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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演变

  诚信在中文中为 “ 诚实信用 ” 的简称。 “ 诚 ” 即真心实意,指人 的 一 种主观心理状态。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 也。①将 “ 诚 ” 誉为自然界和社会的最高道德范畴。 “ 诚实 ” ,指言行 与内心 一 致,不虚假,意味着 一 个人善良的心理与其外在行为的 一 致 性。 “ 信 ” ,意为诚实不欺,中国儒家道德规范。孔子曰: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 信用 ” ,指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遵守诺言,实 践成约。中华民族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讲究言行 一 致,言而有信,以 诚待人,鄙视奸佞,故诚信观念,可谓源远流长。然而,受儒家思想 影响,中国诚信更多是以修身养性、教化民众、厘定秩序为本演绎而 来,本质上是 一 种 “ 礼 ” “ 德 ” “ 忠 ” “ 义 ” ,它不直接导源于商业和契 约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起源于拉丁文Fides bona,它是具有约 束力的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信义(Fides 为要素。英文通常为Good Faitho诚信作为商业关系中 一 种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和规范要素, 从 一 开始就不仅是 一 种主观理念、商业规则,而是 一 种法律规范和法 律原则。罗马法学家认为,作为 一 种商业道德的诚信是商业世界的支 柱;而作为 一 种规范要素的诚信,则创造和形成 一 系列罗马法规则, 这些规则既适用于罗马人,也适用于异邦人,因此万民法即是以诚信 为基础的法。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作为法律规则的诚信具有如下特征:

  (1 诚 信是所有法律原则的基础。西塞罗在《论义务》 一 书中就是从诚信推 导出平等、公正等法律原则的。

  (2)诚信体现为契约、法律行为、代 理、信托、善意第三人等制度中的具体规则。如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禁止欺诈性民事行为、对价原则。

  (3)诚信是司法诉讼或仲裁中判断 是非曲直的标尺。法官适用法律时,如契约或法律有漏洞或者含义不 明,应用诚信原则的理念理解有关条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维持公平。 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契约履行中尚无诚信原则,但确立了 善意的概念。《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需根据诚信来履行 债务。该法第242条规定: “ 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信用, - 并参照交易 习惯,履行给付。 ” 正是基于德国法的规定, 一 些民法学者将诚信原 则定义为 “ 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 的民法原则。《瑞士民法典》把诚 信原则从契约关系中抽象出来,上升为整个民法中行使权利义务的原 则。其第2条规定: “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及信用为之, 显属滥用权力者,不受法律保护。 ” 日本于1947年修订其《民法典》 时,在第1条第2款中写入了诚信原则: “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 ”

  ①《孟子 • 离娄上》

  中国晚清的《大清民律草案》第2条规定: “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 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 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 信守自己的承诺。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高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其他原则,是民法中的 “ 帝王条 款 ” 。①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 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 一 切权利的行使和 一 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 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 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②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中, 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不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必须承担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等强制性法律责任。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诚信原则有 如下功能:

  1. 诚信原则指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信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言行 一 致,恪守诺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 面遵循诚信原则:(1 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 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应当依诚信原则 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严格遵守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 意等规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结婚前 一 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 一 方;不如实告知的,另 一 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2)民事主体应以善意、合法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 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承诺,不擅自毁约,并遵循诚信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 协助、保密等义 务,并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3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 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诚信原则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 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成文法具有不完全性特征,面对丰富多彩、发展 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会暴露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 后性等问题。在此情况下,诚信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解释民法规范的重 要指导。(1 在司法理念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 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2)在弥 补法律规定不足方面,法官可以通过诚信原则实现法的续造和漏洞填 补,为新的社会利益冲突和问题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实现法与变 动的生活关系或社会中的价值标准的协调。(3)运用诚信原则也可以 填补合同漏洞。在合同的内容确实存在遗漏,通过合同条款和合同法 规定无法对合同漏洞进行解释时,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填补解释, 弥补合同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3. 诚信原则为利益关系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支持。诚信原则谋求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即要求民 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 利益平衡,又要维护当事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三方利益平衡 的实现,有赖于民事主体以诚实之理念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并通过法官的公正审理和能动性司法来保障,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 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①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②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覆盖民法全领 域,均为私法自治的限制,均为对道德的法律化,其实质也相同,均 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工具。①对二者加以 区分,有助于明晰理论框架,便于裁判适用。(1 二者的功能不同。 公序良俗原则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 “ 内容审査 ” ,诚信原则针对 权利的行为进行 “ 行使审查 ”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诚信原则 以 “ 特别关联 ” 为前提,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并不以此为限。(3)二 者保护的对象不同。诚信原则主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体利益,而公序良 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4 二者标准的设立不同。诚 信原则是 一 个较高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特殊、非典型的情形使用, 而公序良俗原则是 一 个较低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 一 般、典型的情形 适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 一 般导致法律 行为的无效;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反社会性弱, 一 般仅限制权利的行 使或产生损害赔偿。②

  二、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人民法院要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厉惩处虚假 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多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 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特 别在 一 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从发展态势上看,虚假诉讼分布 的案件类型逐年增多,覆盖范围从原有的民间借贷、破产等案件发展 到当前很多常见案件类型;从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程序从原有的普通 程序发展到几乎所有诉讼程序。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 《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关于清查 “ 以房抵债 ” 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关于防范和制裁虚 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蔓 延态势。

  ①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 一 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72 ~ 347 页。

  ② 参见于飞:《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11期。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表现主要是: 1 当事人为夫妻、 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 原告诉请司法 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 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3 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 不合常理;(4)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 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5 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 一 ,前后矛 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 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6 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 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为此,人民法院要注意在案件事实査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 比如,要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査,适当加大依职权 调查取证力度;严格适用自认规则。如果 一 方对另 一 方提出的于己不 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 一 步査明,慎重认 定;要加强对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合法 性审查;在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 再审的案件中,要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认真甄别虚假诉讼。要加 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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