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姜明安文集

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在中国政法大学“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上的发言整理稿

2017-01-18姜明安 A- A+

   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在中国政法大学“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上的发言整理稿 姜 明 安 一、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矛盾和利益冲突,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不在于有无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于有无公正、有效的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的机制。 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矛盾和利益冲突,和谐社会同样是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利益冲突。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没有过完全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秩序井然”的和谐社会。但有过相对“秩序井然”和相对 “稳定”的社会。这种相对“秩序井然”和相对“稳定”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获得:第一种途径是专制统治者通过高度集权、高压统治迫使人民畏惧而使社会“有序”和“稳定”;第二种途径是 “魅力型”统治者通过其自身的权威、神化,使人民崇拜、迷信而使社会“有序”和“稳定”。第三种途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领导人通过不断发动政治运动和推进阶级斗争,确立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优越地位而使社会“有序”和“稳定”。第四种途径则是法治型政府通过民主、博弈机制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而使社会处于一种矛盾和冲突虽然不断产生,但不断得到化解的有序和稳定状态。第四种途径与前三种途径使社会获得的“有序”和“稳定”是完全不同的。专制型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压制和掩盖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制造出来的; “魅力型”社会的 “秩序”和“稳定”是社会公众因崇拜、迷信领袖而内心自我克制、压制,使矛盾、磨擦、利益冲突不致激化,不形于外而生化出来的;阶级斗争型社会的 “秩序”和“稳定”是通过一部分人压迫和压制另一部分人而“熄灭”矛盾、磨擦和利益冲突而制造的。通过上述这些途径制造的“有序”和“稳定”显然都是虚假的,从而也只能是短暂的。只有第四种途径形成的“有序”和“稳定”才是真实的、可持续的,才是真正“和谐社会”的秩序。可见,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不在于有无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于有无公正、有效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 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之所以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原因有三:其一,转型时期由于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导致人们之间利益的大调整:部分人可能因改革而获得利益,部分人则可能因改革而丧失部分利益;而获益者也有获益大和获益小之分。这样,失益者阶层、团体、个人与获益者阶层、团体、个人之间,获益小的阶层、团体、个人与获益大的阶层、团体、个人之间就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其二,转型时期,人们物质生活状况发生着重大变化,而许多人的精神生活却跟不上时代的变化:过去信仰的理想、信念逐渐丧失,新的理想、信念却未能形成,这些人的心理不平衡感会越来越严重。其三,转型时期,旧的制度逐渐瓦解,新的制度尚在探索,许多制度均处于不健全和不完善状态。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各种不法分子、投机分子、腐败分子大量侵呑国家、社会资财,形成了一部分暴发户,从而加剧了贫富两极的分化和矛盾。所有这些,都使得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导致了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导致了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风险。 实践表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较常规社会复杂得多,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较常规社会复杂得多。这些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主要包括下述五类:其一,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两个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如生产者、、销售者片面追求利润的行为与管理者对之进行质量、环境监控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三,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促进经济发展的行为与环境主管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四,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的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指标与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利益挂钩时导致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五,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追求“政绩”与保证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构建和谐社会之所以必须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原因主要有四:其一,如前所述,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其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不可能用强权去压制社会矛盾和平息利益冲突,也不可能产生和制造“魅力型”领袖让公众倾倒、崇拜、迷信,而消释和消弭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其三,阶级斗争的办法虽然可以通过斗争、专政,通过一部分人压迫和压制另一部分人把社会矛盾、冲突强压下去而制造“秩序”,但这样做成本太大,且残酷,不人道,更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其四,唯有法治化的博弈机制较为公平。博弈虽然也可理解为是一种“斗争”,但它是在通过法制创设的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所进行的有序的“斗争”(竞争)。法治化博弈的规则是参加博弈的各方(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共同参与制定的。因此,博弈各方自愿参与博弈和自愿接受博弈的结果,哪怕是对己方不利的结果。 权利、权力的博弈机制包括各种各样的博弈形式,如权利博弈有市场竞争、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权力博弈有竞选、谈判、协商、宪法诉讼等;权利 -- 权力博弈有集会、游行、示威、听证、请愿和行政诉讼等。 四、确立和保障博弈各方知情权、结社权、表达权和救济权是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的基本条件。 所谓“知情权”,首先是行政相对人一方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其才能和公权力方博弈。否则,一方掌握着各种信息,处在“明处”,一方什么情况也不了解,处在“暗处”,怎么博弈?此外,“知情权”也包括行政相对方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人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之一,即是通过政府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如食品、药品安全及其他商品质量的信息、生活、生态环境状况的信息、市场流通的信息等,以尽量减少因社会生活中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在权利博弈中吃亏、上当和导致被侵权。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博弈才可能公正展开,相应问题才有可能获得较公正的解决。 所谓“结社权”,主要是指博弈各方,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方,依法组织起来,结成相应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同体的组织表达自己的愿望,维护自己的利益。弱势群体(如农民、个体劳动者、民工、家政服务人员等)的成员如果不组织起来,仅靠个人单打独斗,是很难与强势群体博弈的。同时,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团体也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参与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就“公共物品”与政府间以及相对人各方相互间展开公正博弈,以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博弈各方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其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表达权”既是博弈的条件,其行使也是博弈的一种方式。“表达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有人可能认为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对社会稳定、和谐会有负作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民滥用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如污蔑、诽谤、恶意煽动等)会损害社会稳定、和谐,但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则是进行权利、权力公正博弈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从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首先,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平等博弈),没有社会公平,怎么会有社会稳定、和谐?其次,不同思想、观点、不同主张、看法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相互妥协,没有相互了解、协调和妥协,各种利益冲突怎么化解?利益冲突长期不能协调、化解,社会怎么稳定、和谐? 所谓“救济权”,主要是指博弈各方中任一方在博弈过程中因博弈环境或条件不公平而感到自己方吃了亏,其权益被侵犯而请求法院予以救济的权利。诉讼本身是一种博弈途径和博弈方式,但它因为是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故又是博弈的保障。为此,必须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无论是权利争议,还是权力冲突,或者是权利与权力的纠纷,在其他途径不能得到公正解决的情况下,最后都应该能获得司法终局的公正解决。没有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救济,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就不可能最终形成,从而也难以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gs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