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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奎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厉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治理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以及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本条源自《民法通则》第19条 “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 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的规定,比 较《民法通则》和本法总则编关于本条的规定可知,后者对前者的改动 主要表现为:(1 将 “ 精神病人 ” 修改为 “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 申请认定的主体增加了 “ 有关组织 ” ,并列 举了 “ 有关组织 ” 的范围;(3)将 “ 申请宣告 ” 修改为 “ 申请认定 ” ; (4)在 “ 健康恢复 ” 前面增加 “ 智力、精神 ” 。

  上述改变有两点应予特别注意:

  一 、关于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对象的理解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即 意思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思能力的人才有行为能力。从各国立法对 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依据年龄作为主要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是 通常做法。 一 般而言,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但除此之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自然人行为能 力的重要因素。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即便达到成年年龄 标准,自然人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将这类人简单定义为 “ 精神病人 ” 。但精神 病人并非法律概念,且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意 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已丧失判断辨别 能方的色痴呆 ” 老年大厂按照送 一 规定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但实际上却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问 题日益严重,出于对老年人的保护亟需对上述立法予以完善。从比较 法的角度,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均建有完整的成年监 护制度。我国台湾地区 “ 民法 ” 也规定 “ 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至 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亲属人或检察官之 声请,宣告禁治产 ” ,相关立法精神均可资借鉴。 基于以上原因,本法总则编扩大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将《民法通则》规定的 “ 精神病人 ” 修改为 “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该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 精神病人 ” ,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年老等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人的范围。

  二、关于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的理解

  一 个成年人如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 对其处理自身人身或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故对申请认定主体必须 严格限定。《民法通则》规定,有权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为 “ 利害关系人 ” ,但未明确界 定上述规定中 “ 利害关系人 ” 的具体范围,《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中列举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可供参考。即包括:被申请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 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从司法实务来看,客观上存在成年人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 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对此,本条明确了其他组织可以作 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列举了其他组织的范围,包括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根据上述列举,可知本条文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妇老残弱等群 体。从列举的主体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是最贴近本区域居民(村民)的 一 级组织, 一 方面最可能了解 居民(村民)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时 一 旦个别居民(村民)不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其自身利益受损之外,其所在区域其他居 民(村民)利益也可能因此受损,故应允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申请认定本地区(本村)居民(村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以及恢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条所指学校,从被申请 人为成年人来推断,应主要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学校因直接 管理成年学生而更容易了解其行为能力状态,为避免成年学生自身利 益受损或危害其他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允许学校申请认定。本条所指医疗机构,应包括医院、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医疗机构 在诊断治疗时,可以第 一 时间发现并确认成年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因此,允许医疗机构作为申请人也符合常理。妇女联合会作 为专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 一 旦发现成年女性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使其自身利益受损时,有义务亦应被赋予通 过申请认定该妇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 人的方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权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 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 旦成年残疾 人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时,从维护残疾人的 合法权益出发,应当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认定该成年残疾人是否具 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权限。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故 本条将其列为申请主体之 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老年人组 织必须是依法设立,与之相区别的是老年人自行设立、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或登记备案的组织。例如,老年合唱团、舞蹈队等,均属于民间 时厂禾##通过申请民事行为能为T护老 " 合法典 一 的职能,不能依据本条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社会救 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指导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工作等,很多均与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联,故应允 许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主体。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

  在认定的方式上需注意三点:

  ( 一 ) 一 般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人民法院 一 般应委 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自然人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

  (二) 参照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 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自然人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 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认定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以及可 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

  (三) 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 群众公认的事实, 一 般应由该自然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与该自然人起居 生活、日常工作密切接触的周围群众对该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 识。但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

  二、关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 在恢复行为能力或者部分恢复行为能力后,为使其能够亲自行使民事 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但人 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应以有关人员的申请为依据。有权提出 申请的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 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能够确证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撤销原 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具体而言,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恢复到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 果的程度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宣告该自然人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 况恢复到能够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程度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 判决,作岀新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被宣 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的恢复程度如何判断, 一 般可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 定方式,通过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群众公认事实等进行判断。三、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审判程序

  ( 一 ) 此类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 审判决。

  (二) 应当首先为被申请人确定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中,代理人对维护被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非常重要,其作用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故立法对 代理人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范围,以确保有适宜主体担任,具体而言: 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其中 一 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 问本人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 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 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代理人。

  (三) . 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 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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