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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皮与囊

2017-02-04龙卫球 A- A+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于11月10日对黄金高案做出了一审宣判,认定其受贿、贪污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黄金高事件”中,这无疑又扔下一块激起千层浪的石子,揭开了极富有戏剧性的续篇。2004年8月11日,黄金高投书人民网,发表《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的公开信,一夜之间家喻户晓,成为“反腐斗士”,现在一夜之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将这个“反腐斗士”转换为“腐败分子”,而且还是巨贪――“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总计折合人民币近570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14万元”。

  读着判决书,我不禁有些感想:如果这份判决确实正当的话,黄金高这个人物已经可以写进共和国史了,至少可以写进民间的野史了。别看他只是官场的一个小人物,但是他编导了一出惊心动魄的当代官场现形记:贼喊捉贼!所以,笔者也就不由自主地关心起这个判决的正当性的问题来。据报导,案审法官自认,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使黄金高案的一审判决书做得规范、严谨。媒体也有评价说,判决书写得可算“规范”,总计3万余字,长达50多页。如此看来,福建省南平中院这个宣判堪称“法治的胜利”!

  但是笔者始终有些疑惑,因为身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又大抵意识到,法治是否规范,虽然与判决书是否规范很有关系,但又并不仅仅取决于判决书是否规范这一个要素。无论是法学知识还是制度体系,都向我们显示了,法治首先关乎一个程序正义的过程,然后才是它的合理结果,所以一个司法裁判规范与否,首先取决于具体法治的整个司法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规范要求,其次才是判决书的制作规范。判决书和司法过程的关系,好比法治的皮与囊,规范的判决书只是法治的皮,公正无私的司法过程才是法治的囊。所以,完善的裁判,不光要有皮的美观,还要有囊的充实,如果囊被抽空,那么法治便不过是画皮而已。

  通过打量黄金高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笔者遗憾地发现,该案一审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重要瑕疵:

  其一,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黄金高2004年8月11日在人民网发表《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的公开信,一石激起千层浪,使其成为全国闻名、举世关注的公众人物。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公共信息尤其是随后关于他的“刑事案件”理所当然受到国人关注、世人关心,在这个意义上完全称得上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可是为什么不启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呢,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至少,这个案件称得上是福建省有影响的案件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可是,福建省南平中院偏偏不顾黄金高因为“8•11”上书而使其人以及其案件具有全国影响的事实,自己操办起来。所以,在这里就不能不让人猜度了:要么,是南平中院的法官不知道黄金高上书以及黄金高已经成为举世闻名的人物这样的事实,要么,就是知道了却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范和移送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但是无论如何,本案都已经蒙上了存在管辖不当的疑云。

  其二,关于本案的庭审问题。庭审的核心便是证据查实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判案立于充分证据的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各类证据中,由于证人证言被认识到证明力较为虚弱,莫须有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刑事诉讼法》特别确立了对于证人证言必须采取法庭质证原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然而,《财经》记者报导,黄金高案涉及证人达上百人,但开庭审理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但从判决书的表达来看,证人证言不仅成为判决依据,而且判决书还自认进行了庭审质证。在此,到底是因为南平中院的办案人员把当庭质证误解为“书面的证人证言当庭朗读”呢,还是别有苦衷比如说害怕证人出庭而经受不住双方讯问、质证的“考验”呢?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导致了本案在庭审的核心问题上疑云重重。何况本案在证人问题上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重要细节,据报导透露,最早(2004年10月)引发群众举报从而得以对时任连江县委书记的黄金高进行调查的事实,是黄金高对连江县发利酒店董事长陈发索贿,因此陈发也就成为黄金高全案的关键人物,然而,陈发在关押中于2005年6月15日离奇死亡,死亡原因据医院证明是那个神秘的所谓“MODS”(医学上称为“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这能不让人联想起一些什么吗?比如说,难道本案的证人都是处于关押之中的吗?难道在取证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或者类似的人身强制或者威吓手段?

