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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增订版前言

2017-01-23高鸿钧 A- A+

   没有结束就没有开始,

  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

  当一切正在发生,

  我却不知何从何去。

  ——笔者题记

  在浩瀚的宇宙中,人类所居住的地球不过是个小小的星球。在这个小小的星球上,我们演绎了五光十色的文明。文明如浪潮一般,后浪推前浪,潮起又潮落。文明又宛如繁星,或高悬天空,璀璨耀眼;或低垂边缘,黯淡无光;或悄然远遁,杳然无迹。

  一

  人类不同的族群在独特的演进路径中,借助于特定的文化和文明调和自然,调理社会,调适身心。“文明”是对人类文化的最高归类,对人文类型的总体界分,对人类文化结晶的高度概括。它包含着自然的恩惠与人类的心智,标示着人类演进漫漫长途中物质、制度和精神三个层面的成就,由此文明通常可分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宗教和法律主要属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范域。

  不同族群一旦“选择”了一种特定的文明,也就选择了一种独特的价值、制度和生活方式。伴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文化的累积,它们就渐次成为一种牢不可破的传统。而传统一经形成,又往往会阻却新异的思考,压制不同的声音,摒斥别样的选择。一种文明即使偶遇危机,也通常会先将目光投向“祖传秘方”,只有在传统的“药方”彻底失灵时,特定的文明才有可能改弦易辙,另辟蹊径。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文明在不同的时空中展开,彼此很少接触,甚至有些文明长期独处一隅,不为其他文明所知。处于不同时空中的文明虽然缺乏了解,几无合作,但彼此之间也少有竞争和冲突,互相并不构成威胁。然而近400年来,人类不同的族群被卷入到同一时空之中,不得不持续遭遇和频繁接触,这固然增加了文明之间的交往与沟通、理解与合作,但同时却导致了激烈的竞争和频繁的冲突,由此人类陷入了深重的灾难之中,一部血泪斑驳的世界近现代史生动地映现出了文明遭遇的悲哀。

  敏感的人们已经注意到,在整个20世纪,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对抗构成了世界主导的冲突形式,但进入21世纪后,随着此种对抗的缓解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遂成为人类冲突的主要型态,而在诸多“冲突的文明”中,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和中华文明之间的冲突尤为引人瞩目 。当然,现今之“文明的冲突”已不仅仅源于文化差异,还包含着民族情结、经济利益、政治竞争、宗教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等诸多因素。

  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伊斯兰文明可谓独树一帜。它历经1400多年的历史,虽然饱经磨难但仍香火不断。目前全世界穆斯林人口有10亿之众,居住在90多个国家,其中在30多个国家中占据了人口的多数。它以传奇式的崛起与奇迹般的辉煌书写了人类文明史卷中光彩夺目的篇章:每当我们回顾它的过去,神圣的《古兰经》,神威的使者,神奇的清真寺,神秘的圣石,以及神话式的阿拉伯人生活,哪一样不令人着迷?每当着眼它的现实,喷如泉涌的石油,涌动如潮的朝拜,迭连起伏的冲突,变幻莫测的政局,哪一样不像《天方夜谭》的续曲?

  伊斯兰文明源于伊斯兰教,不了解这个宗教也就无法了解此种文明;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的重要组成内容,不了解这种法律就无法全面把握这个宗教。但对于伊斯兰法我们又了解多少呢?人们或许会联想到断手的酷刑、禁止饮酒的规定、一夫多妻的婚姻以及男人披盖头、女人罩面纱的特殊生活规则……其中明显染有搜奇猎艳和道听途说的色彩,即便言符其实,也多为简单、肤浅之议。

  二

  为了便于观察和分析,西方人常将文明划分为“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这种界分既包含了对区域因素的考虑,也有类型学的考量。相应地,在西方便出现了带有学科特性的“东方学”。这种关注其他文明的比较研究本无可厚非,然其弦外之音却令人深思。在西方人的“东方学”中,研究对象通常包括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和中华文明。他们认为由这三种文明组成的“东方文明”是与西方不同类型的文明型态。无论它们在起源、发展、内在精神和外在形式多么不同,无论西方不同时段的要素和特征多么不同,但它们在与作为“整体的西方”相异这一点上则有共同的属性。换言之,西方代表着正常、民主、文明、有序、发展、现代和先进,东方则标示了反常、专制、愚昧、混乱、停滞、传统和落后。由此,东方文明所“陶冶”的人自然与西方文明所“滋育”的人不同:与诚实、优雅、勤劳的西方人相对的则是“狡诈的中国人”、“半裸的印度人”和“懒惰的穆斯林” 。一言以蔽之,西方人是优等的上帝“选民”,东方人则是异类的劣等贱民。

