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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怎样影响社会生活的?

2017-01-18胡锦光 A- A+

   近代以来,人类在多种选项中选择了法治这种国家治理方式,而在法治之中,宪法又是其核心。可是,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们似乎又感受不到宪法的存在,感觉不到宪法与自己的生活之间的关系,至少是对宪法的感受和感觉没有对法律那么强烈。那么,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宪法的身影在何处呢?

  宪法在根本上和宏观上确定着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而宪法确定这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的最高价值是维护人的尊严,可以说,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而展开的。在这一最高价值指导之下,宪法设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及其具体运行、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依照这一最高价值,设定了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一切国家权力均来源于宪法并受制于宪法,宪法不仅控制着整个国家权力,而且国家权力之组成部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和展开,均需遵从宪法的最高价值和由这一最高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因此,我们所直接体验和观察到的国家权力的运行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和展开,都是宪法影响社会生活的具体体现。

  作为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及制定法律的过程,必须体现宪法的最高价值。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并符合宪法,所谓“依据宪法并符合宪法”,首先必须依据和符合宪法的最高价值,其次必须依据和符合由宪法的这一最高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依据公定力之原理,法律在通过以后和在被有权机关撤消之前,即被推定为合宪,合宪的法律当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当然是要实施和遵守的。因此,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当然地意味着宪法的实施和遵守。

  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而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依据宪法而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积极地进行立法,使得宪法的实施获得制度性支持。立法机关如果不立法即立法不作为,必然使得宪法无法得以实施。因此,研究何者为立法不作为,在立法不作为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应当承担何种宪法责任,社会成员可以获得何种宪法救济等问题,对于判断立法不作为、促使立法机关积极地进行立法活动,以保证宪法能够获得真正的实施,是一项非常必要的研究工作。

  而同时,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以后,所制定之法律是否体现了宪法的最高价值及由这一最高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工作。进行这项研究活动,应当是宪法学者的一项基本的研究工作。在进行此项研究工作时,必须首先研究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的基本内涵,其次还要研究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基本内涵,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够判断法律是否体现了宪法的最高价值和由这一最高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才能够保证宪法的真正的实施。因而在理解法律的基本内涵时,必须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以及由这一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的真正内涵。倘若仅仅从法律规范层面去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而不从宪法层面去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是无法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真正内涵的。符合这一基础和条件的法律获得了真正的实施,也就意味着宪法获得了真正的实施。此时,宪法“隐藏”在法律的背后而不是直接表现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前台”,实际上也可以说,此时,宪法蕴涵在法律之中。因此,社会成员当然不会直观地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宪法的作用,而只看到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舞台上“表演”的法律的存在和作用。这是宪法影响社会生活的一种典型的和基本的方式。相应的,在宪法的这一作用方式之下,我们也较难见到宪法学者的身影,当然并不是说宪法学者不在进行着研究工作,而只是在默默地进行着自己的研究工作,社会成员也同样地较难感受到宪法学者的存在和作用,只是法学理论的研究者和法律的适用者在理解法律时才需要到宪法学者那里去寻找宪法的含义,以便准确地去理解法律的内涵。

  社会成员能够直接体会到宪法存在和作用的是违宪审查。这是宪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二种方式,实际上,这是宪法发挥作用的非典型方式。但是,人们通常以为这是宪法发挥作用的唯一方式。宪法作用的这一方式,只是在某一个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无法在法律范畴之内获得解决时才能够进行。所谓“在法律范畴之内无法获得解决”,是指作为解决该法律问题的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遇到了挑战或者仅仅只有宪法的规定而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公权力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情形。换言之,某一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问题已不再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而构成了一个宪法层面上的问题。违宪审查使得宪法站到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前台”,而不再如第一种作用方式那样隐身于法律之后。这种作用方式也使得宪法学者在法治的舞台上“大施拳脚”。

  其实,宪法的这种作用方式只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和最后的方式,而并不是宪法影响社会的首要选择和方式。这种方式当然是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试想,如果宪法缺失了这一影响社会的方式,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还会主动去思考并实现宪法的最高价值以及由这一最高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吗?宪法缺乏一种“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保障机制,宪法影响社会的第一种方式之效能必然要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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