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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通行的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局限

2017-02-04龙卫球 A- A+

  【补记:客居美国波士顿东北部的独立学人冯象先生应中国政法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邀请,于2005年10月19日下午携夫人专程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院区做题为《法学方法和法治的困境》的讲演。讲演会由方流芳教授主持,主持人做了精彩的安排和穿插评点。吉林大学的邓正来教授应邀与会,做了精彩、深刻而又有对话意义的主评论。应邀参加的还有马怀德教授、舒国滢教授、何兵教授、张守东教授、孙国栋先生、汪庆华先生等,本人也有幸受邀与会。应邀诸君先后发表评论,或长或短,精彩纷呈,本人亦只好野人献芹。回来后复记如下。】

  冯象先生的讲演非常精彩。虽然以前拜读过冯象先生的著作,也有机会单独吃饭聊天,但都不如今天带给我这么大的震动和启发。大概是听讲演的现场感很强,在思想上受到的冲击具有直接性的缘故。冯象先生的讲演非常细腻、灵动。刚才几位老师已经做了很好的评论。就我个人而言,冯象先生讲演令我印象深刻的地方,或者说依据我的粗浅理解,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关于法学方法的局限问题,这个问题有可能和中国目前法治的困境有关。

  那么,冯象先生认识的法学方法的局限是什么呢?我认为他至少提出了两个局限。其一,是法学或者法律人内部的局限,我们的法律学者和学生们很容易屈从或者习惯于立法主义的法学思维,从既有立法、司法框架里寻求对所面对问题的解决方式。冯象先生称为循环论证的法学方法。我们学生在学习过程,我们老师在教授过程,由于与立法打交道,容易把既有立法看成是思维的起点。而实际上,合法的东西不一定合理,法学思维应该具有超越性。

  其二,是法学外部的局限。法学是广义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因此法律人应该有一些起码的人文社会科学的规范思维或者常识。但是在这方面由于缺乏良好的训练或者其他原因,我们很多人并不是这样,通常会违背许多起码的常识。例如,冯象先生刚才批评的杨先生就是这样,在人民大会堂这样的场合做出的关于科学的具有象征性的讲演却出现这么多的不能忍受的方法缺漏。我在下面听的时候自己不断反思,我觉得他说的好多有关人文科学的方法局限问题,我自己似乎也经常自觉不自觉地犯下。刚才邓正来先生评论提到的本质主义论的问题,我觉得自己就不是容易避免的,在研究的时候批评一个本质论容易,但批评者确实往往容易陷入另一个本质论陷阱。

  当然,冯象先生今天的讲演不止是批判,他提出了建设的一面。比如说,在法学内部的局限,他提到了法律人应该“讲政治”的问题。这里的政治是指一种日常政治,一种实现具体法治的政治智慧或者说生活智慧。我也把它理解为一种法治实践中的政治解释、政治处理的态度和韬略。当然邓正来先生补充认为,“大政治”的意识同样富有价值,我也是理解和赞成的,有时这种大的政治意识可以使得一个法学家虽然因为历史的或者一时的政治原因被遗忘,但很可能跨越一个时期之后重新焕发思想的知识的活力。冯象先生认为,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在实际发生的问题上,用一种超越循环论证的讲政治的思维探求解决之法。又比如,在法学外部的局限时,他援引了王力先生的话,重新诠释了胡适先生提到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中的“大胆假设”,并不是简单的想象力丰富,而是应该是“归纳的末尾”的思维产物,是一般的总结之后的思想假设。这些就需要以一定的人文科学方法和较为深入的研究积累为基础。

  上面是我对于冯象先生丰富的讲演的一些片断理解。如德里达所言,作者和读者的关系是独立的,而我作为一个听者,有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局限,也有自己的情结,所以曲解是可能的。

  谢谢冯象先生。

  2005年10月19日下午

  来源:法学时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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