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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法人章程是指法人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法人的投资者制定 的,就法人的重要事务及法人的组织和活动作出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 排,对法人、股东、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法人内部 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章程是根据法人成员共同的民事法 律行为而成立的,其内容对于公司法具有补充性和排除公司法中选择 性条款的效力,在实体意义上,构成了法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法人 一 系列文件中处于宪章性的地位。①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通说 认为法人章程是法人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一 、所有的营利法人均应制定法人章程

  营利法人之所以应制定法人章程,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1 营 利法人是由投资者资本以及人合的联合,股东之间需要对法人的组织 和行为规则形成共同意志,并以此为行为准则,并得到全体股东的遵 守;(2)营利法人的组织和行为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形成,但 不同类型营利法人的营利目的、营利模式以及经营行为不同,因此, 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各营利法人的实际情况对法定规则进行补充;(3)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必然 会依据其经营范围对外产生联系,需要向外界表明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形式、经营目的、资本构成、法定代表人以及重要管理制度 等,应以章程的形式告示其交易对方;(4 法人章程对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并以法人章程为规范 公司组织行为的根本规范和具体规则。

  ① 朱慈蕴:《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页。二、法人章程的记载事项

  制定章程是设立法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最核心、最基础的环 节。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变更都要通过严格的 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法人章程的记载事项是否为法律所明确规定,记 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在 章程中载明或者选定才能生效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又包括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由章 程制定者任意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法人章程中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因法人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包括公司 的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以及公司成 员之间的行为规则和职权划分。 一 般认为,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法人名 称、法人住址、法人目的、法人资本、法人责任、法人公告等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1 公司名 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 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 股东 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还需要载明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组成与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等内容,并将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人章程置备于该公司。 除前述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公司法》还有部分须在法 人章程中进行记载才能生效的法定事项,即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欠 缺该事项并不影响法人章程整体效力。比如,《公司法》第16条第 1款关于 “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法》第43条第1款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法》第75条关于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等规定。 法人章程还可以就《公司法》未作规定或未作详细规定的内容进 行规定,即对任意记载事项进行规定,该类规定起到对《公司法》的 补充作用,与《公司法》共同构成法人组织和运行的规范。

  三、设立协议与法人章程

  发起人协议又称设立协议,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 立的关于法人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设立协议与 法人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例如,法人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等事项,不仅是法人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也是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的发起人协议不仅通过约定上述内 容调整协议各方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协调各发起人的设立行 为,甚至还约定诸如未来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而且,在实务中,在订立有设立协议的场 合,往往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制定法人章程,发起人协议的基本内 容通常都为法人章程所吸收。 法人的设立活动是基于发起人的设立协议而发生的,是履行该协 议的行为。法人章程 一 经制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即被其吸收,因 法人章程系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共同意志,法 人章程条款中与发起人协议规定不同的条款,视为对发起人协议的变 更,故应以法人章程的记载为准。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之间、股东与 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或是纠纷内容主要涉及公司内部权利分配时,应根据章程来确定责任承担。但岀现在公司设立阶 段的出资纠纷或者是纠纷主体均为法人设立人,如需要追究发起人在 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法人发起人应对 外承担责任的,则应根据法人设立协议追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 、影响法人章程效力的因素

  法人章程系根据同 一 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 一 致而成立,属于多方 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可能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无效,导致 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预期的法 律后果。根据本法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影响法人 章程效力的因素包括以下三种:

  1. 法人章程制定者行为能力欠缺。法人章程的制定者因法人组 织形式和设立方式的不同略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为其 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若釆发起设立方式,其章程的制定者为其发起 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因章程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的 组成人员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均属于法人章程的制定者。这些主体在 制定章程时,如欠缺行为能力,将导致法人章程效力存在瑕疵。行为 能力欠缺者如充当法人的发起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制定法 人章程,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 担,此时法人章程不因发起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当然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人章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人章程时,如 果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也将导致法人章程无效。根据本法第 146条至第151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制定者以虚假的 意思表示制定的章程或者条款无效;如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或者胁 迫手段使制定者违背真实意思制定的章程、条款,行为人或者重大误 解、受欺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章程或者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 法人章程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公司法上 关于法人章程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法人章程绝对必要记 载事项的规定上。对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法人名称、住所、组织 形式的选择,法律都给予了 一 定的限制。如法人章程中没有载明绝对 必要事项,或者虽然载明但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① 因此,章程制定者在制定章程时,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按照法 律的规定逐 一 进行记载。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如 果章程中未予记载,并不导致该章程无效。此外,法人章程中的内容 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也将导致该章程无效。

  二、法人章程或者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

  1. 法人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确认该法人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 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2. 法人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 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法人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査阅或 者复制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章程可以 对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权利予以限制。

  ①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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