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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条明确了出生时 间、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为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作 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提供依据。

  — 、出生时间

  出生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会引起 一 系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 消灭。民法中的出生,应当指出生的完成。出生的完成有两个要件: 一 是胎儿的身体与母亲的身体完全脱离,但这种脱离不要求脐带完全 切断;二是胎儿在与母体分离的时间点必须有生命,有生命是指在离 开母体的时候心脏在跳动、脐带正在搏动,或者能够进行自然的肺部 呼吸;①或者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探测到确定的生命迹象,如脑电波。对 于出生时间,民法理论中还有阵痛说、部分露出说等不同观点。阵 痛说认为,分娩所伴随的规律阵痛开始即标志胎儿出生。但阵痛只

  ①《德国户籍法执行条例(PStV 29 》采用此标准。

  是分娩的开始,此时胎儿仍在母体当中,且不能区分胎儿是否有生 命,以此确定出生时间不妥。部分露出说将胎儿部分露出母体即视 为岀生,刑法理论釆用这 一 标准,认为自然人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 生的开始,即胎儿的身体部分露出母体这 一 时点,以此充分保护生 命法益。①出生的完成不要求胎儿脱离母体后有生存能力,早产儿、 畸形儿等不能自主生存的婴儿,以及脱离母体后仅短暂存活的婴儿, 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导致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消灭。

  二、 出生时间的证明

  《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及证明方式。关于 出生时间的证明,《民法通则意见》进行了规定,已被本条吸收并修 改。《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 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 生时间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②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户籍证明对于出生时间的证明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而根据本条规定,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户籍登记。 一 作出修改的理由 是,出生证明是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记载了新生儿出生 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三、 出生医学证明

  本条中的出生证明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③第23条中的规定,医 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出具的统 一 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关 于统 一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

  ① 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另参见《德国 刑法典》第217条。

  ② 《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1988年4月2日施行。

  ③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 一 次修正,2017年11 月4日第二次修正。

  我国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启用《出生医学证明》。本条中的户 籍登记是指依据《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的户口登记,该条例第7条规 定: “ 婴儿出生后 一 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 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 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第9条规定: “ 婴儿岀生后,在申报 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本条中的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出 生时间的法定身份证件,①以及自然人的出生档案,即关于孕妇和胎儿 (新生儿)在医院接受检查、诊疗的医疗文件材料。出生档案是对自 然人出生全过程的记载,在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也应具 有对于自然人岀生的证明力。

  四、死亡时间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的 死亡,其法律效果在于结束与被宣告死亡人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死 亡宣告对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影响,死亡宣告只起到推定的效果,即达 到规定的时间点后即推定死亡。本条中的死亡时间是指自然死亡的 时间。 一 般认为死亡时间应由自然科学来确定,民法没有直接进行规 定。医学的进步(复苏、心肺机、营养供给等)使生与死的界限变得 灵活,可以认为,死亡并不是 一 个确定的时间节点,而是 一 个程度问 题。经典的死亡概念是生命终止于心跳和呼吸的停止;现代医学提出 按照脑功能丧失为准,在大脑、小脑和脑干的全部功能终局性地、不

  ①《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 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第1条第1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 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 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 公民姓名。2. 公民曾用名。3. 公民性别。4. 公民身份号 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 公民民族成份。6. 公民出生日期。7. 公民出生地。8. 公民籍贯。 9.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

  可恢复地丧失,以及持续性地不再能探测到脑电波时,则人已死亡。 在不同情况下,存在不同的死亡时间认定标准,例如,器官移植相关 法规中,区分了脑死亡、心脏死亡(循环死亡)及脑 - 心双死亡标 准。①与此相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0条第1款中规定: “ 摘取 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 中国目前 尚没有就脑死亡进行立法,这主要是考虑到,对于死亡时间的认定, 不仅涉及自然科学,也受到文化和社会观念中对于死亡概念的影响; 在中国器官移植实践及司法裁判中,仍通常采用心死亡标准,②但我国 目前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国情和文化特点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 融合国际上 “ 脑死亡 ” 和 “ 循环死亡 ” 判定标准,形成了脑、心双死 亡的中国标准。③目前,全世界有较多国家对脑死亡进行立法,以日 本、美国、西班牙、英国、德国较为典型。

  五、死亡时间的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证明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或证书。主要包括以 下几类: 1 自然人死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书厂 2 一 自然大正法瑕得医院 - 出具的医学证明书的; 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3)自然人 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 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的自然人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 明;(4 死亡证明是记载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死亡时间的 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本条将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死 亡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死亡登记,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户主、亲属等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中规 定: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 一 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死亡登 记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因此具有较强 的法律效力。本条将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死 亡时间的重要依据,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 为准。

  六、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其他证据

  由于各种原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也有可能出现记载错误。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 间的,应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①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参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 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 234号)。

  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 2011] 62号),2011年4月26日实施。参见谢某、曾某等与佛山市第 一 人民医院等 一 般人格 权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 粤0604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

  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 一 次会议第1563号(医疗体育 类148号)提案答复的函》,2019年1月11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胚胎的法律性质

  依据本法第13条及本条规定,已经形成但尚未出生的胚胎、胎 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根据相关特别规定(例如,本法第16 条),胚胎的部分利益可受到保护,以单个法律规则类比适用的方式, 将关于自然人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胚胎。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 展,出现了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情况。体外形成的受精卵、冷冻胚 胎可能最终不会进入母体、不进入孕育 一 出生的过程,因此体外冷冻 胚胎与本法第16条所称胎儿的法律地位应有差别,不能进行相同的 类比适用;但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人类生命的潜能,也并非民法上 一般之物,国家对于冷冻胚胎负有保护义务。①

  二、死亡顺序

  现实生活中,存在数个自然人在同 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准确判断 其死亡时间的情况。因死亡顺序对继承等法律关系具有重大影响,本 法第1121条规定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 一 事件中死亡且难以 确定死亡时间时推定死亡顺序的规则。

  ①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冷冻胚胎的法 律地位,参见冯威:《 “ 无锡体外受精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 评析 一一 基于美、德两国实 践的比较论证》,载胡锦光主编:《2014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 146 - 17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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