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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没有 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 为能力的立法采取 -“ 三分法 … 即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一 C本法第 - L8_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法第19条、第2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本 法第20条、第21条),且均以积极方式规定。《德国民法典》虽亦 采取 “ 三分法 ” ,但以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常态,未对完全行为能 力作积极规定;仅消极规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之作为 例外。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法第144条对此 进行了单独规定。此前,在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中曾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该条目的是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 施 “ 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 ,且不论 “ 接受报酬 ” 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为接受报酬可能同时导致报酬请求权消灭,在第22 条中将论及)。但《民法典》未吸纳《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 对此主要观点认为,依据 “ 三分法 ” 的民事行为能力立法模式逻辑推 演的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即不可能作 出 “ 接受奖励、赠与 ” 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一 旦被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 其意思能力或者智力状况如何, 一 律没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能力。对未成年人而言,年龄是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 主要标准,且本法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例 外情形。本法第21条规定了在年龄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 成年人,在无法辨认自身行为情况下,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 照年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目的在于 “ 保护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及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 ” 。但以年龄作为单 一 标准的区分,也 存在两个弊端: 1 未能顾及未成年人意思能力的个体差异。(2 交 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得不到保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对 其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不受保护,即使对方不知情,并依情况也不可能 考虑到另 一 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同样如此。①这种情况在 网络交易、远程交易、电子支付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更加凸显。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例外,涉及日常生活 行为,如《德国民法典》第105条之 一 规定: “ 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 为以极少财产可达成之日常生活行为,其签订的合同中之给付以及约 定的对待给付为有效,即给付与对待给付为有效。对无行为能力人的 人身或者财产有严重危险的,前 一 句不适用。 ” 这 一 条旨在促进成年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社会化,也将未成年和成年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进行了区分。目前,我国尚无此规定,故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也不可实施日常生活行为。

  ① 参见[德]卡尔 •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42页

  对于不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例外,有观点认为,如果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独立实施 一 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纯获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就变异为 一 种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制度,因为它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不再表现为有 一 定的行为 自由与无任何行为自由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哪 一 种民事行为能力之下 的行为自由较大而已。①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 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1188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 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法第 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 定代理人。

  ① 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网络交易与行为能力判断。互联网用户、电子产品用户的低 龄化,使得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在线交易。在网络打 赏、游戏充值等情形中,依据本法第144条的规定,8周岁以下未成 年人作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国家新闻岀版署2019年10 月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 “ 所有网 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 ” , “ 网络 游戏企业须釆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 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 务。 ” 但网络游戏实名制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引发了大量消费者投诉 和诉讼案件。除网络打赏、游戏充值外,对于形式多样的在线购物、 二手商品销售等在线交易,难以要求均进行实名制认证,交易相对方 亦难以判断交易对象的年龄、行为能力状态,对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进行的此类交易是否均认定为无效,如何使得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适应 互联网时代的具体场景,避免严重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定性,仍然需要 更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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