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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规与腐败

2017-01-18林来梵 A- A+

   谈到腐败,前文所讲的清代“陋规”,可以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注脚。

  盖任何国家社会的政治架构——包括其中官僚体制的确立,总要以某种政治理想作为依据,至少也会受到其制约或影响,由此形成一种内在的价值秩序。但咱们中国自古迄今就有一种倾向,即公共领域中所形成的政治理想,像是喝了补药似的,一向特别高迈,基本上不从类似于“权力性恶论”这样的冷眼视角出发,甚至无睹人性的基本性向,也没有产生过人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所提出过的几何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之观念,而只懂得搞农耕社会的那种平均主义。在这种观念状态下所确立或形成的现实的政治制度,为此也便往往留下了先天的漏洞,以致不得不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为各种自然所形成的、被当代的吴思老兄归纳为“潜规则”的东东所填补了进去。这类“潜规则”有时甚至也会获得公定化,被纳入了正当的制度框架,但即使如此,这些被制度化了的游戏规则,照样还是留下了某种漏洞。在鄙人看来,中国的许多制度悲剧,大多就生发于此,腐败现象亦不例外。而清代的“陋规”就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据载,清代朝廷一品高官的每年正俸只有180两银子,而正七品县官的正俸则只有45两,好像早就贯彻了“执政为民”的理念似的。但这样的收入自然是十分微薄的,又毕竟因为不是我们共产党领导的,故尔又设定了“养廉银”的制度,不过,这笔津贴仍未算可观——当时州县官的养廉银按官职等级、任职地域的“肥瘦”,每年也只可领取数百两至一千多两。上述这两项正规收入相加在一起,往往还不够支付自己私人聘请的刑名钱谷幕友的工资——那时也叫“束修”。根据清代一个著名的幕友王辉祖在其《佐治药言》一书中的记载,刑名、钱谷这两类师爷一般各“月修百两”,“岁修千金”,何况州县官为了办公,许多人还不止仅仅雇佣刑名、钱谷这两个幕友,部分的情形是“每缺须用幕友四五人”呢。

  那么,为什么清代地方官员“须用幕友”呢?这同样也是由于上述的那种政治理想与现实官制之间所存在的背离现象引起的。中国古代政府机构的设置,据说实际上接受的是战国时代法家著作《商君书》中“明主治官不治民”的主张,历代下级官府的官员数量极少,不像今日这样,许多乡镇的干部就有好几百号呢。就拿清代来说吧。据《大清会典事例》统计,全国州县官员共计1448人,佐杂胥吏共3046人,按照郭建教授在2004年出版的《师爷当家》一书中所言,这平均每一州县不过2.1人。但实际上由于地方官府的职责日趋加重,加之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主攻的是书经诗赋,基本不通刑名、钱谷之类的实学,为此要处理公务,就不得不私自掏钱,延聘一批尊称为“幕友”、俗称为“师爷”的人来“佐治”了,乃至形成“无幕不成衙”的定局,朝廷也只好加以认准。

  那么地方官员为什么能高薪延聘幕友,还养活自己和家人呢?奥妙就在于清代官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种种的“陋规”,其中“火耗”、“羡余”就属于此类。“火耗”指的是征税时须把百姓上缴的小量或零碎的银块铸成一个个以50两为标准的银锭,为此会有些损耗,遂向百姓加收一些银两,故称“火耗”;而“羡余”则指的是征粮过程中也有仓储、运输等环节上的损耗,同理亦向百姓加收的那部分粮食。这火耗与羡余的加收,起初并无法定标准,而是按照各地衙门的“老规矩”确定(据郭建教授言,通常占正式税收的5%至15%不等),为此就称为“陋规”,而其中的盈余部分,在清代起初可由州县官公开收为己有,纳入私囊,朝廷后来也只好予以允准。康熙帝就曾乖巧地承认:“清官并非一文不取民间,否则无法应付开支。州县官若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迄雍正时实行所谓“火耗归公”,但实际上也允许州县官合法获得火耗,并作为“养廉银”,只是划定了法定比例而已。而由于除了“耗羡”之外,还有下属的“孝敬”等种种陋规,为此清代一般州县官每年总收入可达一万两以上而仍未属“贪官”,终于才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干部的腐败现象也比较普遍。

  类似这样的“陋规”现象,不独清代才有吧。而吾人透过“陋规”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从表面上看,“陋规”似乎就是腐败的制度性根源,但其实如果进一步追究下去,则应该说,高迈的政治理想与具体生成的陋规这同一系列的制度现实之间的背离倾向,才是吾国腐败文化传统生成的总根源吧。

  政治浪漫主义本来就是我们祖祖辈辈的天性,乖乖,你想怎么样?

  转载自林来梵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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