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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应有住所。法人住所的效力与自然人基本 相同。住所是法人设立的重要条件之 一 ,亦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 地。①《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 “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住所。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公司法》第10条、《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均规定法人原则上以主要机构所在地为其住 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 只能有 一 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本条内容源 自《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历次审议稿有 一 定变化,第二次审议 稿沿用了《民法通则》第39条内容,第三次审议稿在此基础上进行 了修改,规定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以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为进 一 步明确认定法人住所的原则及更进 一 步规范法人住所登记事项,最终稿在《民法通则》第39条的原有 内容上,增加了 “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登记为住所 ” 的规定。 “ 办事机构所在地 ” 是指执行法人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①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务的机构所在地。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则应理解为统率法人业务 的机构所在地。当法人只设 一 个办事机构时,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 住所,当法人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所,①如总公司所在地、总厂所在地、总行所在地等。依照《民事诉 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参加人。由于此类法人的分支机构经常进行业 务活动,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是其事务执行 地,应以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法人的登记是指法人筹办人、负责人或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 终止法人资格,依照专门登记法律或其他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 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其审査核准,登载于登 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②商事登记的重要功能即向市场公示商事主 体的基本信息,以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登 记事项。为更好地规范法人登记,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相对人利 益,本条增加 “ 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的规定。 从法律上确定法人住所,具有多重意义。第 一 ,为确定诉讼管辖 提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从法律上确定法 人住所,有利于明确案件管辖法院。第二,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民事诉讼法》第88条中规定: “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 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 对法人来说,无论是直接 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法人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第三,确定债务履 行处所。就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11 条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 一 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一 方所在地履行。就法人而言,其履行所在地即为其住所地。

  ①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200页。

  ② 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隣官学院韻》2004年第6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第 一 , 一 般情况下,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 地、住所地是重合的,故 一 般而言,法人登记的住所地即为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

  第二,法人的住所系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法人依法向主管 行政机关登记的地点,不同于法人的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 业务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既包括法人机关所在地,也包括法 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有 一 个,而 法人的场所,包括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则可以有多个。

  案例:在天研时代公司与东平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① 中,法院认为,研时代公司所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并未悬挂天研时代公 司的公司标牌,也无人员办公,在该公寓G座物业管理部门处登记的 公司也非天研时代公司,故该证据仅能证明该公司承租了北京市朝阳 区X X东路X号院XXXX公寓X座XXX室,并不能足以证明 该处所即为天研时代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 司的住所只能有 一 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 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 用证明。故天研时代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天 研时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三,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的登记对相对人利益十分重要,法人 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不 一 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张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 书送达地址有误的,不予支持。

  ① 北京市第 一 中级人民法院(2014 — 中民终字第0723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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