  在这种“东方学”中,西方人关注最多的是伊斯兰世界。这不仅因为两种文明比邻接壤,更因为它们曾经长期处于竞争、对抗和冲突的态势。在西方人的眼里,《古兰经》是拙劣的杂烩,无法与基督教的《圣经》相比;穆罕默德不过是个江湖骗子,因此在但丁的《神曲》中他只配居于地狱的第九层,与底层的撒旦为邻;穆斯林也多是些“精神的木乃伊”、“桀骜不驯的叛逆”、“惯于制造麻烦的暴徒”、“游手好闲的恶棍”和“凶狠毒辣的恐怖分子”。在他们构思的这幅图式中,伊斯兰法的形象就不难想见了 。

  西方的傲慢与偏见,自我中心主义的错觉,以及号称“进步”的自恃、美化历史的自恋、拯救人类的自负和咄咄逼人的自大,使得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关系更形紧张,冲突更加激烈。实际上,西方文明防范与排斥伊斯兰文明的背后也隐隐透露出其某种担忧与恐惧。人们还记得,在两种文明遭遇的最初1000年里,“从摩尔人首次在西班牙登陆到土耳其人第二次围攻维也纳,欧洲不断处于伊斯兰的威胁之中” 。自古以来,尽管“黄祸”之类的耸听危言也不时使西方人心历某种“恐惧体验”,但事实上“伊斯兰文明是惟一使西方的存在受到威胁的文明” 。虽然自18世纪以来情形发生了逆转,东方的“安拉之剑”不敌西方的坚船利炮,基督教教堂的钟声压倒了清真寺领拜者的呼喊,“新月文明”在“十字架文明”面前黯然失色,但是在西方人看来,来自伊斯兰文明的威胁并没有消除,从卡扎菲的特立独行到霍梅尼的严厉挑战,从萨达姆的公开对峙到拉登的地下游击,都一再证明这种威胁采取了更加多样的形式,其中最令西方恐惧的是恐怖活动。

  任何恐怖活动都是对人类和平的威胁,因而受到世人的普遍反对,但是如果像某些西方政客那样把整个伊斯兰世界都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也未免失之简单。穆斯林虽有尚武的传统,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恐怖主义。实际上,古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和日本人都有尚武传统。历史事实表明,古代的穆斯林并不比其他民族更多地卷入恐怖活动。现代一些穆斯林的恐怖活动虽然情无可原,但终归也是事出有因。对于西方来说,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固然重要,但反思导致恐怖活动不断增加的各种原因也许更为重要。还应指出的是,恐怖主义虽然与当代崛起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不无关联,但是恐怖主义者毕竟是其中的少数,相对伊斯兰世界的穆斯林而言,他们更是极少数。

  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激烈冲突是差异的产物,但其实这也源于二者一些相似的共性。从一个外在观察者的视角可以发现,这两种文明都以宗教作为重要的基础,两种宗教都是一神教,带有明显的排外倾向;都持有“目的论”的历史观,认为历史向一个终极的方向行进;都秉持非此即彼的二元(如天使与魔鬼、天堂与地狱、邪恶与善良、今生与来世、信徒与异端等)思维;都宣称自己拥有普世主义的绝对真理、普适全人类的正确价值和普渡众生的正宗信仰;也都主张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捍卫本教信仰,消灭异教徒或无神论者,最终彻底拯救人类。因此,伊斯兰教的“圣战”与基督教的“十字军东征”都是同样逻辑的副产品。西方世界虽然在现代的“除魔”过程中放“逐了神圣”,但其宗教文化仍然根深蒂固,在对待其他文明时表现得尤为突出。相比之下,中华文明和印度文明则显得较为仁厚、宽容和变通。

