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一 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寶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物权客体的含义和特征

  物权客体是指物权所指向、支配和控制的特定的物。作为物权客 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 一 定价 值,能够满足人类 一 定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的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 有体物,即具有 一 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换句话 说,是指有形的、可触觉并可支配的物。①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一 般具有以下特征:

  1 . 单 一 性。物的单 一 性,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 在。单 一 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②单 一 物包括天然的单 一 物,如树 木,以及人为的单 一 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事实上的集合物,如图 书馆的全部书籍,以及法律上的集合物,如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主要是单 一 物,在特殊情况下,为简化交易,集合物也可以 成为物权客体。

  ①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22页。

  ② 杨立新:《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2. 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 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①物理上的独立性是指物必须在现 实形态上与其他物相区分并为主体所占有和控制。观念上的独立性是 指物可以通过划定界限等使其部分得以特定化从而成为独立物,例如 宗地。法律上的独立性是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使物的某部分得 以特定化,成为法律上的独立物,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 特定性。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 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数量加以度 量的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因为物权是权 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标的物不特定则无法登记或者交付。只有在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 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上形成物权并排斥其他人的干涉。② 同时,如果种类物已经从同类物中分离岀来得以特定化,也可以作为 物权的客体。

  4. 有体性。有体物是指具有 一 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 到的物。与之相对的是无体物,即权利。德国法仅承认有体物为物权 客体,法国法则承认有体物和无体物均为物权客体。 一 般认为,德国 法的界定过于狭小,法国法的界定则过于宽泛。③需要注意的是,所 有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只能是债权以外的其 他权利,并且只能作为他物权的客体。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体物的范 围呈扩大趋势,除可以观察的有形体外,空间、网络空间、自然力等 虽并不能具体观察到形体,但在观念上确实存在抽象形体,并且可以 用 一 定方法度量的物,属于特殊的有体物。

  ① 参见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治与社会发展》1995年 第3期。

  ②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③ 杨立新:《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权客体做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物 的分类包括,按照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导致物的价值严重受损为标 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按照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分为主物和从 物。按照数物之间产岀的关系,分为原物和孳息。按照是否特定化, 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按照是否具有 一 定形体,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等。上述不同的分类各有其规则适用上的意义。我国《物权法》第2 条第2款规定: “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从而在法律规范意义上,将物分为不 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本条沿 用了物权法该条的规定。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纳 了这种区分。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 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主要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 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即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且移动不损害 其经济价值的物。《担保法》第92条规定: “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 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 物。 ” 判断物是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主要看其是否可以移动、移动 是否在经济上合理以及是否附着于土地。 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在于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 的规则予以规范。

  其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如先占、添附等 一 般不适用于不动产。

  (2) 转让的形式要件不同。如对于不动产的转让要求采用书面合 同方式,对于动产则 一 般无此要求。

  (3) 物权公示方法不同。如动产 一 般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移转要 件,不动产则 一 般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要件。

  (4) 利用方式不同。如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押权和留置权。

  (5) 权利的性质不同。如不动产往往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甚 至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对不动产的设定、取得、移转经常有公法上 的限制,而对于动产的相关规则更为体现私法特征,尊重当事人的 合意。

  (6)诉讼管辖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 一 般适用专属管辖,而涉及动产的纠纷则允许 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物权法上的物 一 般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包括固体、液体、气 体、电等。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与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相对而言的。著 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属于无体物或者无形物,不属于物权 法规范的对象,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能够为物权法调整的物,是 人力能够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一 些原来无 法控制和利用的物现在可以控制与利用,从而进入了物权法所规范的 物的范围。 关于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例 如,《民法典》第440条中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此情况 下,权利即可成为物权客体。因此,本条明确,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 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 利是指其中的财产权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1. 关于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了各种 权利担保的方式,承认了大量无形财产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如建设 用地使用权、 “ 四荒 ”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以抵押,承认了集合物的 担保,承认了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 以质押。

  2. 关于空间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了空间 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虽然空间难以被实际地占有和控制,但其是客 观存在的资源,可以被感知且有利用价值,只要其具有独立之经济价 值并可以排他性地支配,即可以作为权利客体。

  3. 关于无线电频谱、电、热、声、光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这些 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因可以被感知、控制和利用,作为有体财产的 延伸,仍然属于有体物的范畴,从交易观念上作为物进行调整。

  4. 关于人体组成部分能否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人体是生命载 体,其本身不是物,不应作为物权客体。 “ 人之身体固然不是物,但 身体之部分如经分离者,无论其分离之原因为何均已成为物,由其人 当然取得所有权。 ” ①但特殊情况下,当人体的某些组成部分与人体分 离后,其分离部分例如器官、组织、精子、干细胞或其他衍生物是否 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仍有待探讨。 一 般认为,若人体分离部分在分离期 间仍与身体具有功能 一 体性,仍然属于人体的组成部分。②

  ①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②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目录 下一篇: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