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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配鄙薄法律

2017-01-18林来梵 A- A+

   在我的祖国,一个非常不幸的现象是:建设法治文明,尚没有形成上下稳固的共识,对法律的鄙薄,反而成为朝野黯然的心理。不!更槽糕更荒唐的是,法律人本身的团体之中,居然有不少人或通过煌煌正论,或借助通俗话语,公然地表达出了这种鄙薄。深批“法律万能论”也好,诉说“法律本来就是俗物”也好,扣问“法律何以慰籍心灵”也好,竟然成为此起彼伏的咏叹。

  我深知道,这种咏叹之中也许包含了一种对现状的无奈,一种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心理;我深知道,法律的确不再是“神器”,法律也具有世俗性,法律是“政治的孩子”,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乃属于为了实现法律之外在的道德、政治、经济等领域所加诸的各种价值目标的手段,法律也存在所谓“恶法”的品类,法律并不总像其所得以象征的那位手持利剑、高举天平的蒙眼女神那样动人。但是,法律真的就不可能蕴涵我们人类共同生活的伟大的智慧结晶吗?法律就注定没有其本身所固有的“内在道德”吗?法治的理想就确然不值得我们民族成员去戮力追求吗?

  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历史上本来就阙失“善治”经验的国家,在一个业已历经了数辈仁人志士为之呕心沥血、殚精竭虑的求索而却从来没有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理想的国家,在一个还不具备《民法典》、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还“根本没有牙齿”的国家,在一个迄今还没有多少人把握了“法教义学”的历史源流、把握了“法律也是可以信仰的”这一原理的国家,在一个向来没有多少人深刻理解苏格拉底为何选择毒酒而慷慨赴死之哲学理念的国家,在一个法治本身还是依然处于嗷嗷待哺的“哺乳期”之阶段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成员,有资格故作深沉,自以为具备早熟的智慧,摆弄历尽沧桑的姿态,如此轻易地鄙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甚至去睥睨人类共同追求的法治文明吗?

  我们不配!

  (声明:本文乃是写给自己学生的非正式文章。文中所引的“法律本来就是俗物”、“法律何以慰籍心灵”的说法,未经细究深意,从严格意义说并非正式引用,而只是对其生动形象之文字表述的借用。——写于2006年2月22日浙大05级法理学硕士《西方法哲学》课程《法价值论》讲义第一次课后。)

  转载自林来梵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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