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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 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 的时间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法人与自然人同属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作为法律拟制的 “ 人 ”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 的时间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而法人并非自然生命体,对法人来说,法人的成立相当 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故法人的 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 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故法人的权利能力消灭于其终止。与自然人不同 的是,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状态的问题,故法人在其成立时即具备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 时间上是 一 致的,①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 记之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法人的权 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清算期间,具有清算的权利能力,直到依法向国家管理机 关进行注销登记,或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其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①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5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 、法人成立的时间认定

  不同类型的法人,根据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成立时间 是不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其营业执照签发日 (《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其他企业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注 册、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需 办理法人登记、从批准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有关机关批准 成立之日为成立时间;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 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起方告成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8条、第1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 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12条)以登记管理机关准予 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为成立时间。其他各类需办理法人登记的社 会组织,如无有关法律、法规的例外规定, 一 般也应以准予登记、核 发相关证书之日为成立时间。对于无需登记的机关法人,依法批准设 立或特许成立之日即告成立。 需注意的是,在法人设立期间,法人尚未成立,不具备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在此过程中发起人或筹备人为了法人的利益,以尚未成 立的法人名义从事 一 些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根据本 法第75条的规定确定。二、 法人终止的时间认定

  法人在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终止,即 一 般而言,法人必须 经过注销程序,由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执照注销并登记,其法人资格才 消灭。根据本法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法人无论以哪种原因终止, 都要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目前,我国对于各类法人的终止,大 多都有关于注销的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6条、《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与法人依法成立相 一 致,法人人格的消灭也需经国家公权力确认,方 为法律上彻底终止,故法人终止的时间应以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此外,法人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批准才能终止的,则依照相关规 定确定终止时间。 一 般而言,无需登记、经批准或特许成立的法人如 国家机关等,其终止亦无需注销登记,应以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为终 止时间。如有特殊规定则依照其规定,如工会,从《工会法》第12 条可知,基层工会的终止时间应与其所在企业终止或所在事业单位、 机关被撤销的时间 一 致。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时法人并未终止

  作为被诉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了营业执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 由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被吊 销执照的企业承担责任,有的追加或变更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 投资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连带或直接清偿债务责任。这种处理不 一 的情况不利于充分保护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是对吊销营业 执照的法律性质缺乏准确定位。 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注销的法律效果并不 一 样:注销导致企业法人 资格消灭,吊销则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 业法人作出的 一 种行政处罚,①与前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践 中要准确把握、定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企业法人被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时,本质上是被剥夺了经营权,丧失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依然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 指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 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 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 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 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 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 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 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54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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