  宗教文明的精髓在于借助超验的权威统合分散、疏离乃至冲突的人群;借助内化的信仰整合独立、歧异乃至颉颃的意念。它为变化无常的世间万象给出了确定性的答案,为今生苦难无望的弱者带来了来世的希望,为现世乐善好施的善者施予了天堂的奖赏,为尘世居无定所的“游魂”提供了精神的家园,为“此在”有限的生命赋予了永恒的意义,因此,凡在宗教取得统治地位的社会,宗教便不止是一种信仰、一种价值和一种观念,而且成为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生活方式。人类借助宗教可获得行为的一致和思想的趋同,实现人际的整合,维持社会的凝聚。所有宗教都隐含着使人类达致有序化的潜在动机,都旨在维护秩序的稳定和社群的合作。有鉴于此,在传统社会中人类往往仰赖宗教维系秩序,其政治、文化和法律中常常浸含着宗教的意蕴,弥漫着宗教的氛围。然而,人类也为此付出了某种代价:寻求一致遏制了行为多元,致力于趋同阻却了思想自由。社会秩序也因此丧失了灵动的机制,失却了变通的活力。

  宗教法秉具了宗教的气质并遵循着宗教的逻辑。它在初生之时往往表现出勃勃的生机与改革的活力,但作为信仰的组成部分,它本身又具有封闭的趋向:法律传统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甚至牢不可破,即便后来要实现某变革,人们也须采取隐蔽、曲折的方式。

  从理想层面讲,法律要得到人们自觉遵守,它就需为人们所信奉,宗教法正是这样典型的信仰之法。美国学者伯尔曼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阐释“法律信仰”命题的。他明确指出现代社会的“除魔”与法律的“还俗”导致了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危机,并寄望于对基督教法律传统的现代整合而恢复法律信仰。人们无论如何界定和论说法律信仰,都可能会承认法律信仰的两个前提:一是该法律所承载的价值被奉为绝对正确的准则,二是该法律被内在化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当然”规则。不言而喻,传统的伊斯兰法是穆斯林的信仰之法,只要他们仍然坚守其宗教信仰,任何使他们放弃传统法律而接受现代西方世俗法律的尝试,无论其动机多么纯正最终都可能事与愿违,在“信仰的逻辑”面前遭致失败。

  “文明”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的是与“野蛮”相对的含义,也关涉到评价人类思想行为与社会典章制度的标准。在西方人(包括许多非西方人)看来,只有现代的西方法律才符合“文明”的标准,伊斯兰法的一些内容,诸如婚姻关系中的多妻制和休妻制、偷盗断手的刑罚以及禁止饮酒的规定等,都是“野蛮”的和不可思议的制度。然而当我们把这些制度置于传统的社会情境中,并进行跨文化的横向比较时就会发现,“一夫一妻” 制或“一夫多妻”制都不过是特殊的婚姻模式。选择哪种模式是特定社会情境的产物,并不表明是否“文明”。诸多研究表明,在许多“野蛮”的社会中曾经实行过一夫一妻制, 而在诸多“文明”的社会中却依然采行一夫多妻制。另外,休妻制度虽然代表了离婚制度的一种极端,天主教教会法规定的“禁止离婚”制度则代表了另一种极端,绝不比休妻制度更文明些。就刑罚而言,各个文明在其历史中都有施用酷刑的记录,与西方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火烧”异端之刑相比,偷盗断手刑罚在野蛮程度上实在相形见绌。因此,在我们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文明时,不在于考察和评价的是哪种具体制度,而关键在于所秉持的是何种姿态和标准,以何者作为“文明”的参照系。这也提醒我们,论者在观察和评价另外一种文明或传统时,是否应对其存一份平等的尊重,多一些理解的同情?

  当然,观察者往往会因为受到观察对象的影响而丧失客观和中立的立场,论述中常常是“价值有涉”,甚至会刻意对其“扬长避短”,人为“拔高”,从而突显其研究本身的价值。当然,任何观察者的头脑都不会处于“白板”状态,多少都会秉持前见乃至偏见。他们即便力求持论公允,在阅读、整理和选择材料中也无法全然避免主观偏好。因此,对于研究者来说,重要的或许不是追求“无我”的境界,而是如何保持比较的视野、理解的心态和开放的向度。例如,当我们将伊斯兰法同其他宗教法相比较时,就会发现它们有某些共通之处;当我们将伊斯兰法与其他世俗的古代法相比较时,也会发现前者的许多制度并不显得奇异;而当我们发现20世纪的《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与7世纪的《古兰经》中关于禁酒的规定不谋而合时,倒真的觉得这种相似有些不可思议了。

