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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人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中做了规定。在该条例第2条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义 “ 中国 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 ” 中,即将 “ 章程 ” 作了突显。第11条规定了申请筹备成 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其中第5项为 “ 章程草案 ” 。第14条更是明确了章程必备事项,即 “ 社会团体的章程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 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 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 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20条又进 一 步规定: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由此可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法人 章程是非常重视的《民法典》亦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这是 因为,章程是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必备文件,是社会团体法人为了 调整其内部关系,规定内部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明显行为规则性质 的文件,是社会团体法人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对社会团体法人 具有重要意义,不可或缺。所以,应当在《民法典》中明确设立人订立 章程的义务。 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 . 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 “ 社会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依照该 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设执 行机构,应当产生法定代表人,但未规定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的具体形 式,亦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 为了健全社会团体法人的内部治理,《民法典》就此作出更为详 细的规定。本条第2款中出现的 “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 和第3 款中出现的 “ 理事会 ” “ 理事长或者会长 ” ,皆为指引性规定,上述指引 性规定之后的 “ 等 ” 字,表明了并非限制性规定。如此规定,旨在尊重 会员自治。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并未限定为理 事长或者会长等主要负责人。这是因为,社会团体法人情况较为复杂, 差异性较大,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当交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人通 过章程确定规则,不宜 一 概限定为主要负责人,以体现对社会团体法人 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关系到交易安全和交往安 全,因此也不能毫无限制。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确 定,但须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负责人。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 一 般都规定社员大会(成员大会)为权力机构,并要求设理事。《瑞士民 • 法典》第64条第1款规定: “ 社员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机关。 ” 《俄罗斯民 法典》第65条之3规定: “ 社团参加人全体大会,系社团的最高机关。 ” 《日本 一 般社团法人及 一 般财团法人法》第35条第1款规定: “ 社员大 会可以就本法规定的事项及 一 般社团法人的组织、运营、管理等所有有 关 一 般社团法人的事项进行决议。 ” 第60条规定: “一 般社团法人必须 设置 一 人或二人以上的理事。 ” “一 般社团法人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设 置理事会、监事或会计审计员。 ” 第61条规定:. 设置理事会的 一 般社 团法人及设置会计审计员的 一 般社团法人必须设置监事。 ” 第62条规 定: “ 大规模 一 般社团法人必须设置会计审计员。 ” 我国台湾地区 “ 民 法 ” 第50条第1款规定: “ 社团以总会为最高机关。 ” 本条未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这是 因为,社会团体是否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应属其会员自治范畴, 宜由社会团体法人自行决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会成员属于 清算义务人。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规定: “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 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 , “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 行机构 ” 。《民法典》第70条第2款规定: “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 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 因此,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注 意的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会是作为执行机构存在的,这 一 点与捐助 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同。对于捐助法人而言,其理事会为决策机构; 对于事业单位法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理事会为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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