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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与《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 “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 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本条是在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基础上提炼而来的,是对整个意思表示 解释的规定,而不仅仅限于合同这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将本条与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相比,区别在于:首先,本条区分了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其次,即 使是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场合,本条的规定也与《合同法》 的规定有区别,即本条的规定是以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为基础,结 合有关因素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而《合同法》的规定是合同所使用 的词句与其他有关因素并列。换句话说,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在本条的规定中占据基础性地位,但在《合同法》第125条的表述中, 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虽然重要,虽然排在所考虑的因素的第 一 位, 但不如在《民法典》中规定的重要。

  二、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所谓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就意思 表示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后,对于有关的用语本身,应当以 一 个普通 人的合理理解为标准来进行解释。本条第1款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对用语 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o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是意 思表示解释的首要方法。在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争议后,法官或者仲 裁员应当考虑 一 个普通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用语所能理解 的含义,以此作为解释意思表示的标准,避免荒谬的结论。按照 一 个普 通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或者仲裁员既不能根据当事人 一 方的理解 来解释意思表示,更不能根据起草的 一 方对意思表示所作的理解来解释 意思表示,而应当以 一 个合理的人对意思表示用语的理解进行解释。 一 个普通人,既可能是社会 一 般的人,也可能是在 一 定的地域、行业中 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如果意思表示当事人本身是后 一 种类型的 人,则法官或者仲裁员应当按照在该地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 的合理人的标准来理解该用语的含义。

  三、 整体解释

  所谓整体解释,又称为体系解释,是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 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 一 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 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的 地位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整体解释原则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整体解释要求意思表示解释不能局 限于意思表示的字面含义,也不能仅仅考虑某个意思表示的资料,更 不能将意思表示的只言片语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断章取义,而应 当综合考虑各种意思表示的资料。其次,从整个意思表示的全部内容上理解、分析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有关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含义。例 如,在合同中如果数个条款相互冲突,应当将这些条款综合在 一 起, 根据合同的性质、订约目的等来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尤其是必须把当 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联系起来考察,不能孤立地探究每 一 句话或者每 一 个词的意思。如果合同是由信笺、电报甚至备忘录等构 成的,在确定某 一 条款的意思构成时,应当将这些材料作为 一 个整体 进行解释。最后,当事人使用了多种语言进行同 一 意思表示的表达, 即使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各意思表示文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推定各 个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适用整体解释原则时,还应当注意 一 些特殊规则。例如,如果 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了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应当优于 一 般条款 的效力。在同 一 份合同中,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并存,如果这些条款 彼此之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如果特殊列举词语与 不能完全列举的 一 般概括词语连在 一 起,概括性词语的外延应视作仅 包括与特殊列举事物相类同的事物。如果数量和价格条款中,大写数 字与小写数字并存,相互抵触,原则上大写数字的效力优于小写数 字。如果合同中有多个条款表达同 一 内容,其中某 一 条款比另 一 条款 含义更为明确,则含义不够明确的条款可以被删除。

  四、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 作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来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本条 要求从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这实际上就确立了我国的目的解 释规则。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 追求其目的而表达其意思,并通过双方的协议,产生、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都要追求 一 定的目的,意 思表示本身也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因此,在解释意思表 示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按照目的解释规则,如果有关的文本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而当事人双方对该条文又发生了争 议,在此种情况下不必完全拘泥于文字,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目的进行 解释。所以,在适用目的解释规则时,法官或者仲裁员首先应当探求 当事人的目的意思,了解其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追求的目的。 如果某 一 意思表示既可以被解释为有效,也可以被解释为无效, 则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按照有效来解释。因为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都 是为了使交易成立,使意思表示有效。 一 般来说,当事人不可能为了 使意思表示无效而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在此情况下,对于意思表示 作无效解释,不符合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目的。