  人们往往习惯于用“成王败寇”的逻辑审视并推论历史。鉴于西方文明现今处于强势地位,一些论者便回溯西方法律的历史传统去搜寻其成功的“诀窍”,并极力渲染和放大西方法律传统的“先进性”;当观察到某些法律传统今日面临式微之势,他们则逆时地寻找其失势的“遗传基因”,并悉心论证这种局面是其历史之归宿与逻辑之必然。由此他们认为西方的现代成功得益于某种价值和体制,这种价值和体制放之四海而皆准,理应得到世界各国的信奉和实行。但是客观地就史论事,就连许多西方学者也承认:西方赢得世界主要不是由于其价值或体制优越,而是借助于现代科技武装到牙齿的暴力。 西方人常常忘记这一点似乎还尚可理解,不幸的是,许多非西方的社会精英也竟然忘记了这一点,他们甘当西方价值的拉拉队和西方体制的传销商,不遗余力地贩卖“西天”的“真经”,殚精竭虑地推销“洋人”的“大法”,以为自己深谙经邦济世、富国强兵的秘诀,并负有使命挥动符咒消灾解难,普渡众生。当然,对于某些较小的文明而言,根基既浅,意蕴亦薄,或东或西,移来植去,自然是应了俗语“船小好调头”的常理,本不足为奇;但对于一个有亿万人众、千年传承、地广物博、意蕴丰厚的文明而言,面对“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残酷现实,为了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全盘移介西方典制和美化西方文化或许不失为“矫枉过正”的权宜之计,但此终究不是固本培源、安身立命乃至重整旗鼓、东山再起的长久之虑。

  三

  现代化无疑是个诱人的目标,但是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是否就一定要“西方化”呢?历史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数百年的西方化过程并未产生任何富有普遍意义的普世文明,而现代化也并未导致非西方社会线性的西方化。相反,倒是那些在政治、法律和文化刻意追求西化的国家最终步入了“邯郸学步”的窘境。它们在文化上“四不象”,在价值上无所适从,传统与现代文化相冲突、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相龃龉,由此导致了人们心性迷乱、价值迷茫、方向迷失,社会体制动荡不安,土耳其就是其典型的例证。实际上,许多伊斯兰教国家的种种冲突和动荡也与近代以来其政治、法律和文化的西方化直接关联。相比之下,海湾地带未受西方化冲击的几个传统国家倒显得社会和谐,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这种“要现代化而不要西方化”的选择为伊斯兰世界提供了另一种实现现代化的思路。

  退一万步讲,纵然西方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代表了最高级、最进步、最自由、最理性、最现代和最文明的理念与制度,我们也始终不应忘记,它产生于独特的历史,在独特传统的支撑下得以存续,并在相应的体制下和环境中才得以运行。古希腊的哲学、古罗马的法律、日耳曼人的习俗、基督教的信仰这四种要素奇特地合成了西方的传统,这种传统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运动的洗礼与超越,形成了鼓励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以代议制为特色的民主政治和个人主义导向的价值观念。现代西方的法律正是立基于这种传统,并在这种经济、政治和观念的环境中得以存续和运行。伊斯兰世界没有西方那样的传统,也不具备现代西方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价值观念,从西方引进的民主政治要么变成党派争斗的闹剧,要么蜕变为个人独裁的怪胎,要么就是被频繁军事政变所打断……从西方引进的法律也或者形同具文,或者导致价值混乱。

  另外,以西方化为主旋律的现代化虽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但是也导致了种种经济异化、政治腐败、价值分裂和精神孤独,造成了人们的意义缺失和信仰危机。在伊斯兰世界,这种现代化过程引发了社会内部的各种冲突,诸如民族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各个教派之间的观念冲突等。作为整体的伊斯兰世界被利益所分割,被外部势力所分化,被教派之争所分解,被不同的民族和种族矛盾所分裂……凡此种种足以令人伊斯兰的先民们扼腕叹息。

  非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之初,西方化似乎是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一些人由此以为,非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是一条不可逆转的西方化之路。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当这些国家获得了独立并逐渐强盛起来,当西方化的种种负面效应充分显露之后,西方化的过程就开始减弱乃至停止了。各国开始在自己社会的内部寻找成功的手段,向传统中寻找应对现代性问题的有效资源。于是,传统的文化和法律开始复苏乃至大规模复兴,这在伊斯兰世界表现得最为明显:传统的宗教教义得到了强调,传统的政治组织形式即乌玛受到了重视,传统的伊斯兰法恢复了效力。

