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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2017-01-07顾功耘 A- A+

  【摘要】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根本标志是资产的资本化、产权的市场化。从各个国家发展国有经济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国有资本是由国家持有的能够用于增殖的财富;(2)国有资本具有流动性;(3)国有资本对于其它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有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调整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对国有经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不易变动性。

  【关键词】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法律制度

  【正文】

  国有经济存在何处?国有经济是什么?国有经济有什么用?国有经济应该如何运作?多年以来,伴随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曲折发展,关于国有经济的疑问和思考也一直困扰着人们,而作为调整国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随之经历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来,国有经济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启动,国有经济立法工作也随之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国有经济新体制?它的建立是否会令国有经济真正步上良性运行的正轨呢?我们将在下面的论述中对其进行理论分析。

  一 、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国有经济

  所谓国有经济是指为了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社会公益,由国家(政府)出资,或直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参股设立企业,并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一种经济形式。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有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特征:首先,国有经济存在的理由是国家需要利用国有经济这一手段,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体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尽管国有经济最终落脚在微观经济上,但是其效应则应该体现在宏观经济上,这就是所谓的“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其次,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国有独资企业,又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有各类利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再次,国家(政府)管理和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本而不是国有资产,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保值增值。在具体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一般以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主,以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辅。由此可见,国资的管理和经营应该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二是要从以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

  (二)国有资本

  在我国国资改革的历史词汇中,国有企业原是最常出现的字眼,到了上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由于改革的重点递延到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一时成了热门词汇,然而现在我们却主张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该多使用国有资本这个概念。所谓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政府为了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增殖而将其转换为增值资本进行运营,并在法律形态上予以确认的一种国有产权表现形式。

  国有资本不同于国有资产。其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国有资本的增殖性。国有经济的基本存在形式从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其根本意义就是要把大量沉淀于生产领域的国有资产从单纯生产要素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还其资本的本质属性,使其不断保值增殖。同时,由于资本是一个可流动的概念,国有资本也将是一个流动的财富量。在不断过渡和交易的流动过程中,国有资本或者还原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本本性,或者向真正需要其行使国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领域集中,发挥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作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根本标志就是资产的资本化、产权的市场化。从各个国家发展国有经济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国有资本是由国家持有的能够用于增殖的财富;(2)国有资本具有流动性;(3)国有资本对于其它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

  (三)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在特殊行业和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典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行政职能在经济领域里面的延伸,是为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而产生的、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发挥特殊作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维系国家、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其次,通过控制力和支配力来体现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对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再次,弥补市场缺陷。在一些市场机制所不能及的、或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以及非国有资本不愿意干的某些超越利润之外的,但又是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国民生活所必须的行业和领域,由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两个特征,其经营目标是“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公共目标或社会目标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具有多层次性:一是稳定经济;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四是平衡国际收支[1];五是增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当赢利,这是市场经济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其赢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有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国家除了利用税收收入外,还有足够的国有资本增值的收益用来履行公共事务。因此,实际上,国有企业的两重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兼顾的。

  明确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在考虑国有资产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问题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谋求赢利,又要不损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体的私益。赢利性与公益性两相比较,公益性更为重要,

  因为国家投资追求赢利,最终是为了谋求公益。因此当赢利性和公益性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国企应毫不犹豫地放弃赢利而服从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性。[2]

  从国企的两重性看,规范的国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国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除了创办国有企业外,国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交与一定的机构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投资。受权、受托机构或企业可以完全按市场的办法和规则进行操作,为国家牟取利益。毫无疑义,这些机构和企业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被这些机构和企业参股的企业也是营利性的。

  (四)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相互关系

  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家(政府)对企业投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或者说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国有经济的运行。作为国有经济基础的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获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应权益的资产。因此,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指的是国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资本),不包括政府机关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不包括国家所有的未开发的自然资源。

  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从现有的企业实物形态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国有企业,从价值形态看,其实质是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国有资本动态和静态的统一。从财产组织形态看,国有经济的载体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载体不纯粹是国有企业,在股份制企业和各种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参股。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相联又不同的经济概念。前者是指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形式,是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改变传统的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经营机制,使国有经济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结果将是“国有企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减少,但国有经济随着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国家投资的增加,其资本规模是绝对地扩大,主导作用是绝对地增强。市场经济否定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国有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是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战略性改组,目标是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建立成投资主体多元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通过战略上的调整布局,收缩战线,探讨新的实现形式,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探讨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的实现形式。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国有控股企业可能从市场竞争的一般领域退出,但国有资本绝不会完全放弃具有盈利性又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竞争性领域。