  五、 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 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本条规定了意 思表示的解释应当考虑习惯,这就在我国确立了习惯解释的规则。习 惯包括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两大类。 一 般来说,在合同中主要采用交易 习惯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合同本质上是 一 种交 易,所以在《合同法》中如果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通常应当按照交易 习惯填补漏洞和解释意思表示。这 一 规则被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我国 也不例外。不过,运用交易习惯填补意思表示漏洞,对各种交易习惯的 存在以及内容应当由当事人双方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交易习 惯的情况下,法官或者仲裁员也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习惯的理解选择 某种习惯来填补意思表示的漏洞。交易习惯不仅可以用于填补意思表 示的漏洞,而且可以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六、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所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应 当根据诚信原则来填补有关意思表示的漏洞,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 进行解释。正是因为诚信原则在解释意思表示方面的作用,该原则常 常被称为 “ 解释法 ” 。本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这就确立了诚信原则解释在我国意思表示解释中的重要 地位。 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实际上是要求法官或者仲裁员将自己作 为 一 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条款的含 义。正因为这 一 原因,依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已经使意思表示的解释出 现了 一 种社会化的倾向。法官或者仲裁员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意思表 示,就会将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运用到意思表示的解释之中,并对意 思表示施加必要的限制。在解释意思表示方面,诚信原则的功能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是解释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法官或者仲裁员在依 据诚信原则解释意思表示时,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 地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二是填补意思表示漏洞。在此情形下,法官 或者仲裁员要考虑 一 个合理的、诚实守信的人在面对此情形时应如何 作出履行,或者说应当如何作出意思表示,以此来填补意思表示的 漏洞。①

  ① 以上六种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29 - 534页。

  七、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适用 不同的解释规则

  本条第2款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根据 本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 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 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既需要 考虑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也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 益,即客观情况,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学理上也称为主客观相结合 解释主义。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相比,无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解释规则最大的不同就是,因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所 以,对这种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是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对客 观情况考虑较少,学理上也称为主观解释主义。因此,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本条强调了首先要按照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 解释,只有在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其他 解释规则,实际上要以客观情况为主;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 释,本条则强调了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是要综合运用所 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探究 表意人的内容真实意思。这里需要强调 一 点,本款规定,对无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但不是 完全抛开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解释这类意思 表示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对遗嘱进行解 释时,虽说主要是探究遗嘱人作出遗嘱的真实意思,但也不能完全不 考虑遗嘱本身的词句。①

  ① 贾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 版,第361、362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和顺序

  如果意思表示的词句清楚明白无误,则不需要解释。意思表示解 释的前提是,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不清楚,模棱两可,有两种以上 的含义,需要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解释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 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 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如果通过此种方法意思表示已经清 楚,则不需要往下进行。如果通过此种方法意思表示还不清楚,则要 结合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同理,如果结合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意思表示 已经清楚,则不需要往下进行。如果通过此种方法意思表示还不清 楚,还需要解释,则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以此类推,后 面还可以结合习惯。如果结合习惯,意思表示还不清楚,则结合诚信原则进行解释。

  二、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应当注意的问题

  诚信原则虽然重要,但该原则 一 般是在其他原则难以适用的情况 下才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 方面,诚信原则比较抽象,它主要依 据某种道德的、公平的观念来解释意思表示,从而在 一 定程度上给予 法官或者仲裁员 一 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如其他原则那样在适用的过 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各种客观的因素,如缔约目的、交易习惯等来作出 判断。所以,如果能够依据其他原则来解释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的 真实意图,就不宜由法官或者仲裁员直接依据诚信原则来解释意思表 示或者填补漏洞。另 一 方面,从适用的范围来看,诚信原则主要适用 于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依据其他原则难以确定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 的含义,需要依据诚信原则来填补合同漏洞。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 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 纷,此时,法官或者仲裁员主要应当依据除诚信原则以外的其他规 则,考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意思表 示。尤其应当看到,依据诚信原则来解释意思表示过于抽象,有可能 被极个别法官或者仲裁员滥用。所以,本条在确立合同解释的规则 时,将诚信原则放在最后,也表明了立法者的意图在于诚信原则只能 是在其他规则不能适用时,才能加以运用。①

  ①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 5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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