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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学教育之路

2017-01-22韩大元 A- A+

   一、法学教育基本体制

  韩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自1895年颁布《法院组织法》以后实际上开始了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1945年以后,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经验并结合韩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文化,建立了具有混合特点和多元化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

  (一)法学教育理念

  现行韩国法学教育体现以职业教育为主,以通识教育为辅的理念,既不是完全的职业教育,也不是完全的通识教育。在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中实际上把两种理念结合起来,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具体操作能力的各种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求。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能够实践民主和正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社会各个领域的领导人。民主主义和正义价值的实践,不仅需要培养法律人才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实际的操作能力,而且需要具备作为法律人才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要考入大学的法律系。第二阶段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分三次,第一次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课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第二次考试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目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考试是面试,主要考察作为法律人才是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历史使命感和伦理意识,专门知识的运用能力及表达能力和逻辑性等。第三阶段是司法研修院的二年研修。在司法考试合格后,到最高法院所属的司法研修院接受两年的培训,主要是接受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结束司法研修院学习后方可正式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三)法学教师队伍构成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主体和参与者,法学教育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在韩国,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主要包括专任教授、客座教授和非专任讲师。专任教授是大学法律系正式录用的教师,录用条件各法律系大体相同,必须是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录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法,由教授会议决定。在录用新教员时,各大学法律系注意教师构成的多样化,本校的毕业生所占比例受到一些限制,以提倡自由的学术讨论。客座教授是以合同形式聘请的教授,通常邀请实务界的人士承担教学任务。如演习课和选修课通常由客座教授上课。非专任讲师是按照课时授课的教师,在演习课和讲课实务方面的课程中通常聘请非专任讲师,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

  (四)毕业生的就业

  在韩国,评价法学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法律系学生的就业情况以及毕业生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作用的情况。从统计的情况看,法律系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去向是法律实务界、学界和其他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法律实务界是法律系毕业生首先选择的职业。司法考试合格率是评价法律系地位的基本标准,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获得二年的司法研修的机会,从司法研修院毕业后即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

  二、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与基本内容

  (一)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法学教育制度研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法学教育的改革目标,即培养有竞争力、有责任感的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才),其基本条件是:对人类和社会具有广泛而成熟的认识;具有适应多样化的领域需求的知识和具体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变化的国际环境的能力;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任伦理。上述基本目标可分为三个方面的具体目标:(1)具有专门性的法律家的培养。要培养从事多样化专业领域活动的能力,除民事、刑事业务外,还从事行政、商事、医疗、消费者保护、劳动、金融、国际交易等领域的业务,并具有适应各种特定领域的知识与能力。(2)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家。在WTO体制下如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话,更需要培养大量的与外国法律家竞争的人才。(3)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伦理道德的法律家。法律家的基本任务是客观而公正地作出判断,以解决社会的纠纷和冲突。

  (二)法学教育改革方案与基本内容

  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方案主要有四种:(1)强化现行四年制的学士教育过程,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解决法学教育的问题。这种方案的优点是不调整现行基本体制,减少了因改革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但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难以吸收法学教育改革的各种有益因素。(2)通过强化司法研修院的教育,解决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但这种方案容易混淆专业研修与教育的界限。(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在目前的体制下司法考试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的法学教育改革方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但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本身并不能彻底解决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4)实行“学士后的法学教育”制度,即对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把本科的法学教育提高到研究生水平。

  韩国法学教育中的最大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呈二元化,两者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由于两者处于脱节状态,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基本功能受到司法考试的冲击,失去应有的权威和体系,出现了严重的“考试化”现象。不仅多数法律系学生把全部的时间都花在准备司法考试上,而且其他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把时间集中在司法考试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如法学教育的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尽可能一致起来,限制司法考试报名者的报考条件,将司法考试报名条件限定在四年制法律系的毕业生,扩大司法考试录取人数,把司法考试的性质规定为一种资格考试,废除定员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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