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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一)

2017-01-18林来梵 A- A+

   【梵按曰】不久前,一篇由自己在一个座谈会上的口头发言整理而成的录音稿(原名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亦曾挂在本博客《最新文论》之中),应《浙江社会科学》的约稿,交给一位对此话题也颇感兴趣的一位学生去改写,自己再做校正与润色,遂成了这篇正式论文,并得到了正式发表。现再挂在此,已无敝帚自珍之意,惟望博友们多加批评。有兴趣者,也可对照原稿,看看师生合作的这种科研试验究竟是否适当。

  【内容提要】反思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在当下我国尤有意义,在此方面,法学方法论可为整个人文社会学科提供一种有效的借镜;据此而言,吾人要在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之中深入反思并戒备科学(至上)主义,并重视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同时尤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而对于价值判断,吾人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乃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也不能由此就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须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则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 科学(至上)主义规范主义 价值判断

  引言:对一个复杂论题的简化尝试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乃是一个高度繁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几乎可及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1] 而作为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自然也概莫能外。诚然,有关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我国当下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如在国外,尤其是欧陆部分国家那样迄今至少已有一百多年的学说史,且在战后德国达到繁荣,乃至涌现了专门的学术流派。但吾人亦应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可为整个社会科学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镜,这在当代尤其如是。诚如日本著名法理学家田中成明先生在其《法理学讲义》一书中所言,当代西方的人文社会学科出现了一种关注法学方法的动向,甚至把法律的论证方法视为人文社会学科方法的一个典范。[2] 如果审视当今西方社会科学界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与当代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阿列克西之间在理论上的亲缘关系,[3] 此言的确应可理解。

  笔者以为,在讨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际,吾人虽不敢说法学方法论已然代表了当代西方人文社科研究的方向,但至少可以说,其基本态度以及部分原理,也颇值得我国整个社会学科参酌。而由于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论题的复杂性与深广度远非一篇小文可以穷尽,姑在此也只能基于法学的立场,做有限且简明的提言。

  一、反思并戒备科学主义

  科学主义(Scientism)[4]一般是指这样一种理念,即主张适用于自然科学的假定和方法同样也必须运用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5] 其中极端化的一种态度,笔者曾经将其称为“科学至上主义”。[6] 其倾向于唯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才是正确的研究方法,只有通过该方法产生的知识才属于唯一真理的知识。这在西方科学主义的洪流中未必居于主流地位,但在中国语境下则可能被下意识地纳入科学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中。为此对于科学主义,我们就不妨确立如下的态度:既要学习科学的精神和方法,也要对它保持适当的戒备,同时还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乃至批判。

  在人类整个知识体系的发展之中,长期以来,特别是自近代十八、十九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受到了自然科学的重大影响。由于自然科学在历史上尤其是自启蒙时代以降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其研究方法和范式也被其他学科所模仿,中经哲学内部的实证主义方法与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达成的“合谋”,社会学科的研究之中更是大量地引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科学主义在各个学科领域大行其道,[7] 法学亦不能置身度外。据哈耶克的考察,其滥觞可以追溯至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圣西门主义,后经由孔德传至涂尔干,再到作为法学家的狄骥。[8] 势之所趋,法学内部遂形成了事实论研究导向的社会学法学、法律心理学等唯自然科学的方法马首是瞻的研究,其具体形态又可分为机械论的自然主义法学、生机论自然主义法学和心理学的自然主义法学。

  原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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