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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公法色彩

2017-01-18季卫东 A- A+

   在2005年,世界金融体制开始发生微妙的地壳变动。其主要征兆是人民币升值和亚洲通货单位确立。货币既是市场交易的媒介,又是法律制度的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所以,货币是具有强烈公法色彩的。更准确地说,正式发行的货币构成公法与私法的一个关键的交叉点。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把货币的本质理解为对社会的一种债权,而货币的价值则构成政府信用的最显著指标。为此法律研究者不能不重视货币在实现可计测性方面的功能及其对社会结构的影响。

  从法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中国货币经济的国际化问题,我认为日本学者黑田明伸的著作《货币系统的世界史———阅读〈非对称性〉》(岩波书店,2003年初版)很值得借鉴。作者在1994年曾有题为《中华帝国的结构与世界经济》的处女作问世,对中国传统币制以及商品交易的双重结构的变迁过程进行了详尽的实证分析。以这样雄厚的史料研究为基础,十年之后付梓的新著进一步论述了中国传统货币的基本特征,通过不同国家之间异同的比较,为亚洲金融市场机制的类型化、模式化提供了若干重要的理论命题。

  由于货币需求的地域差距和季节变异,中国自古以来存在着各种私钱与官钱并存和竞争,复数货币之间交换的非对称性导致对货币总量无法进行计测。在这样的状态下,某种货币的大量发行未必直接引起通货膨胀,货币的陡然减少也难以发挥降低物价的作用。多样化币制的好处是在市场的货币需求发生不同幅度的波动时不大可能出现像二十世纪初美国曾经发生过的哪种金融恐慌,能以格状和层状的货币区隔作为缓冲装置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不同的货币循环圈之间缺乏可替代性也会造成交易成本上升。

  把中国的传统币制与英国和日本的史实进行比较是非常有趣的。

  如果说中国社会以私铸地方铜钱的自组织化方式来弥补官方标准货币的不足,那么英国社会的对策则采取创造信用关系的他律化方式。而信用交易的发达必然会超越具体的支付行为,以抽象的、普遍的法律共同体以及社团自治等作为前提条件。日本的货币与市场与中国极其类似,但小农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蕃札” 的发行也不像“钱票”那样具有独立于国家权力的自由,结果反倒在相当程度上消弭了因复数货币引起的市场分节性,促进了信用供给以及债权的流通。

  就我阅读的体会,黑田教授的这本书不仅揭露了不同货币之间战争与兴亡的规律,而且还暗示着中国法律秩序的某些原理,很耐人寻味。可惜这本书以日文写成,中国的读者群受到限制。如果必须向大家推荐一本新近出版的中文著作的话,我想举出卡尔·施米特的《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施米特的《宪法学说》以魏玛宪法为素材,深入阐述了现代市民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基本结构和政治哲学的精义,也批判了议会民主制在德国呈现的病态,为理解法西斯主义得势的前因后果提供了许多线索。

  帝制下的中国虽然存在自由的货币创造,却未能导致普遍金融体系的确立。魏玛时期的德国虽然存在自由的政党创造,却未能导致安定民主政体的确立。这样两件史实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我认为两者之间其实却不乏相通之处。

  总的说来,货币是市场的媒介,权力是官场的媒介,而媒介的性质和功能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条件,又反过来作用于制度设计———这就是我们可以从两本迥异的著作中看到的共性、获得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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