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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惊奇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是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被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 一 定条件下也可以恢复。本条规定来源于《民法总则》第38条,在 《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该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经过 了 一 个逐步趋严的过程。从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悔改表现、被监护 人意愿、不得恢复情形等几个方面对恢复监护资格作出严格限制,极 力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二次侵害的情况发生。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 监护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作为监护人的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一 旦被撤销资格,即不再恢复。对未成年人而言, 父母对于其不仅具有监护人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情 感的寄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需要监 护的成年父母而言,道理亦是如此。因此,本条规定给予作为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以悔过自新,恢复监护资格的机会。在维持监护关系稳 定性和亲权、亲属关系的价值衡量上,选择了后者。当然,最终目的 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二、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能仅要求其具有悔改的意愿,而且必须 有悔改的行为。监护人是否有悔改的表现,最终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 具体情形予以判断。①

  三、 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一 样,都需要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关系,该 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恢复。

  ① 参见李适时主编:《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114页。

  四、 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律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申请人 确有悔改表现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由被监 护人决定是否愿意恢复监护关系。

  五、 监护人不存在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

  监护人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资格,意味着其 监护资格永久丧失,无法再行恢复。但对因过失犯罪,例如,因过失 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来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例如,依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第40条规定: “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一 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 护人资格:( 一 )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①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在实践中,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提出 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涉及监护关系变更,原监护关系终止,新监 护关系产生。人民法院宜从严把握,应当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并结 合被监护人以及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意见,作出最后的判断。 具体而言,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 面申请,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 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 一 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 在学校的证明等。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对监护人 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取得效果的,申请人还应 当向法院提交上述报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走访申请人、被监护 人及其家庭,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了解 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 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组织, 对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身心状 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査评估报告。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 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 的意见。②

  ①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9页。

  ② 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年版,第324页。

  二、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限

  对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何时能够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本条 未作规定。对此,国外立法普遍规定有恢复期限的制度。例如,《法 国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或母,可以请求法院恢复他们被 撤销的权利的全部或 一 部。同时规定,此种申请,仅仅在宣告完全撤 销监护权或部分撤销监护权的判决成为不可撤销的判决之后,至少经 过1年,才能提出;如申请被驳回,只有经过1年,才能再行提岀。 如在提交申请之前,子女已受安置已准备由他人收养,任何请求均不 予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第38条第1款规定: “ 被撤销监 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 一 年内,可 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 这 实际上是对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申请恢复监护资格作 出了期间规定,即3个月以后,1年以内。规定3个月以后才可以申 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是给当事人 一 个合理的悔过和恢复监护能力 的期限。规定申请恢复资格应当在1年内,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监 护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以便让新的监护人能够更好、更踏实地履 行职责,也可以让民政部门1年以后放心地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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