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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买凶杀妻案的三维透视

2017-01-18季卫东 A- A+

   一桩命案,把两位前程似锦的高官与两位浪迹江湖的杀手并排钉到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从刑事诉讼程序上看,这场悲剧尚未闭幕。但是,结局已经注定了,有憾恨,而无悬念。正如古人单斗南的咏蚊诗所讽喻的那样:“性命博膏血,人间尔最愚;噆肤凭利喙,反掌陨微躯”――套用到站在被告席上面面相觑的吕德彬们身上正好合乎作者抨击官场怪象的原意。

  试以冷静平允的态度推测一下,当听到初审庭办案法官宣告死刑判决的那个刹那,吕德彬究竟在作何感想?或许他已经清楚地看到近在咫尺的地狱通道。或许他忽然隐约听到了5岁幼子圆圆的揪心哭喊。或许他想起了陈俊红护理亡父的辛苦,还有作为无知悍妇的刁泼,再加上无数纠缠不清的家事烦恼。或许他为结识、轻信以及倚重一个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的佞人而悔恨不已。或许他回想起在美国的大学校园里边啃三明治、边啃英文专著的苦读岁月,以及为提高祖国农业技术水准作出贡献的雄心壮志。或者他什么都来不及体味,脑海顿时变成一片空白,只有活下去的强烈愿望在周身燃烧。

  然而,无论从人情的维度怎么解读作案动机的复杂性,并对加害者和被害者都或多或少分别寄予某些怜悯之意,现在根本就无济于事了。该案主犯的所有罪行都证据确凿、情节清楚,就主观恶性而言制裁,被告的确是死有余辜的。

  站在维护国法的立场上,既然吕德彬已经触犯刑律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的重罪,当然应该严惩不贷。如果再以专业知识进一步作些补充说明,其实他轻松支付137万元买凶费的情节还有进一步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余地,而指使下属作案也难免犯有滥用职权罪的嫌疑;根据数罪并罚的原理,量刑必须从重和加重,毫无轻纵的缘由。

  何况就天理而言,杀妻碎尸、以高价收买刺客行凶、伪造嫁祸于人的现场、身居要职的官员不顾上司和下属、导师和弟子的身份羁绊而合谋作案、政府机关内部关系的黑帮化,如此这般的乖张暴戾现象对国家的公信力以及社会伦常秩序的影响极其恶劣。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本案之所以在民间引起轰动,原因在于近年来各地官场和商界的暴发者买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吕德彬劣迹败露让世人突然看到了暴力黑市交易的级别高到什么程度、价码大到什么程度、为非作歹者的气焰嚣张到什么程度。同时,在那些毫无侠义可言的冷酷杀手的身后,世人也可以发现一个若隐若现的恶性循环――暴吏与暴民的共生和互相促进。

  鉴于这种状态,如果说在中国,充满战争、大屠杀、民族冲突以及社会革命的二十世纪基本上可以视为“大规模暴力的时代”,那么不妨推想二十一世纪或许会成为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与暴力不期而遇的时代”。一个杰出的企业家,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暗杀。一个才华出众的政治新星,可能会在一次离奇的交通事故中陨落。一个家财万贯的富人可能因为缺乏安全感而豢养镖客。一个贫病交加的老人可能会遭到各色保安人员拳打脚踢。还有性暴力、儿童虐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此可见,以由国家垄断的正当性暴力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今后将不得不把一架陈旧的物理性强制机器的分解变卖以及私下暴力使用的泛化也作为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仅就本案而言,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认为真正令人毛骨悚然的其实倒还不是私下买凶,甚至也不是杀手行凶,而是副省长、副市长与公安局副局长这样一些有头有脸有信誉的上层人物在策划和委托犯罪行径时表现出来的那种推心置腹的死党关系,那股肆无忌惮的邪气和狂气。他们为什么敢于互相摘掉面具、撕去画皮,而不必忌讳授人以柄?他们又为什么不怕承担共犯谋杀重罪而被处以极刑的风险?是因为可以期待的回报极高,还是因为他们自信可以完全享有治外法权?在这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正是一个“法自上而犯之”的活标本。

  在这里,值得复述一下新加坡原总理李光耀先生在他的回忆录中曾经披露过的有关见解。他指出:如果品质恶劣的高官的执政时间超过八年,他手下的公务员就会普遍腐化,结果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运作。为了实现廉政,首先要使高官没有必要增加额外储蓄以防万一(高薪养廉),同时还必须制定周密的法律减少拉帮结派、贪污腐化的机会,并集中力量打击大人物犯罪行为(铁腕治吏)。除非身为领袖者足够坚强,能铁面无私、坚决对付一切违法乱纪的人,否则很难维持纲纪。

  副省长与副市长共犯杀人罪的案件,实际上对举国上下再次敲了一记沉重的警钟:坏制度导致好人堕落,而堕落的坏人占据要津之后又会反过来使好制度无从建立和运作。为了避免整个国家陷入这样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不得不及时通过严惩为非作歹的高层官僚这样的霹雳手段来重振纲纪。首先需要做的,正是重新唤起对宋代那个刚正不阿、威震权贵、执法严明的河南开封府尹――包拯的集体记忆。

  (2005年10月13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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