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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

2017-01-18胡锦光 A- A+

   【内容提要】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宪法学界的两代宪法学人对宪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但是方法与问题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方法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首先要对方法本身进行探讨;其次要注意区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学研究方法、宪法解释方法的差异与联系;同时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还要有中国问题意识,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正确处理“时差”问题。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宪政实践的亏缺。

  【关 键 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宪政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探讨成为了中国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注:比如在2004年,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则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研究和反思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同时应该指出的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探讨还远远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有些微助益。(注: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注: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1982年宪法颁行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批宪法学著作、学术论文、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得以相继出版、发表。(注: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57—959页。)这一阶段出版、发表的宪法学教材、专著及论文中所明确提及的或者实际体现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注: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张光博:《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注: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注: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各类教材在导论部分都提及了研究方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这些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也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但也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研究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是很密切,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之间似乎是两张皮;对宪法文本乃至有关法律文本进行较为简单的注释、说明和引用,成为宪法学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注: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弟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在踏上航程之后,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潘伟杰:《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等。)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者,有以下几种: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注: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宪政》,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宪政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注:参见邹平学:《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珠海出版社,1997年。《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注: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页以下。)4、宪法哲学的方法;(注: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宪政论从》(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宪政论从》(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注: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宪政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6、宪法社会学方法;(注: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注: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0—35页。)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注: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在宪法学研究上,由不同的方法,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视角和视野;由不同的视角和视野,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体系。由此,宪法学研究初显繁荣,宪法学甚至被称之为“显学”。

  但是,在宪法学研究方法“繁荣”的背后或许也有值得宪法学者反思的地方。笔者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法学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哪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法学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注: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附图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注: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色色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单一的研究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主要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存在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原封不动地移植到宪法学中来,是一种简单的和初步的工作,这种做法只是观察到宪法的“法”的维度和品格,而没有看到宪法之“宪”的维度和性质,而正是“宪”的维度和性质决定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从宪法之“宪”的特性出发,去找寻宪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才是宪法学者区别于法理学者的使命。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用以研究特定的宪法现象的,研究对象的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规定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注: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第1页。)这种总结当然自有其中的道理。但本文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

  法的一般研究方法中,只有那些用以分析在人民主权原则背景下,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以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并不能用以研究和说明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必须是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只是平行地移植到宪法学研究之中,对于解释宪法现象就不会有足够的说服力。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注: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判断一个学科是否成熟标志,在于它与相关学科的距离。由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从一个侧面固然有一定的理据,但从其他侧面而论,当然存在着偏颇之处。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该学科与相关学科表现出既远又近的关系。“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近”是指一个学科与众多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处于一种交叉关系或者说交错关系,同时该学科也应当汲取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必须直面政治,(注:斯密特把宪法分为宪章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第17—18页。)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说到底,宪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运行和活动的规则,是形成政治秩序的规则,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将宪法称之为“政治法”。离开政治权力、政治秩序、政治问题,宪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宪法学者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像“文革”时期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是一味地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见解和观点,并不是宪法学者应取的态度。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而今天有的学者则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问题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视角毕竟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将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相混同的做法。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由于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注: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注: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宪法的精神》,载王锴:《公法论衡》(代序),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胡锦光:《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参见http://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604。)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注: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仍略显不够,鲜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才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注:国外学者除日本学者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等。)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宪政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宪政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宪政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宪章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宪章”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注:主张宪政普世性价值观的文章很多,比较有见地的文章请参阅[美]迪克•霍华德:《从美国看全球宪政民主的发展》,载http://www.asiademo.org/gb/news/2004/09/20040918.htm#art06。[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主张宪政的中国特色学者认为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等息息相关,不可以脱离历史文化传统探讨宪政,其观点散见于历史分析法学派学者或者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所撰写的相关宪法教材、专著、论文中。)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主权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需要认真考量。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宪政实践,宪政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宪政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宪政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格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宪政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归”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社会的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惟一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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