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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的礼刑误读

2017-01-22范忠信 A- A+

   民主、法制,通常被人们并举为二事。很多宣传性的口号、标语反映了这一点,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不能脱离法制讲民主”……

  这些说法,听着听着,你会觉得有许多言外之意。似乎是:民主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用来对付一切威胁人民民主的因素的,它是民主的保护神。法制保障民主的途径不外是:一方面是“专政的铁拳”打击各种敌人,一方面对人民规定各种界限或尺度以防滥用民主。

  这似乎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正确观念,其实大可商榷。从这一观念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甚至看到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德主刑辅、礼刑结合”的影子。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可以说,民主与法制是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前者是灵魂,后者是载体。没有民主,法制便是“行尸走肉”;没有法制,民主便是“孤魂野鬼”,无处附着,名有实无。

  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即便有,那也不能算真正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只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保障民主的: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

  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离开了此五者(特别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由此可见,通常讲“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者所理解的“保障”仅仅比较接近上述第五项而已。这无疑是片面的、浅陋的。如果仅仅强调这种意义上的“保障”,那是很危险的,因为那极可能使法制失去民主的灵魂。直到今天,政府机关在起草法案之时,习惯于过多地使用“不得”、“禁止”、“必须”、“严禁”、“严惩”、“依法惩处”之类字眼,习惯于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习惯于对百姓的限制、督责、鞭策(本义上讲),很不习惯或很不愿意多使用一些“得”、“可以”、“有权做”的字眼。立法机关对此也不惊不忧,让其顺利通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更是习惯于戴着放大镜去看禁止性规范,无限地扩大解释禁止范围。这都是前述“法制保障”观念的结果,都是把“保障”仅仅理解为禁止、限制、防止破坏的结果。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刑罚为政教之用”中的那个“刑”其实相距不远;仅从这种意义上去强调“加强法制”只会引起老百姓的排斥、反感。同样,与这种“法制”相关,受这种“法制”保护的“民主”,也势必与“德礼为政教之本”中的那个“本”相混同,而与人们追求的现代民主大相径庭。

  现代法制或法治(民主的法律之治)的根本宗旨是制约政府的权力,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而民主的根本精神正是人民可以制约政府、支配政府。人民得以制约和支配的唯一途径便是法制。从这种意义上,民主和法制也是一物两面,是一回事,是统一体。

  总之,我们不要脱离法制的空洞民主,也不要没有民主灵魂的法制。弘扬现行法制中的民主之魂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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