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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作为 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53 条规定: “ 本法所称的 ' 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 《民法总则》基本沿袭了这 一 思路,只是将这两条 合并为 一 条予以规定,《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 一 规定。 同《民法总则》 一 样,总则编在民事责任部分对免责事由作了规 定。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 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 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 辩事由。①

  ①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不可抗力是各国通例上最为典型的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 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 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既有自然原因 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 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 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依据这样的 价值观念,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 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 除责任。①

  ① 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50页。

  以侵权责任为例,从侵权责任构成上,特别是就过错责任而言, 不可抗力通常不仅阻却了因果关系这 一 要件,也否定了行为人的过错 要件,故行为人对相应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样,不可抗力也是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此前,《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90条基本保留了这 一 规定,该 条规定: “ 当事人 一 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潭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应该说,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 一 般免 责事由并在总则编中予以规定既符合实践需要,也符合《民法典》编 纂关于民事责任部分规定的体系要求。 关于对 “ 不可预见 ” 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 一 般对 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 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 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 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 些人预见不到。所以应当以 一 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关于如何认 识 “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 ,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 一 切可以釆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 的损害结果。 “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 表明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 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①

  ① 王胜明:《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把握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问题。 我们认为,按照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 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 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 典》总则编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意味着在其他的民事责任承 担中,除非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则也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比 如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 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要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 在合同法领域,比如,上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90条规 定的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 2. 在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 无过错责任的类型。主要有:(1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 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 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 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 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8 条的规定: “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 ”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 的责任。(3)根据《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 “ 因下列原因之 一 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不可抗 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 给据邮件是 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 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据此,汇款和保价邮件即 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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