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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爱情的六个共同点

2017-01-18林来梵 A- A+

   毛泽东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曾明快地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此后新中国的宪政,基本上就是在这种思想下建构起来的,其间,中国近代以来的民主主义价值取向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可以说,新中国立宪主义的最初历程,基本上就是民主主义竞克了自由主义,或者说是压倒了自由主义的历程,而其间特别值得深思的是对人权的价值没有予以足够的认知,甚至曾予以集体性的漠视和践踏,十年的文革动乱,就是其登峰造极的局面。时至今日,将立宪主义单纯地理解为一种诉求民主政治理想的观念,在我国政治意识形态以及学术思想中仍根深蒂固存在。

  其实,把宪政单纯理解为民主,可以追溯到近代。记得2003年全国上演了电视连续剧《走向共和》。该剧就借助了剧中的梁启超对袁世凯说出了“宪法就是‘限法’”这一句台词,而这其实是有些根据的。在清末君主立宪时期,国人喊的最响的口号就是“立宪法、开国会”,想的是通过国会这样一种制度性的装置,去限制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君权,这也正是梁任公等人在此后的一段时期里处心积虑的思案。而国人当年把“立宪法”与“开国会”并列为立宪主义的两个重要项目,实际上就初露了偏向于将宪政理解为民主政治的端倪。梁氏当年的思想,也正因为如此而陷入了苦闷之中,因为他在彼时所谓“民智未开”的中国,自然无法寻找到民主政治的承当者,为此才有了“新民说”。这一段让人扼腕长叹的历史说明,如果我们把清末君主立宪看成是我国立宪主义的起点,那么可以说,这个起点就已经偏在于追求民主主义的方向之中了。

  然而,在确立和理解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目标的时候,我们则必须冷静地看到:民主虽然是现代人类价值体系中的一种重要价值,也是立宪主义中的一种价值目标,但传统立宪主义追求的终极目的却是保障人权,而有关民主的权利与制度的设置,则在一定层面上带有为之服务的工具性。虽然西方的立宪主义在进入了现代宪法时期之后,其民主主义的方面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不过,从总的情形来看,较之于具有深厚传统的人权保障这个宪法价值的目标而言,民主仍然被戒备,而且其争议性也较大。

  人权的价值当然也有一些争议,但民主自近代以来就在西方反复受到许多持重的有识之士的戒备。之所以如此,这是有一定理由的。孟浪地说,民主其实和善男信女之间的爱情一样,二者至少具有以下六个共同点:

  ①民主和爱情一样,都非常美好,但也正因如此,便有人可以反过来冒用它们美好的名义实施强制,并进行自我行为的正当化;

  ② 都可能含有理性的成分,但更多的是倾向于诉诸人类的感情机制。广场民主、街头民主等大众民主,乃至民主程序中的投票行为、议会里的意思表达,均可能是“感情用事”。当年的希特勒、墨索里尼等大独裁者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上台的,而且他们本来就是煽情的高手。类似于今日台湾立法院中互掷饭盒的争斗,诚所谓“蔬菜与肉块齐飞,汤水共长衣一色”,其实也是一种诉诸感情的谋略;

  ③ 都从追求实现自我个体的价值开始,可能走向自我个体性的丧失,从而最终导致被特定的对象所操纵、所支配;

  ④ 基于以上原因,其自身都存在被人忽视的风险。人世间为情所困的事例不胜枚举,而就民主而言,密尔也曾有过忧患,托克维尔则揭示出它可能导致“多数者的暴政”。中国的十年文革,其实恰恰印证了这个道理。

  ⑤ 民主和爱情都需要复杂的条件。鲁迅在小说《伤逝》中尝言:人必须首先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实施民主的前提条件则更加复杂。即使是基于传统民主制度的局限,当代西方正探索从“多数决民主”走向“协商民主”,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哈贝马斯等人所设计的“理想话语情境”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则被认为是相当苛刻的。而倘若再将民主加以高度理想化,那么在逻辑上就必然无法回避界定人民的概念以及解决人民民主参政能力的课题。

  ⑥ 都可能被寄托了浪漫的热望,但其实际的运作过程和结局则都很现实。作为当代国际上民主问题研究领域的权威,萨托利(G. Sartori)发觉现代民主仍然是“被统治的民主”,而达尔(Robert A. Dahl)也只能将民主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以上六点,但凡心智成熟的人均可理解。西方人民主体验多了,很早就有所反思,惟国人自近代以降,仰慕德先生和赛先生久矣,其情之烈,几近痴恋,自然很难看到这些。这就实在有待于我们今人的慎思了。

  转贴自:《法学家茶座》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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