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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网制度应该推进,还是应该慎行、缓行?

2017-01-19姜明安 A- A+

  最近,《法制日报》就“判决书上网制度在我国应该推进,还是应该慎行、缓行?”展开了一场辩论,形成了“推进”派和“慎行、缓行”派两种主张。尽管两派在辩论中均为其主张提出了相当多的根据和理由,虽然这些根据和理由在说服力方面还存在某些欠缺,但为我们拓宽了视野。笔者认为,“推进”派的根据和理由在总体上比“慎行、缓行”派更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首先,两派都以美国制度作为其主张的重要根据。“推进”派说,美国的判决书通常都是上网的,只有初审法院的部分判决书可以不上网。但“慎行、缓行”派反驳称,美国判决书有相当比例的没有上网,甚至根本就没有制作判决书。笔者以为,以美国判决书是否上网作为我国判决书是否上网的考虑因素之一是必要的,但是,以美国判决书是否上网作为我国判决书是否应该上网的根据和理由,甚至作为主要的根据和理由,则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美国作为法治文明较为发达的先进国家,其司法制度的经验自然值得我们这些发展中国家学习、借鉴。但是,任何国家包括法治发达国家在内,其各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赖于该国特定的经济、政治环境,以及历史、民族、文化背景(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英国的平衡法制度等,均有其特殊背景)。我们在学习和借鉴时,不但要分析上述因素,而且还要分析这一法律制度今天在该国所显示出来的利弊得失,以及这些制度在我国建立和运作是否会产生同样的利弊得失。实践证明,在美国运作效果相当好的制度在我国运作不一定同样好,在美国没有的制度在我国不一定没有建立的必要。

  其次,两派都为其主张提供了相当有学术味的理论基础。“推进”派提供的理论基础是“司法民主逻辑”,“慎行、缓行”派提供的理论基础是“司法裁判逻辑”。根据“司法民主逻辑”,“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必须向全体国民负责,其运行过程必须接受国民的监督,也正因为如此,执掌司法权者,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基层法院,都需要把所有的司法决策置于国民的眼皮底下”。而根据“司法裁判逻辑”,“司法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具有独断性的权力”;“司法权是一种神圣的、不可质疑的裁判权。司法的裁判性意味着,按照正当程序作出的裁判不一定必须在网上公开”。笔者以为,以“司法民主逻辑”和“司法裁判逻辑”分别作为判决书上网“推进”和“慎行、缓行”的理论基础虽有相当道理,但其道理与结论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判决书上网似乎主要不是为了解决民主问题,该制度很难说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司法的裁判性”似乎也不一定要求判决书不上网或少上网,上网、不上网与裁判性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过,作为两派均引以为据的两点理由——“目前我国部分法官素质不够高”和“目前我国审判尚不够独立”——倒显得与论点的关系更加直接、密切。在笔者看来,这两点理由实际上是在支持“推进”派的主张,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慎行、缓行”派的主张。“推进”派认为,因为目前我国部分法官素质不够高,判决书应该上网,判决书上网可创建提升法官整体素质的机制:“如果所有的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能有侥幸掩饰之想。一些水平低的法官也只能或者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减少错误,或者在巨大的压力之下选择离开。长久地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是“慎行、缓行”派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部分法官素质低,判决书制作不规范,错误率高,正是判决书不能轻易上网的理由。因为上网的判决书对其他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对公民具有教育作用:判决书上网的“更重要的功能”是“建立案例指导(或判例)制度,形成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理解和适用的有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让错误的判决书上网,岂不造成对法官和国民的误导?这里涉及对判决书上网制度的功能认识问题。笔者认为,判决书上网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开、公正,而非进行司法指导和对国民进行法律教育,尽管判决书上网会附带产生一定的司法指导和法律教育功能。故这一理由难以支持“慎行、缓行”派的主张。

  对于“目前我国审判尚不够独立”的理由,“推进”派认为,正因为我国审判尚不够独立,存在各种干预,所以判决书更要上网。判决书上网了、公开了,干预者就难以干预了,法官也有抵制干预的更多的动力和理由。但是,“慎行、缓行”派认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等全部资源严重依赖于其他权力机关,法官有时还不能完全独立地按照对法律的真诚理解和自己的内在良知自由地作出裁判,法院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上网不仅不会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而且还将降低司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这里涉及民众对司法信赖和尊重的基础的问题,笔者认为,民众对司法信赖和尊重的基础应是真实的司法公正,而不是设置某种“无知之幕”:明明存在着干预和不公正,却不让更多的民众知道。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判决书上网不是太多了,而是很不够。我们要做的是进一步推进判决书上网,而不是刹车和“慎行、缓行”。

  原载于《检察日报》2006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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