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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司法》后记

2017-01-07陈柏峰 A- A+

  本书记录了我进入法律社会学领域至今的学习与研究过程,是一个法律人进行经验研究的探索。

  这项探索始于2004年我准备硕士论文时对学术道路的思考。那年夏天,在“三农问题热”的感召下,我与挚友尤陈俊一起去拜访贺雪峰教授,他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在谈及今后的学术计划时,我表达了写一篇法律人类学风格的硕士论文的想法,也即模仿人类学家朱晓阳、赵旭东,对村庄纠纷解决进行经验研究。贺老师热忱鼓励我从事农村问题的经验研究,并指导我从农村法律问题切入。不久后,他还专门资助我一千元的调研经费。最终,我将设想付诸实践,完成了一篇法律人类学风格的硕士论文(其修订稿《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迈出了从事法律经验研究的第一步。

  再向前追溯,从事法律经验研究的想法,最早是受苏力教授的影响。在我读硕士时,苏力的著作虽然未能撼动法学界的主流,却早已给法学界带来了完全清新的空气。对于有理论兴趣而又关心中国现实的年轻法科研究生来说,苏力的著述有着十足的吸引力,尤其是《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两本著作(从我目前指导的研究生来看,这两本著作仍旧魅力十足,尽管其中的案例已经有点陈旧,但作者的理论分析在当前社会仍然有很强的穿透力。甚至可以说,最近十多年来,理论穿透力能与《送法下乡》相提并论的法律社会学著作,尚未出现。)因此,在苏力著作的感召下,作为年轻而努力的研究生,我跃跃欲试,希望尝试农村调研,希望在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出有新意的论文。

  幸运的是,武汉是一个有着农村研究传统的地方。早在1980年代,老一辈三农学者张厚安先生就提出了“三个面向,理论务农”的思路,到我读研究生时,武汉的三农研究已有二十多年的学术积累。加之当时农业税带来的社会矛盾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武汉的三农研究更是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处在这样一座具有浓厚的三农研究氛围的城市,自己也有农村调研的兴趣和热情,又有幸得到著名农村研究学者的鼓励和支持,我最终因为各种机缘巧合,走上了法律经验研究的道路,而现在回想起来,这也许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硕士毕业后,我进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正式师从贺雪峰教授攻读博士学位。贺老师坚持“田野的灵感、野性的思维、直白的文风”,要求博士生每年在农村至少待100天,做到三年内跑遍十几个省的农村,在具体调研上还要求关注村庄生活和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问题。读博期间直至现在,我都坚持按照他的上述要求来进行学术训练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乡村司法(纠纷解决)一直是我的研究主题之一,我一直坚持在乡村调研时撰写乡村司法(纠纷解决)方面的报告。本书正是这一过程的产物。

  本书导论和结论部分之外的主体章节,基本上都围绕个案乡村的调研材料展开,试图对具体纠纷或乡村司法机制进行深入调研,并将乡村司法(纠纷解决)放入村庄整体环境中进行研究,进而从中提炼问题意识,发现学术问题。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并不预先设置调研指标体系,而主要进行半结构化有时甚至是无结构的访谈。受各地情况差异性和调研偶然性的影响,每次调研获取的实证材料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而且,由于研究视角不断转换,研究兴趣不断转移,理论准备不断深化,因此,从调研材料中提炼的问题也有所不同。且事实上,从我们累积的农村调研经验来看,具体研究往往是在不断调整方向,往往是未达到之前的目标,便有了调整方向的必要,便有了开始新的探索的需要。因此,本书的个案研究也存在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当然,本书也试图跳出具体的个案研究。2008年,我读到一篇发表在权威杂志的讨论乡村司法的文章,深感于作者经验基础的偏颇、学术观点的误导性和迷惑性,在与贺老师讨论此文时,他建议我针对此文仔细梳理乡村司法问题。此时,我得以跳出具体个案村庄的乡村司法实况和具体乡村司法机制,从宏观上和结构上来思考乡村司法。通过相关梳理,我认为,当前中国乡村司法呈现出“双二元结构”形态(基层法官的司法有着法治化和治理化两种形态,乡村干部的司法则是治理化形态),综合考量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双二元结构”形态可以呼应乡村社会的司法需求,回应乡村纠纷的延伸性和非适法性,并适应中国乡村的经济基础。因此,乡村司法应当在法治化和治理化之间保持某种平衡。

  我深知本书研究远远不够成熟,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有着厚重的乡村经验基础。从读博开始至今,我已经在全国近20个省做过农村调研,既去过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也去过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以及各地城郊农村,因此深知讨论中国农村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应当清醒地知道,自己所获取的个案经验所处的结构性位置。就乡村司法问题而言,理论和制度的建构显然应当主要立足于以农业生产为主、工商业不发达的普通农村,同时兼顾其它类型的农村。本书正是在这一视角下展开乡村司法问题的研究。

  行文至此,我迫不及待地要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本书的调研、写作均离不开华中村治研究师友的共同努力和无私帮助,书中很多观点直接来源于我们共同调研中的讨论。最初的调研主要是跟随贺雪峰、罗兴佐、董磊明三位老师开展,后来的一些调研则与刘勤、杨华、郭亮、欧阳静、田先红、王会、郭俊霞、聂良波、焦长权等学友一起开展。尤其感谢董磊明教授,书中的第7章正是在他的主导下由我们合作完成的。本书的相关章节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清华法律评论》、《民间法》、《司法》、《湛江师范学院学报》等杂志发表,感谢冯小双、谢海定、支振锋、霍海红、侯猛、余盛峰、谢晖、徐昕等师友,他们的抬爱和细致工作让我倍感荣幸。感谢曾帮助我这名法科学子成长,后又培养我做法学研究者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来,这里的领导和老师们给我提供宽松、友爱的学习、教学和研究环境。

  特别感谢为本书出版付出努力的喻中教授、宋亚萍总编、白艳妮编辑。蒙喻中教授不弃,将本书推荐给陕西人民出版社并纳入他所主编的丛书中。蒙宋亚萍总编错爱,百忙之中阅读拙稿,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白艳妮编辑也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很多热情、坦诚而具体的努力。真诚地感谢他们的帮助和厚爱。

  最后,也许是最重要的,感谢调研点的乡村干部和农民朋友,我们在同吃同住的调研期间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他们不仅为我的调研和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而且为我的调研和写作贡献了巨大智慧。他们让我真正明白,“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调研越深入,我越是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人民群众在平凡的生活中用智慧创造了不平凡,在受制约的环境中用智慧创造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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