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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 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私法和公法上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私法上的法律意义如下:(1 用以判断主体行为的效力。成年 大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大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限,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2)用 以确定扶养义务或监护关系。《继承法》《婚姻法》均规定了特定主体 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在公法上的意义主要在于:(1 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 利。《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成年人具有法定的政治权利,未成年人则不然。 (2)与刑法确立的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一 般规范保持 一 致,实现私法 与公法的统 一 。《刑法》第17条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49条规定: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从刑法条文可知,在追 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其是否成年或有无其他特殊情 况。本条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划分是与刑法等公法相呼应,也是 呼应刑法对未成年人施行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方针,尊重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的基本立场。

  二、18周岁的年龄确定考量

  年龄,是衡量 一 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通常而言,自然人达 到 一 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 的后果。以年龄作为行为能力判断的主要因素,有最充分的合理性和 现实性。目前,各国关于行为能力的判断,多以年龄为首要考量。① 本条通过年龄确认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与国际主流做法相 一 致。世 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将18周岁作为成年人的标准,也有部分国 家将20周岁作为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界。本条沿用了《民法 通则》的规定,以18周岁作为分界线,基于如下考虑:(1 充分尊 重自然人成长认知的科学规律。自然人的理性能力 一 般随年龄的增长 而增长。②18周岁的自然人通常具备了在社会生活中必备的认知能力 和判断能力,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效力,并且对后果有相应的承担能 力。(2)充分关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尚不健全,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都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① 例如,古罗马法中规定为25岁;现在各国中,奥地利规定为24岁,荷兰规定为23 岁,有的国家把婚姻年蛉和成年年龄规定为 一 致,有的则区分处分财产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结婚 年龄。 ②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页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划分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成年与否,年龄是唯 一 考量因素。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除需要达到法定年龄之外,还必须综合考量智力、精神等状况, 即以 “ 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 ” 的方式确定自然人的行为能 力。《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 况相关因素的考量具体如下表: 表《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等因素的对应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成年/未成年 智力、精神状 况 收入状况

  完全民事 18周岁以上 成年 正常 —

  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视为) 未成年 正常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

  限制民事 8周岁以上 未成年 正常 —

  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成年 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 —

  无民事行为 18周岁以上 成年 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 —

  能力 8周岁以上 (参照适)用未成年 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 —

  此外,《民法典》总则编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不等同于民事 诉讼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详见《民事诉讼 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关于周岁的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及《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关于年龄计算的规 定。需要指出的是:(1 周岁计算以公历为准。《民法典》总则编规 定: “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即不可依照 农历或者其他年历。对于不同地区依照风俗习惯所说的 “ 虚岁 ” 等算 法,也需要折换成周岁。(2)周岁从生日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 定: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周岁 '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 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 (3)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本数。本法第 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 “ 以上 ” “ 以下 ” “ 以内 ” “ 届满 ” ,包括本 数;所称的 “ 不满 ” “ 超过 ” “ 以外 ” ,不包括本数。

  二、 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依据本法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外,其原则上不得独立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该民 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 代理人追认。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 同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 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三、 未成年人成年后对自己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

  对于未成年人成年后对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追认问题,我国 立法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较具代表性的思路为:(1 未 经允许而订立合同,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必要的允许而订立合同 的,合同生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追认;(2 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完全行 为能力人的,因为在其成年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推定其对 自己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因此 允许其追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被告地位列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 侵权案件,既有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也有将未成年人监护人列为被 告或是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根据本法第1188 条的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 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 ” 从诉讼理论来看,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只列未成年人为 被告,将会出现被告不承担责任,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承担责 任的后果,该后果有违民事诉讼 “ 两造对抗,败诉方承担责任 ” 的基 本原理寸但是若只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不符合本法侵权责1 任编中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 释》第67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 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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