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 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 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 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1 在个体工商 户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情况下,明确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责任。规定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有利于法官认定,且有利于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2 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问题。农村承 包经营户为家庭生产经营共同体,以家庭为基础单位,家庭自始至终 都是生产经营组织,在立法技术上把 “ 户 ” 经营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规 定,在责任承担上也明确以 “ 户 ” 对外承担责任。本次《民法典》编 纂保留了《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一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根据本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首先需要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 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全部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 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 偿,不足时再以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这是因为个人经营实际 上是自然人 一 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由个 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他人不因与自己无关的行 为而受牵连。(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家庭中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自然人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 合伙经营的性质。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首先应以投资经营和全部资本 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他们的应有份额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 般来说,未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其经营债务 不承担清偿责任。(3)在实践中,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无法区分 时,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本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 的财产承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包括两种承 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家 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 的承包,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对 “ 四荒地 ” 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有偿 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户。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 一 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 生产与经营活动,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 一 个独立的经营单位。因 此,对于与其发生交易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 也即是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但是对于 “ 四荒 地 ” 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由于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发包取得的经营权,既可以发包给农户,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 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发包给农户的,以该农户的财产承担 责任;对于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由个人和单 位的财产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城乡结构调整以及城镇化的 发展,有的家庭成员进城务工,不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 享家庭承包收益,如果再让其承担债务有违公平。因此,本条规定, 对于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家庭经营责任范围

  对于个体工商户,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 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 一 致:

  1. 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 一 般来 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 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 庭财产。

  2. 配偶 一 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另 一 方并不参加经营的, 不参加经营的另 一 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她)的 个人财产与他(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不能用于清偿经营 债务。

  3. 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入经营活动, 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 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二、 由家庭从事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这里所说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应包 括家庭财产中属于个人的财产。在确立财产责任时,应区别家庭共有 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就个人经营来说,不仅个人投入经营的 个人财产应用于清偿债务,家庭财产中的属于个人的部分也应用来清 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4条中的规定,如以家庭共有财 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 要的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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