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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本条坚决贯彻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了对英雄烈士 的人格利益保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 岀, “ 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 一 切 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 习英雄,关爱英雄。 ”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 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近百年来不 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英雄烈士抛头颅、洒热血,在革命和建设 时期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中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情形,不仅伤 害其遗属的感情,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对于有些英雄 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仅由其近亲属主张权利进行救济可能因为遗 属范围有限或者经过时间久远并不能达到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 目的。 在全国人大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中,有代表提出现 实生活中 一 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侮辱等方式诋毁、抹黑英烈的 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当予以规 范。立法机关经研究后认为,英雄和烈士是 一 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 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故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 律保护,对于引领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民法典》沿用了这 一 规定。本条在总结既有审判实践经验、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明确 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早在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①中 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 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 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又作了进 一 步规定: “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 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济的基础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作了明确规定,其第3条规定: “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 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 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 “ 具有人格象征意 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 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受理。 ”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 不朽。对于现实中侮辱诽谤抹黑烈士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行为人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规定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在本质 上也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畴。只是这属于对特定死者人格利 益的保护,即英雄烈士。 一 种意见认为,无论这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都是 对私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使本条文特别强调对英 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进行的保护,是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是扬善抑恶,但是适用的仍然是民法法理。这 一 观点较有 道理。我们倾向于认为,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抽象性,侵害英雄烈士 的人格利益本身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连,可以说侵害英雄烈士 的人格利益本身就可以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① 本文件已被2013年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 1997年6月30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英雄是重要的荣誉称号,烈士则有明确的评定标准。依据《烈士 褒扬条例》第8条的规定, “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的,评定为 烈士:( 一 )在依法査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 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 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 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 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 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 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 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规定: “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 情形之 一 的,批准为烈士:( 一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 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 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 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 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 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 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 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 士对待。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 本条第 一 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 对于符合英雄烈士情形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依据本条规定,行为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本条规则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 本条专门规定了侵害英烈人格的民事责任问题,这较侵害死者人格利 益的规定而言,应属于特别规定的范畴,但在适用上应当允许主张权 利的 一 方选择适用这两个规则。只是在主张权利的主体方面,本条并 未规定哪些民事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公益组织等提起诉讼的问 题。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前3款规定: “ 对侵害英雄烈士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 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 一 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 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 这 一 规定明确了英烈保护的 私益诉讼规则和公益诉讼规则,为英雄烈士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此外,该法第22条第1、2款明确规定: “ 禁止歪曲、丑 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 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 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 誉、荣誉。 ” 旗帜鲜明了确定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 法律保护的基本态度。有关责任承担规则,该法第26条进 一 步规定: “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两个典型案例。 一 个是推动本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即洪振快、黄 钟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①

  ① 除此之外,还有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所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为类 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和指导。对该案的裁判及其典型意义简 述如下:

  (1) 基本案情。本案由洪振快撰写、黄钟为责任编辑的《细节》 一 文所引发。该文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13时许,有网民 “ 鲍 迪克 ” 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对 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上述文章中部分内容加以转引。此后,网民 梅新育在转发鲍迪克微博后,同时发表微博: “ 《炎黄春秋》的这些编 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 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 ” 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 郭松民将鲍迪克和梅新育的微博进行转发,同时撰写微博: “ 反对历 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 ” 洪振快、黄钟以郭松民 前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等。

  (2) 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 审认为,被告的行为 是否构成侵权,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景、各自言论是否 超过必要限度、言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 合判断。首先,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 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 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 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 界的重要内容。 “ 狼牙山五壮士 ” 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 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 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 . 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 一 致的。 然而,《细节》 一 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 一 个 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 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 一 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 作用的再评价。《细节》 一 文,从 “ 狼牙山五壮士 ” 从何处跳崖、跳 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数量以及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 节入手,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 至颠覆 “ 狼牙山五壮士 ” 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 一 定范围和 一 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原告作为 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 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其次,郭松民发表的微博,其主要目的是批评以《细节》 一 文为 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 “ 狼牙山五壮士 ” 英雄形象的主 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感情的表达,符合我国社会的主 流价值观且未超出必要限度。 再次,被告微博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人,结合被告 一 贯的 言论及原、被告双方并不相识等事实,被告主张涉诉微博并非针对原 告的抗辩成立。 最后,从涉诉微博被转发、被评价的内容来看,读者主要是对原 告撰写文章的评价或者对该文章所涉人物的看法,考虑到微博这 一 社 交工具和网络媒体的技术特征及网民们的常见行为,这些转发与评论 行为更多的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 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的,不能由此认定被告发表的微博内容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所以,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当然,被告在发表言论时亦应使 用文明语言,以说理方式表达意见。综上, 一 审法院判决:驳回黄 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上诉后,北京市第 一 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该案与洪振快、黄钟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案系由 同 一 文章所引发的关联案件。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在分析被告是否构 成侵权时,强调以 “ 狼牙山五壮士 ” 为代表的民族英雄、英雄事迹以 及其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中华民族感情及精神世 界的重要内容。原告所发表文章对前述社会共识及主流价值观提出质 疑,就应当预见到其可能引发的评价,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同 时,结合网络媒体及互联网时代的社交媒体工具的使用给人们言论容 忍度带来的新变化,以及被告的言论在主观、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 方面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价。

  另 一 个是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1) 基本案情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 一 款印有 “ 董存瑞 舍身炸碉堡 ” 形象及显著文字 “ 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 ” ,另 一 款印有 “ 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 ” 形象及显著文字 “ 为了妹子,哥愿意 往火坑跳! ”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 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 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 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 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 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 “ 解放战争 ” 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 继光在 “ 抗美援朝 ” 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 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 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 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 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 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 一 经发布即可能被 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 一 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 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该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 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 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

  (3)典型意义 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 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 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 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 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该案系全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审理涉英烈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 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 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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