  国有企业的定位和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经营目标只能是利润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观经济主体,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对象。但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导。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求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必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国有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有参与关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调整现代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p.34)。而国家通过国有资本对市场的微观参与,实现自己的宏观政策目标,提高和促进国民经济的质量,已经成为当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之一。因此国有参与关系一直都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调整目标的实现,就是依靠国有经济法律。由此可见,国有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调整对象就是国有参与关系,即国家利用国有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从目前来看,我们认为国有参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其二是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其三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如何正确把握这三种关系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明确国有参与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种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监管、运营和改革的规则内容及实施程序,这些就是我们运用国有经济法对国有参与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任务。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的手段,对国有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的规划、检查、督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法。除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外,还应当制定国家投资决策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国有资产统计法、国有资产审计法、国有资产收益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等等。

  国有资本运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本投入特定的企业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本运营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具体包括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国有资本委托经营管理法、国有资本租赁法、国有产权交易法、国有控股公司法等。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是指运用国有资本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断改进外部条件及内部管理,从而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

  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企业改革法。国有企业改革法具体包括:国有公司法、国有公司内设机构设置法、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法、国有公司重整法、国有公司破产清算法等。

  通过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与控制作用。

  三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有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调整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对国有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不易变动性。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一)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是否可以担当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学术上的争议,但是我国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以及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传统属性决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努力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当前和将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必然还将继续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者。这也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将会坚持的一个现实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提高国有经济效率的道路上无所作为。正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显示的那样,通过赋予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我们仍然可以间接地默认地方对部分国有资产的现实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满足其现实的产权要求。通过划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范围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等事项,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国有经济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项权力,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的原则

  一套有效的运行体制,必须是行使者与监管者有效分离。然而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不仅作为出资者代表,行使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超级权利,而且担负着“监管者”的重任。这种出资者与监管者身份重合的机制难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从而也就影响了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效果。我们认为应该由人大通过立法授权一部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而将国资委定位为监管者,同时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国资委进行再监督的经常性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时必须坚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国有资产的双重属性,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对以营利性为主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参股一般工商企业,依据私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确保其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对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资产,则主要是用于创办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公法,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会公平,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要看到国有企业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属性,要明确国有企业营利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公益服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放弃营利性目标而服从公益性目标。

  (四)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国有经济立法一直处于一种结构不佳与权威欠缺的无序状态,目前的国有经济法体系中几乎没有法律,甚至有影响的行政法规都不多,相反各部门的政策和红头文件却多如牛毛,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立法成效,应该采取重点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选择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以权威立法方式规范国资监管机制,然后还可以制定《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公司法》,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制定《国有经济法》。通过建立逻辑结构合理的法律框架,统率起整个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国有经济决不是靠单纯的国有经济立法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它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问题,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必须依靠整个社会机制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比如在国资监管层面上,虽然国资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许多监管职能还掌握在其他政府机构如财政、税收、计划等部门的手中,这决定了政府监管体制的合力协调与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管的效能;又如在国资运营层面上,为国资寻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机构将对这部分国资的保值增值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而如何规范当前最为混乱的信托市场则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与促进;再如在国企改革层面上,税收的优惠、财政的补助、坏帐的冲销以及社会保障的建立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

  在以上几项基本原则中,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原则实质上进行了一次国有产权的重新界定,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它是国有经济法的基石;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原则摆正了监管权与股东权之间的关系,是提高监管效能与运营效率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原则则为国有企业乃至与整个国有经济的定位指明了清晰的方向,这两个原则都是国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于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原则则为国资改革与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本思路,它是国有经济法的操作性原则。这四个原则之间互为条件、有机联系,描述了整个国有经济法的基本脉络,它们应该被贯穿于整个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始终,指导我们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推动整个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

  [1]伍柏麟、孙伯良:《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3 期;

  [2]顾功耘:“国企改制:换汤更须换药”,《上海国资》2001 年第 8 期;

  [3]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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