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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观与准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

2017-02-03崔建远 A- A+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一项民法理论的成立及其展开的态样取决于我们所确定的基点;就整个民法而言,制度及其理论的设计受制于我们持有的哲学思想。准物权制度及其学说何尝不如此?!

  准物权所涉及的对象为自然资源乃至自然环境。人们对于自然资源乃至自然环境持何种基本看法,直接影响到准物权制度及其学说的态样乃至存亡,因而需要考察自然哲学观的类型,并分析与之相对应的准物权制度及其理论。

  “人类高于自然”哲学,即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把人类想象成与自然分离且高于自然的族群,环境系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集成,用作满足人类而不顾其他物种的需要。有人甚至认为自然是可驯服、可征服来为人类眼前需要服务的,忽视了复杂且相互作用的生命支持系统的长期影响。 [1] 这表现在准物权制度乃至物权法领域,就是所有权绝对,准物权的义务性弱化,将伤害动植物作为财产损害的类型准予赔偿,甚至于不予救济,而拒绝将其作为被侵害的主体来对待,等等。所有这些,其结果不但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往往直接害及人类自身。所幸的是,这些情况已经在现代民法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修正,所有权的社会化就是例证之一。

  “具有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把环境看作一系列资源,它们在一定限度内可被人类得到并加以利用,即把自然置于为人类服务的地位。由于人类显然独立地具有自觉选择及推理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与自然分离了,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判断环境并利用它来满足需要。其中存在三个中心问题:第一,当前这些资源是怎样在相互竞争的用途和用户之间进行时空分配的?第二,由此导致的分配对社会基本目标、经济福利最大化、社会公平和保障满足到什么程度?第三,可能采取何种公共政策措施来纠正任何觉察出的资源错置问题? [2] 艾伦(Allen)、奥赖尔登(O’Riordan)、伊格尔斯(Eagles)以及其他许多人都主张,应管理环境资源以确保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长期可持续利用,确保最小生存风险,确保未来的利用有尽可能多的选择自由。 [3] 如此,几乎不可避免地需要大大降低当前的资源利用水平,虽然这样会不利于现在世界上的人们,特别是不利于尚处于或接近于维持生存水平的人类社会最贫穷的阶层。进而言之,后代生存风险的最小化将要由现在活着的亿万人民以完全不能生存为代价来换取。 [4] 人类活动已经减少了生物的多样性,改变了全球能量的收支平衡以及至关重要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现代民法以及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呼应这种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已经或者正在对其原则及规则积极地进行调整,以便尽量地减少人类活动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

  “生态革命派”,尤其是生态极端分子的“生态伦理派”认为,植物、动物甚至岩石乃至整个自然界都有生存权利。其出发点是生态系统内各要素的性质、极限、需要和权利。其中有些人将环境管理目标定为把环境恢复到“自然的”状态。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制度及其运作显然与之相悖,因而必须进行社会的整体变革,创造出让人类作为整体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生存于自然限制内的生活方式,把自然需求放在首位。 [5]

  对此持批评态度的人士则认为,上述观点与人的愿望截然不同。我们之所以让动、植物生存,使岩石等存在,是因为它们为人类提供或者可能提供某些服务或者美学满足。 [6] 其实,自然界并不关心生物伦理“,自然界将不在乎美洲鹤或雄鹰⋯⋯保护是建立在人类价值系统基础上的。其有效性有赖于人类的状况及人类的关怀。” [7]

  笔者感悟到,如果无条件地赋予动物、植物乃至岩石等无生物以生存权,就意味着它们和人同样地享有权利能力,具有法律人格。有学者的确如此倡导。如此,人之于它们,不再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的视野里,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奉行这样的原则,就会出现如下局面:由于矿产资源、水资源、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不再是人所作用的客体,而是与人平等的主体,那么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便因无作用对象而不复存在,准物权制度从法律体系中消失无踪。依此原则,人基于自己一方的意思而收割农作物、采集药材,人出于自己的需要而捕获动物,人因居住和通行的必需而移动岩石等无生物,均应被禁止,除非动、植物表示同意以及岩石等无生物不予反对。如此一来,现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制度及理论便难以适用到动、植物和无生物,面临危机,只好重构;重构恐怕也无济于事,必须彻底摧毁,创造出一个远远超出先人憧憬的“天人合一”思想的崭新法律。极而言之,也许人类自己无权再进食,连露宿旷野都会侵害土地乃至草木的利益,升入天国应否先征得空气的同意?如果是这样,可真是人将不人,民法不再了。行文至此,远处再次传来这样的声音,不绝于耳:那些主张结束人口增长、技术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人被看作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精英,无情又无德。他们准备为少数人的生态完整性和持续性未来所付出的代价,必然包含千百万人的死亡。 [8] 实际上,在准备提出一种关涉人类生存方式的革命理论之前,在试图建立一个改变人类根本命运的全新制度之前,重温一下马基雅维里在将近500年以前对革新者提出的劝告也许是有益的:必须记住,再没有比着手率先采取新的制度更困难的了,再没有比此事的成败更加不确定,执行起来更加危险的了。 [9]

  遥远的未来届时自有相应的规范出现,忧天倾的人们仍在衣食住行,时下之人乃至下一代恐怕必须作为主体支配无生物、植物乃至动物,甚至“残忍地”吃掉它们,除非愿意并且能够做到不食人间烟火,只不过人类必须克己以求可持续发展,尽可能地尊重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罢了。如此,主体支配客体、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等民法规则就须臾不可离开,民商法这部“生活的百科全书” [10] 依旧会引导着人们的常行。历史将按照他自己的方式摸索着前进。 [11] 当然,在侵权行为法等领域需要适当地承认某些动物享有特殊权益,例如,某些动、植物享有获得生存条件的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作为对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修正,这才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注释:

  [1]转引自[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2]参见[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3]参见[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4]参见[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3页。

  [5]参见[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6]转引自[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7]转引自[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8]参见[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1页。

  [9]参见[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页。

  [10]邱本、崔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11]转引自[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64页。

 

  出处:《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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