  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应该好好查一查这个问题,因为如果查案机构是清白的话,只有彻查了这个问题才能还它们一个说法。反之,问题就复杂了,至少本案那些证据的效力就成为问题了。

  其三,关于本案涉嫌政治斗争问题。这个恐怕是本案一审的司法疑云中最尖锐的一个问题。客观上的错误司法,尚可被谅解,司法者毕竟不是神,但是如果司法沦为了政治工具,则就不能原谅了,因为当司法成为某些人的政治斗争的工具,即使是正确的裁判也会损坏法治的形象,因为这样的话“法治”就等于“法棍”了,何况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裁判通常是不可期望的,因为公正的“公”字被改写为“私”了。

  遗憾的是,本案恰恰不能幸免政治斗争的嫌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本案的办案机构及其办案过程没有自动避开这种嫌疑。黄金高在“8•11”投书中称,自己因多次查处腐败大案受到人身威胁,该案涉及官商勾结,为查案他受到生命威胁并不感到意外,但得不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却令他深感困惑,特别是不断有各种阻力进行干扰。可见,黄金高投书显然是公开指责他的政治上级。几天后(8月14日),福建官方网站刊登《福州市委市政府正面回应黄金高致信人民网事件》等九篇批判黄金高文章,做出回应,到此政治上冲突的双方明朗了,一方是黄金高,另一方便至少包括福州市委市政府。福州市委市政府这一回应也就落在可意料之中,是可以受理解的,因为来而不往非君子嘛!

  问题是,当黄金高和他的上级福州市委市政府之间发生公开的政务对立的时候,福州市委和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福州纪委和政府监察部门竟然勇于承担了对黄金高的“双规”或“双指”的政治任务。而且这是之后所谓“黄金高刑事案件”得以进入具体司法程序的前提。由此,“黄金高刑事案件”系于政治斗争的嫌疑也就种下来了。笔者在这里还不打算质疑福州纪检部门是否存在越界“双指”问题本身,尽管这个问题也值得一谈,因为纪检部门办案作为中国现今特有的一种体制其本身不是没有界线的,从《财经》记者的报导可知,福州纪检竟然“双指”了一大片,牵连之广,把各类所谓证人甚至黄金高的妻子(包括前妻在内)和孩子都处置起来,而且许多当事人都抱怨存在体罚现象。在此,笔者认为最值得质问的是,福州纪检或者福州市委为什么不避讳作为政治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嫌疑,积极承办此案?为什么不请求或移交没有斗争嫌疑的上级承办,或者由司法机构去独立发动司法程序?难道是故意要给国人一个滥用司法手段进行政治报复的嫌疑,还是说仅仅因为不明智?无论如何,这种不避嫌疑办案的后果,是已经严重了损坏本案的公信力,也势必给地方党组织的形象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坏。

  这些疑点之大,恐怕已经足以摧毁南平中院所谓的“规范的判决书”的公信力了。即使它是一个正确的判决,但由于失去了公信力,那也是失败的。笔者提出上述这些疑点,并不是为黄金高叫屈。实际上,笔者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于那些不计民生、不计公德的贪官是深恶痛绝的。但是身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同时深感法治只有做到规范了,才有可能达成良好治理,才能真正张扬公正。所以,笔者的意思是:我们首先要欢迎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因为法治是我们的宪法原则,但同时更要认识到,法治也是一桩极其严肃极其精细的事业。既然要用法治的方式决断黄金高是不是一个“坏人”或者说“罪犯”,就应该做得规范些,让他心服口服,也让我们这些国人心服口服。否则,难免引起非议,更有甚者会被认为不过是上演了一出法治木偶剧,是某类政治斗争的胜利,而不是法治的胜利。如果是这样的话,所谓法治便永远都不会成为终局,而政治斗争的剧目可能却会不断上演。

  【2005年11月25日】

  出处:法学时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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