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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申请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2项为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 ” 。但是,对于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组织机构,该条例未作规定。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 见》(中发〔2011〕5号)提出: “ 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 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6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 方弍,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 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 一 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 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 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 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 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 “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 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 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 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 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 知》(国办发〔2011〕37号),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 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 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 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 法》9个配套文件印发。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就建立和完善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节录):

  二、 总体要求

  “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 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 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 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 一 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 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 一 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 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 进 一 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

  三、 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 一 )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

  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 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 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 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 一 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 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理事的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 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 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 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 一 般由政府部门或相 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 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 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 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 情况。

  (二) 明确管理层权责

  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 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 一 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 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 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 制定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 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 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 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 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备案。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为建立和完善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指引,但时至今日,改革尚未完成。 一方面,仍有大量适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尚未建立理事会; 另 一 方面,还有相当数量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需要继 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因此,《民法典》没有强行规定事业单位法人 一 律要设理事会,而是规定,对于已经设立了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 决策机构。而且,考虑到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治理情况复杂,允许法 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同样基于事业单位法人特殊性的考虑,对于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 的规定产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不 一 定属于清算义务人。本条规定: “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 构 ” ,亦即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有的事业 单位法人的理事会仅是作为咨询、协商机构存在的。《民法典》第70 条第2款规定: “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鉴于并 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对于并非作为决策机构 存在的理事会而言,其成员相应地不负有清算义务,也就不是清算义 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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