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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第34条 用3款条文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第3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监护人 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和法定代理权,第2款规定了监护人 因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发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3款则将《民法通 则》中的 “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的规定,修改 为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 ” 。《民法典》保留了这3款规定。

  (一)监护职责的内容

  监护职责又称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与所负 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① 我国将监护制度在本法总则编加以规定,反映出我国立法对监护 制度的定位为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补正。因此,代理被监护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是监护职责中的核心内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 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监护职责表现为法定代理权,其所实施的 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此外,我国在立法中将民事行 为能力欠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监护人在行使法定 代理权时的代理权限应有所区别。 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它合法权益。这 一 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 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民法通则 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具体的规 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 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 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大陆法系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职 责的规定方面保持了人身性职责和财产性职责的区分。而对于英美法 系国家,英国在1989年《儿童法》修改后,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 取消了人身性职责和财产性职责的区分,除了抚养义务, 一 般的非父 母监护人几乎拥有与父母相同的职责。而美国法也没有区分人身性职 责和财产性职责,同英国法类似,其也分为监护人的职责、权利、权 力、义务等。②

  ①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页。

  ② 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1)监护人的人身监护职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 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 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11条规定,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 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 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 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12条规定,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 未成年人。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 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 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 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15条规定,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 订立婚约。

  (2)监护人的财产监护职责。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 和义务,并有权代表被监护人从事财产法律行为。大多数国家都通过 立法规定,监护人有权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用 于抚养未成年人,支付其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这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也是被承认的。但是,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了监护人制作、更新财 产清单与账目的职责,并定期将财产清单和账目向法律规定的机关、 组织或者家庭会议提交,以确保监护人正确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 致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 这可能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 一 些困难,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对财产监护 职责加以解释。

  2. 对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我国立法上将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 护都统 一 地在监护这 一 节中作出规定,在监护人的职责上没有作出明 确的区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还是存 在较大的区别。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改革可以发现,德国、瑞士先后对自己原有的监护制度名称作出了改变,以瑞士立法为例,2013年修 改的《瑞士民法典》英文版的翻译中,这 一 制度在英文版中直接使用 uThe protection of adultsn ,被翻译为 “ 成年人保护制度 ” 。①德国也将 对成年人的监护更名为 “ 照管 ” 。由此可以看出,现代成年人监护制 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被监护人的监管,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照 顾,使其获得与他人平等的主体地位。所以,现代成年监护制度除了 对财产的监管职责之外,更加注重对被监护人人身上的照护职责,要 将财产管理与人身监护相结合,提高被保护者的生活质量。例如,成 年人的人身监护包括给予医疗上的治疗和养护责任,所以德国、瑞士 等国家都相继在立法中规定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是监护人的法 定义务。 目前本法在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规定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就充分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职责的 落实。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得对精 神病患者使用家庭暴力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对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 疗享有同意权,监护人应当看护好在家居住的患者,妥善看护没有入 院治疗的患者,根据医生嘱托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 训练等。在对老年人、残疾人、心理障碍患者等成年人进行照护的过 程中,监护人同样应当积极为其提供医疗帮助,排除其身体、精神上 的障碍,力求使其行为能力最大限度地得到恢复。

  (二)监护权受到法律保护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称为监护权。②监护权受法律 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侵害监护权的行为 样态,主要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或者妨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 责。当监护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监护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 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 果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无亲属关系的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① 陈钊:《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② 李宇:《民法总则要义 一 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 105 页。

  (三)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 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 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对于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履行 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 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 另外,因我国已将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制度纳入监护体系中,如 果监护人违反协议约定的监护职责,还可能发生违约责任。 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020年我国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疫情期间,湖北红安17岁的 脑瘫患者鄢某,因父亲确诊治疗后无人照料最终死亡,引发社会广泛 关注。针对此类监护人 “ 失联 ” 的情况,2020年5月22日在十三届 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 典(草案)》新增了该款规定,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 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 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 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①全面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进 一 步完善了 “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 底 ” 的监护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出我国立法对现实问题的快速反映, 充分体现出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 一 位的 “ 以人民为 中心 ” 的法治理念。

  ① 王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20年5月23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关于监护职责的实际履行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规定属基础性、原则性规定。例 如,有文章指出,通过调研所涉50份判决书显示,监护人怠于履行 监护权、滥用监护权甚至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有的 监护人擅自出售、出租被监护人的住房,而收益未用于或未全部用于 被监护人;有的侵吞、藏匿、转移、私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藏匿 被监护人的证件等。但因为法律规定的监护事务不够明确具体,监护 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很难依法对监护人追责。实践中,监护人管理被 监护人财产多数没有登记造册,这使得在法院査明事实时遇到了很大 的障碍。①对此,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以及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释 的出台,以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 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监护职责

  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规定,结合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监护职责概括为: 1 照料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2)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3 保 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4 指定住所;(5 医疗决定权。对于前三 项内容,基本已经达成共识,法院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案件的判决中基 本都会涵盖以上内容。但是第4项和第5项内容,我国立法中没有明 确规定。指定未成年人的住所,要求其居住在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 责的地方,这是监护人开展监护活动的前提,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 监护人指定的住所或居所。因此,监护人应当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住 所,以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监 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19 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 意。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作出是否同意 治疗方案的决定,需要由监护人代其作出决定,监护人作出医疗决定 时应当完全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① 林建军:《我国成年监护法律之缺失与完善 ----- 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依据》,载《中 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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