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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特色的基层组织,既包括城镇居民委 员会,也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具有准基层政权的性质。它所具有的 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法制性、自律性和基层性的特点,使它与 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但是, 一 直以来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因其缺乏独立法人地位而面临许多问 题, 一 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组织的发展。本条规定明确赋予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以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两者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 不清的问题。

  — 、居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 “ 居民委员会是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同 时,该法又规定上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有指导权力,居 民委员会有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工作的义务。实践中,城市居 民委员会并不是纯粹的具有独立地位的自治组织,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职能。 居民委员会这种模糊的定位,使居民委员会游离于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民间组织之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 是居民委员会主体地位不独立。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将自己的权利 授予社区自治组织以管理社区日常事务,是公权力有选择地退出市民 社会、还政于民的结果。因此,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的过程是行使 私权的过程,居民委员会是 一 个行使私权的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必然 要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但实践中居民委员会并不能作为合 同 一 方主体订立合同、涉诉应诉。二是财产不独立。居民委员会不同 于村民委员会,它没有对集体所有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目前而言,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几乎全部来自政府的财产划 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 “ 居民委员会管理 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 有权。 ” 但是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账户,政府将社区的 办公经费划在了街道办事处的账户下,社区居委会要使用办公经费需 街道办事处的协助。居民委员会对工作经费的支取采用报账式的随用 随取。 为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民事主体在市 场经济中的作用,本条规定对居民委员会进行了法人化改造,明确 赋予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立法作出这种 选择,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即居民委员会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 一 是居民委员会拥有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二是居民委员会每年都会从国家那里获得 一 定数额 的办公经费,名义上它属于居民委员会的独立财产;三是我国法律 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以地方名为前缀,具有专有性,同时规定每 个社区都必须有 一 定规格的办公场所、 一 定的人员配备,保证居民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因为居民委员会是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最直接的当事人,在具备独立财产权的前提下, 让居民委员会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未尝不可。当然,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 一 步完善细 化其具体规定。

  二、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依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主体是村民。与其他自治组织相比较, 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特征: 一 是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 一 部分而不是 一 级政权机关,其行使单 一 的自治职能。村民委员会 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劳动,可以适当补贴;村民 委员会与基层政府是协助与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更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二 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运作的常设机构,承担着管理村民自治范 围内各种日常事务的任务,是村级事务的直接管理者。三是村民委 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常设性工作机构,是体现村民意志的村民会议和村 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者。四是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并 协助乡镇政府工作。 法律制度上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由于村民自治 范围内的事务与国家公共事务存在 一 定程度的重合,村民委员会在实 践中带有很强的行政主体色彩,再加之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在 确立相关法律主体的地位与关系方面存在模糊,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受到了限制。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把我 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农村依法进行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 和制度保障,依法进行村民自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机 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 有机组成部分。《民法典》对包括村民委员会在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进行法人改造,是顺应法治建设潮流的重要举措。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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