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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警服结婚及其他

2017-01-18胡锦光 A- A+

   2003年3月29日的北京青年报以“‘马大姐’主持‘迟到的婚礼’”为题,报道说:“昨日上午,在东方广场门前,东城分局为12名因日夜工作在一线而一再推迟婚期的民警举办了隆重的集体结婚盛典,东城分局的领导亲自为12对新人做证婚人,‘党员马大姐’的扮演者、著名演员蔡明热情洋溢地为12对终成眷属的有情人主持了婚礼。9点10分左右,身穿警服、胸佩红花的新郎挽着白色的美丽新娘,在亲朋好友美好的祝福喝彩声中,踏着结婚进行曲优美的旋律,伴着千百只象征吉祥幸福展翅高飞的白鸽走入了婚礼现场。”

  对于这种集体结婚的场面,我们可能已经司空见惯,而对于身穿法定的制服与新娘子结婚的似乎并不多见。但对警察身穿警服会朋友、在酒桌上吃酒、在家中生活,等等,则已经较为见奇不奇、见怪不怪了。警服意味着什么呢?警服意味着一种国家职务,一种权力和职责。警服可以与某个个人分离,但某个个人在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权时,通常要求身身穿警服,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只有经过警察职业培训、通过警察职业考试,又与国家之间形成了职务关系的人才是警察。但警察的原身是公民,换言之,当某位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了特定的警察职务关系后,他既是公民又是警察,具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具有警察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上的便利,法律上规定了其所享有的诸多优益权和有利于行使权力的原则,譬如,警察在行使权力时,相对人有义务配合检查、监督,作出行为之后法院裁判之前,先假定其合法,等等。当某人为公民时,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就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优益权。

  某位公民只有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职权时,才是警察,除此之外,他的身份是公民(公民是某人与某个特定的国家相对而言的概念),或者是公民身份基础上的其他身份或资格,如消费者、学生、子女、父母、配偶,等等。结婚是一种职务行为,还是一种个人行为呢?显而易见,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结不结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在什么地点结婚,以什么方式结婚,结婚时邀请何人参加,属于私生活的范畴,是一种个人行为,与警察职务无涉。身穿警服意味着警察正在执行职务,开句玩笑的话,面对身穿警服的警察,结婚对于这些女子来说,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因而,身穿警服就有滥用警察职权之嫌。

  与国家之间不存在警察职务关系的人,如果身穿警服进行活动,构成了招摇撞骗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为什么要对这类行为进行惩处呢?因为这类行为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信用,扰乱了国家职务关系,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举一系列惩处的理由。那么,警察在非执行职务时,身穿警服进行活动,其危害比没有警察职务的是大呢还是小呢?我想,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如果警察结婚时可以身穿警服的话,那么,在进行其他私生活时为什么不可以身穿警服呢?既然警察可以身穿警服结婚,那么,其他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如法官当然就可以身穿法袍、手拿法槌结婚了。

  这篇报道又使我想起了几件与警察身穿警服结婚异曲同工的事情。

  我的一位同事在结婚初期还需要自己亲自买菜做饭的时候,不知从何处寻来一套工商局人员的制服,其去市场买菜时即身穿该制服,假冒工商人员,回家后即脱下制服下厨,并将该套制服命名为“买菜服”。

  不久前读一本法学方面的权威杂志,发现某一篇大作的作者署名为“阿喜”,且在首页的下方注“阿喜”为某国家机关的副处长。之所以署名“阿喜”,据说是因为这本杂志规定,每人每年在该杂志上只能发表一篇论文,而“阿喜”已经完成了这一指标。“阿喜”的名气很大,圈内人均知晓其全名。但我想,国家机关所任命的副处长绝非是称为“阿喜”的人,而是其全名。既然要注明自己的单位及职务,从与国家之间的职务关系论,应使用自己的全名,而不是别称、外号或者小名。倘若某位领导的小名叫“阿猫”,其以该小名签署的文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呢?

  说到论文的署名,一些作者往往喜欢将自己所担任的职务写在论文的首页,杂志也比较喜欢这么做,那么,作者在发表论文时,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呢?是代表所在单位发表看法还是在发表自己的见解?

  据报载,德国的一位经济部长曾用公用信笺给企业写了一封推荐信,因此而被罢官。

  实践中,从“我是公家人”的思维出发,存在着诸多公非公私非私、行为性质不明、法律关系不清的情形,这些与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应当是很不合拍的,但却很盛行。德国的例子似乎很值得我们作一些思考。

  转自:《法学家茶座》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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