  据统计,在占世界总人口的比例上, 1900年穆斯林占12.4%,2000年增至19%,伊斯兰教的信奉者在所有宗教中增长的幅度最大。细而思之,这种向“神的回归”也许是对过分世俗化的反弹,是对过分外在化的反应,是对过分物质化的反抗,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反叛。生活在现代世俗社会中的人们往往夸大宗教的负面效应,而疏于关注宗教的积极功能。在宗教中,疏离的个人获得了认同的纽带,孤独的心灵得到了终极的呵护,平庸的生命富有了厚重的意义,社会的弱者得到了无私的佑助。而且就是对西方社会而言,现代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偏颇也已经日益彰显。余且不论,《哈里波特》和《指环王》两部作品在当代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不正表明了人们对于这个一味地追求实在、实证和实惠的物化世界和理性王国的厌倦吗?与此同时,人们纷纷遁入电脑网络为人类所开辟的虚拟世界和所营造的多维空间,其中是否也包含了对这个现实世界的“现代性”的反讽和逆向隐喻呢?

  当然,笔者无意反对现代化的进程,而是主张如果非西方社会确实需要现代化,这种现代化应源于自己的需要,而不是被迫进入这一过程;笔者也不反对非西社会借鉴、移植西方的法律,而是主张这种借鉴、移植不应成为被迫的“接受”和盲目的“引进”,应据特定的情境进行慎重的选择。

  四

  “全球化口号”似乎奏响了世界大同的“福音”,然而这些从“魔法大师”的“魔笛”中飘出的“魔音”制造的是价值趋同、世界和谐的假象,从而使人们产生天下一家、人类大同的幻觉,而这会导致人们盲目乐观,认为进步不可避免,适用“人类法”的“世界社会”指日可待。

  然而,在由西方操舵的全球化的“诺亚方舟”之上,人们不无理由担心这种全球化是否会成为西方化的一个变种。如果说西方列强在殖民主义过程中试图通过现代化路径来实现世界的西方化,那么所谓的全球化是否也隐含着西方化的新型谋略呢?现今非西方社会面对的已不再是西洋的坚船利炮和和手持“福音书”的传教士了,而是西方广为推销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及其相应价值观念,因而这种全球化似乎也多少变得“温柔”与“温和”了许多。但是,当现代化被民族独立和本土化过程消解之后,全球化是否会变为西方化的新一轮国际游戏?显然,在全球化的强大攻势之下,非西方社会被迫面对两难的抉择:进入这种以强势的西方作为庄家的游戏,则必须服从其制定的规则与程序,结局自然在庄家的掌握之中;如果拒绝参加这场“国际游戏”,轻则会被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受到种种制裁和打压,重则被施以军事打击,其命运之悲惨不乏前车之鉴。在法律全球化的北京之下,当代伊斯兰世界的法律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某些人看来,这也许是以东方的“猜疑之心”度西方的“普世之腹”,但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所作所为充分证明这种“猜疑之心”并非完全是多余的防范。诚然,如果包括法律全球化在内的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各国致力于平等对话,求同存异;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理性协商,力求理解;自由沟通,达成共识;同舟共济,人类大同……那么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人士都会拥戴全球化。实际上,只有在这种多极、多元的全球化基础上和氛围中,伊斯兰世界才能从容应对外部世界,妥善协调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重新整合传统与现代的裂痕。否则,在这个本来就拥挤不堪的世界里,全球化只会导致更多的误解、紧张、冲突和灾难,而伊斯兰世界的命运尤其令人担忧。

  人类文明最终还是要满足人的需要,无论是器物技艺、典章制度抑或价值观念,都是人类需要的产物。笔者在别处已经指出,人类虽有多种需要,但基本需要有四:效率、公平、群合、自由,前两者与后两者分别构成两对紧张的价值关系,人类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存在于这两对价值关系的动态张力之中。特定的族群、国家在某一时期的价值取向会有所偏好,但任何偏好达致极端,秩序便会面临危机。 伊斯兰文明像许多古代文明一样,在价值取向上偏重“公平”之维和“群合”之维,抑制了“效率”和“自由”之维。这种价值偏好畅行于传统社会,但历经现代改革之后便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近代以来的历史已经表明,长期的无效率在国际竞争中便意味着被动甚至挨打;穆斯林要求自由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而且这种要求已经在伊斯兰世界的现代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有了明确表达。

  二百多年来,伊斯兰世界的多数国家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上发生了很大变化,穆斯林所信仰的传统法律无法适应这些现代变化,引进的西方法律却无法变成信仰之法,往往形同虚设。面对当代伊斯兰世界法律发展的困境,笔者展卷研读,抚案沉思,苦无答案,不禁每每暗问:

  阿拉丁的神灯在哪里?

  芝麻、芝麻会开门吗?

  高鸿钧

  甲申年春四月于清华园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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