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林来梵文集

关于“价值是怎么进入宪法规范的”的故事——一个被传成笑话的笑话

2017-01-18林来梵 A- A+

   【梵自按曰】 今天是端午节,来研究室看学生论文。末了,就上网瞎逛,读到了那篇人大法学院 韩大元 教授 2007 年在浙大讲座时的全场录音文稿,其后面还附有我当时的临场点评,点评中谈到了一个问题,其实也是那天晚上大 元 教授在讲座中以“先发制人”的方式所提出的问题,即“价值是怎么进入宪法规范的?”

  这个问题是有点来由的。那是多年前的有一次,我在人大法学院做讲座,到了讨论环节,有一位女同学(印象中如今好像已是京内某大学的副教授了)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我当时几乎是一笑置之,只做了间接回答。没想到此后,这件事就传成一个笑话。至大 元 教授 2007 年的这次讲座之时,这个笑话仍在国内宪法学的圈内传递着某种笑话的效应。

  关于学术的事,有时想起来是很有意思的。对于这个事情,如今我仍然认为:这个问题本来并没什么大文章可作,但既然被传成为一个笑话,那认真回答它一下就有必要,然而值得玩味的是,它被传成笑话这一事情本身,似乎则是一个真笑话呢,呵呵。

  以下是我在那次点评中认真回答了这个问题的相关部分。算是节选吧,摘录于此。

  【前略】 韩大元 教授在今天的演讲中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 “ 宪法 ” 。 韩大元 教授对宪法是情有独钟的。对于这次他的到来,我很激动,因为我也是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作为同行、也作为多年交往的朋友,自然很希望他来。昨天我就在预测,这个 “ 宪法学的专业精神 ” ,他会讲什么?我昨天还在自己的博客上专门写了文章,自作聪明地作了一下预测,里面提到一个故事,说前阵子我去北京开会,看到大 元 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非常性情中人的教授王人博在交谈的时候,有位年轻人,就是社科院的 李洪雷 博士就在旁边说:你看我们 韩 老师,满口都是宪法、宪法,离开宪法他就不能生活了,宪法已经渗透到他的血液里面去了。我就想,这 “ 言必称宪法 ” ,其实就是一种宪法学的专业精神。我原以为他今天会讲这个呢。没想到他今天讲的是更加具体、更加规范的内容。确实,引起了我很强烈的共鸣。

  韩 老师今天讲的第二个关键词,似乎就是 “ 林来梵 ” 了,(笑声)连最后谈到自杀的时候还讲到林来梵。(笑声)那么,作为一种书生式的回应,我在这里也得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回应一下 韩大元 教授。我们两个人在学术上还是时有互相批评的。当然,有时候我批评的会比较严厉一些,也有不对的,可能批错了,比如,前阵子他们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了 “2006 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 ,我起初不以为然,在博客上写了三点意见,后面两点意见是建设性的,但第一点呢我事后就发现是我评错了,错在没有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可我发言了,第一点就质疑在这个评选活动中, “ 含糊 ” 教授 ——“ 含糊 ” 教授是指 韩大元 教授 和胡锦光 教授,虽然他们学说是很明确的 —— 这两位教授这么忙,是否还有空去评,是否可能是他们的学生瞎搞出来的。后来经过了解,是我搞错了, 韩 老师他们啊,还是挺认真的,他们真评,而且还专门召开了学术研讨会。当然,尽管我时而评错了,但还是要评他,反正他也不好生气,因为他学术地位这么高,在学会又是领导,生气就不方便。(笑声)如果真生气了,也只有回家去喝闷酒。当领导就辛苦啊,你看我们笑侠院长,气色也不太好。(笑声)

  关于规范宪法学, 韩 老师似乎不太同意,一个理由就是他今晚说的那样,他的一位学生曾经在我一次讲座上追问我:价值是怎样进入宪法规范的。我当时没想到这是一个挑战性的提问,听了也不以为然,觉得很吃惊 —— 怎么会有这个问题,因为时间关系就幽默了一下,说这个问题你可去问 韩 老师。(笑声) 韩 老师就说:我也不懂。后来,这就在学术界的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个说法,说: 林来梵 教授主张规范宪法学,但终究无法回答价值是怎么进入规范的。(笑声)并一时传为笑谈。真的,起先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严重,没想到人家还是挺认真的。

  规范宪法学主张规范当中本身就蕴含了价值,而且规范中所蕴含的价值具有内在的价值秩序,像德国理论中讲的 “ 客观价值秩序 ” 一样,至于这种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如何回答,规范宪法学是否可以回答,我觉得这要从两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就是说,当我们从法教义学意义,或者也可以说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主张规范宪法学的时候,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重要的。虽然规范宪法学不能等同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但就好像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所主张的它不必回答 “ 终极规范 ” 到底是什么那样,价值到底如何进入规范,这也不是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要主要回答的问题,这只是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要着重回答的问题。这是一点。

  第二方面呢,当我们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其他方法来理解规范宪法学的时候,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规范宪法学不排除这些方法,尽管它们不是主要的,而从这一方面,那我们可以说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是可以回答的,而且回答起来也很简单。同学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到底价值是怎样进入规范的。非常简单。首先在制宪过程中价值就开始进入规范了。在制宪时,制宪者将社会共同确认的、人类社会所传承的基本价值输入到宪法规范里面。此外,在宪法解释、宪法适用过程中,仍然还会有价值渗透到宪法规范当中,比如说 韩 老师所主张的宪法解释,这样的一个实践活动的过程,就可能存在解释者将自己的价值渗透到规范当中,所以在规范解释的命题当中呢,也必然承载着价值。当然,当价值这样进入规范,如何协调规范内部可能已有的价值与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将价值加以正当化,这则是我们所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今法学界,包括战后西德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说德国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话题乃至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等等,都可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讨。

  ◆ 评韩大元 2007 年在浙大法学院的讲座《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

  参见: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36642.asp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