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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推进改革开放之法

2017-02-03崔建远 A- A+

   一、物权法是具体落实宪法规范之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为了落实土地的公有并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物权法拟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国家和集体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正是其行使所有权具体权能的表现,而且,这些用益物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土地所有人即国家和集体的权益。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设定的基本前提,是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试想,如果我国不实行土地的公共所有而实行私人所有,土地的所有人本人要利用土地,可以直接依据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设定用益物权的必要性会大大降低。可见,物权法的制定,正是对我国宪法规范的具体落实,也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尊重和落实。

  现行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物权,包括国家和集体享有的物权,受到侵夺或妨害时,在救济方式上,除了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外,还有物权法上的救济。物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物上请求权进行的救济不仅是侵权行为法无法替代的,而且,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采纳物上请求权模式要优于侵权责任模式。[1] 因此,制定物权法,更有利于对公共财产进行保护,也更利于落实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范。

  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要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定物权法,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中“法律”指的主要就是物权法,只有通过物权法的制定才能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为法律规范。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学界对于物权法所有权部分究竟采纳“一元论”还是“三元论”有不同的看法,但这仅仅涉及到物权法不同的编排体例问题。虽然存在“一元论”还是“三元论”的分歧,但学界对如下观点是有共识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应当对其给予平等的保护。给予私人物权和公有物权,富人的物权和穷人的物权平等的法律保护,正是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要求。

  因此,物权法的制定,正是对宪法具体规范和条款的落实。那种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物权法是巩固改革成果之法

  中国的改革开放,选择了一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并得到了宪法(第十五条)的确认。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法治经济,物权法正是要为市场经济确立最基础的交易规则。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作为交易客体的财产(以物为典型)享有处分的权利,交易的目的也主要是取得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权利的非法干涉,而这些正是物权所具备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信用经济,交易双方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为了使债权人的权利获得实现,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一个理想的选择。物权法拟就担保物权设定详尽的规则,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为信用经济保驾护航。物权的公示制度,不仅使权利人的物权产生排他的效力,还能避免他人动辄侵犯其权利。物权的公信制度,在权利的实际状况与公示的状况有所差别时,使交易相对方以公示的权利状况为依据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相对方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金钱去调查权利的实际状态,又保证了交易的效率。可见,物权法拟通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基本的交易规则,来巩固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5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物权法中拟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直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一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以权利的形式巩固下来,而且还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传提供法律依据,以便推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三、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之法

  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人们的行为,包括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尽可能通过和平的形式满足自己的诉求。依照物权法拟设定的占有制度,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即使为无权占有,一旦这种占有秩序形成,物权法就要对这种秩序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占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如果非法侵夺或妨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物权法都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便维持这一秩序:对于其他非权利人非法侵害无权占有人占有的“黑吃黑”行为,物权法赋予受侵害人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便是真正的权利人,要回复其占有,也必须通过物权请求权等和平合法的途径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对于权利人直接从无权占有人处夺回占有等违反秩序的行为,物权法也置权利人行为的“正当性”于不顾,赋予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由此可见,物权法是秩序的忠实维护者。

  如果严格坚持权利绝对的原则,相邻关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物权法之所以要为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邻地使用关系等设立详细的规则,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扩张和限制,主要动机在于方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尽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与互助,而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则是不言而喻的。

  四、结语

  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例如贫富差距、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其原因复杂多样,但其中包含物权法典的缺位。我国制定物权法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以上述问题为借口,以马列经典作品中的只言片语为依据,来对一部拟在推进改革开放的物权法进行发难,甚至对改革进行指责和否定,显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才能救社会主义”,[2] 中国取得今天的成就,靠的是改革;中国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并取得更大的成就,还要靠改革。如果我们坚持改革的决心没有动摇,相信这一部顺应历史潮流的、推进改革开放的物权法会尽早出台。

  [1] 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1页以下。

  [2] 皇甫平:《改革不可动摇》,《财经》,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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