指引,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 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共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党的十 八大提岀,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创和发展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 神财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 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是凝魂聚气、强基固 本的基础工程,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 于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核心价值观本身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具有规范效力和强制约束 力,因此必须大法大规。2013年12月 - ,i申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 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 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 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 “ 坚持依法 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 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 完善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是指通过在法律政策中不断 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精神,使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构成 一 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善,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弘扬核 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 次会议通过 的《宪法修正案》,将 “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写入《宪法》 第24条。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的根本法源。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立法宗旨中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措施,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鲜明的引领作用。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 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民法典》通过规定诚信、公序良俗、平 等、合法等原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民事 活动、公共秩序、民事权利行使等的规范、引领、保护作用,对于 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 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 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 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建设弘扬 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 生活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法制史看, 一 部成功的民法典, 往往是 一 个国家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私人产权、法律文化、哲学伦 理高度发展的产物,是 一 个民族核心价值观的集大成者。比如《法国 民法典》,因其诞生时独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使它负载着自 由、民主、平等的价值理想。我国《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写入,开创了核心价值观进入《民法典》的先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 色,凸显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在《民法典》总则编起草过程中, 一 开始并没有将核心价值观写 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代表委员提出,核心价值观应当在《民 法典》中得到体现。但究竟是作为基本原则写入,还是作为立法宗旨 写入,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时产生过争论,最后统 一 认 识,作为立法宗旨写入。

  六、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经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 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和2018年3月11日五次修正。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我 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 “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 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第5条第3款还规定: “一 切法律、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 规定: “ 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 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 一 部分均属无效。 ”

  我国《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这 一 特点,决定了它 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这就意 味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 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 明确规定 “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一 是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 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三是 - 《宪法》关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比 如《民法典》物权制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公民合 法的私有财产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制 度,直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在法律 面前 一 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等《宪法》条文。《宪法》主要规 范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结构、职责、运行机制,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为所有普通法提供制定依据、原则;《民法典》作为普通法, 主要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各种民事主 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我国国体、政体的性质和特殊性,决 定了《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我国法院依法 实施法律、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无权解释、审查 《宪法》条文,《宪法》条文也不得构成个案裁判的直接依据(判项)。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对司法工作的 重大意义

  1. 《民法典》为人民法院做好民商事审判执行提供根本遵循。《民 法典》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最根本、最重要、最直接的 实体法依据,是人民法院统 一 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遵循。《民法典》通过规定当事人依法从事民事活 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民事司法审判活动两方面提供法律制度、规范 现实生活,并以此达到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 序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要从裁判规范角度准确把握《民法典》的 条款。

  2. 《民法典》为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基本 指引。《民法典》调整和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以权利为本位,系统规定了权利确认规则、权利行使规则和权利 保护规则。人民法院必须紧密结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把 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到人民 法院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 一 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 公平正义。

  3. 《民法典》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民法典》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 起,共同支撑着国 家治理体系。《民法典》为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劲 动力,必将有力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二、要严格对标《民法典》规定,开展相关司法解释的全面 清理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司法解释的清理是确保《民法典》统 一 适用的重要工作。《民法 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共9部法律同时废 止。截至2020年7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包括民事、刑事、行 政、国家赔偿等司法解释,共约600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 发布24批共139件指导性案例,也纳入清理范围。清理工作目标应 当是:废除与《民法典》精神、原则、规定相冲突、不 一 致的司法解 释条款;确保《民法典》统 一 正确实施;为制定与《民法典》配套的 司法解释奠定基础。

  清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凡是违反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不符合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理念, 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 - ,与《民法典》精神、原则L条实相冲突的,均 一 律废止。清理工作范围应当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的所有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求,有序做好《民法 典》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民法典》共1260条,是新中国立法史 上条文最多的 一 部法律。要在短期内起草 一 部与《民法典》完全配套 的司法解释 一 揽子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以 问题为导向,按照 “ 统 一 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 后难、确保质量 ” 的原则部署开展工作。先期重点解决在审案件新旧法 衔接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总则编、附则的有关法律适用, 以及司法解释效力等问题。同时,抓紧制定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第 一 个司法解释,争取在《民法典》实施 日能够生效 一 批司法解释,既有效解决四级法院法官适用《民法典》的难题,又可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便民高效的认可。

  三、 全国法院要利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契机,努力实现 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 要从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部署落实《民法典》实施工作。始终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全过程,把贯彻实施 《民法典》与常态化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打赢三大攻坚战等重 点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人民法 院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2. 要研究制定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 法公信力的政策文件。《民法典》实施效果如何,人民群众满不满意, 关键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审判民事案件是否公正,是否有效率。

  3. 要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的 政策文件。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

  4. 要将人民法院两个 “一 站式 ” 工作融入《民法典》贯彻实施工 作中,增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能力,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 各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确保高质量做好《民法典》 贯彻实施工作

  1. 要进 一 步转变观念,改革完善民事审判体制机制。《民法典》 颁布实施,必然带来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管理等 一 系列观念转 变。要依据《民法典》的理念和创新制度,检视人民法院现有民事审 判工作存在的短板与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完善。既要加强法官 队伍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又要加强法官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提高办 案质量。

  2. 各高级人民法院做好本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司 法政策的清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监督工 作;要未雨绸缪,研究制定对《民法典》实施后民事案件审判质量评估考核方案;要加强案件审判监督,切实纠正错案、冤案。

  3. 要将《民法典》学习培训当成审判执行队伍能力提升的重要契 机。坚持分类分级、线上线下、点面结合,扎实有序开展学习培训, 实现全国法院干警全员轮训,确保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 典》立法精神、条文含义、最新内容。

  4. 要精心研究制定《民法典》宣传和普及方案。全国各级法院要 通过庭审公开、在线直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发布典型案例、编写 通俗读物、参与法治进校园活动等方式,做好《民法典》宣传普及工 作,拉近《民法典》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增进社会公众对《民法典》 的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五、人民法院要在司法工作、审判活动中切实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 法原则、绿色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 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价值遵循。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充分 发挥司法政策M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彰显法治精 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维护法 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 为受到鼓励、褒奖,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制 裁,形成有利于弘扬主流价值观念的法律导向、社会环境。

  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 及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法规执行的重要补 充,对具体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适应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 法律原则正确解释法律,可以较好地统 一 裁判尺度,为褒扬正义行 为、惩处违反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提供依据。

  2. 大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及时发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底线,惩治失德败德行为,鼓励道德高尚行 为,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3. 在裁判文书中做好说理工作 。可以说,每 一 个司法案件的审 理、裁判,法官都离不开运用核心价值观的精神适用法律、解释法 律、定分止争。 一 份优秀的判决书,不仅是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书, 也必然是对核心价值观的运用、阐释非常到位、准确的判决书。因 此,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分析 说理工作。

  六、法官审理、裁判案件要全面、正确把握 “ 调整民事关系 ” 的内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也就是 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享有、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法 定、约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要通过民事审判,坚持民事权利义务 和责任相适,实现立法价值导向,教育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诚信 履行义务,纠正部分社会成员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的不良现象。要利用民事责任制度制裁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 益、违反社会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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