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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

2017-01-19梁治平 A- A+

   八

  1967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Derk Bodde和Clarence Morris合著的Law in Imperial China一书。 WriteZhu('93'); 在讨论中国传统法律的英语文献(更不用说西文文献)中,这本书虽然既非开山之作,也不是集大成者,但它在好几个方面都值得我们注意。首先,该书虽然迟至1967年方才问世,其撰写过程却可以追溯到1959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开办的东方法律制度研讨班,和随后在该校法学院由两位汉学家和一位法学家共同开设的中国法律思想课程。 WriteZhu('94'); 这个时机恰好反映了美国学界对中国问题发生兴趣而产生学术兴趣转移的过程。 WriteZhu('95'); 其次,作者由清代《刑案汇览》的数千真实案例中选译了190个案例,并结合这些案例对中国法律传统作历史的、社会的和法律的分析,这种做法并非汉学的传统,但也不是来自于社会学,而主要基于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案例教学法,表现出某种美国特点。最后,该书由汉学家和法学家共同撰写这一点也富有深意,它表明了两种重要传统的融合,而这两种传统当中的一种,即汉学,曾经是西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要渊源。

  关于汉学传统中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西方汉学以对中国历史文化、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以及哲学宗教等方面的研究为本,法律、尤其是法律制度在这一传统中基本上不受重视。另一方面,法律研究既然附丽于汉学,其方法与旨趣也就不出汉学范围之外。因此,与汉学传统相连的法律研究,主要以古代文献为对象或者围绕古代文献展开。第二,汉学传统源于欧洲。巴黎、伦敦、柏林、莱顿等地曾经是汉学的中心,领导着东方学、中国学的潮流。美国的加入不但较晚,而且带入了新的传统。这种新传统更重实际,并且带有社会科学色彩。 WriteZhu('96'); 这似乎预示了后来汉学的分化和中国问题研究的兴起,预示了美国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事实上,西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发展同这一转变有很大的关系。

  Bodde和Morris合写的著作罗列和参考了到那时以前西语文献中与中国法律史有关的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主要著作。这个不算太长的书目包含了若干不同的传统。首先是汉学,其中有对古典文献以及刑法志和法典的翻译注释,也有对古代法律思想、观念、制度等的研究。汉学之后,史学次之,法学又次之。可以注意的是,社会学的研究在其中有一种特殊地位,这方面的发展又转而促进了中国法研究中法学传统的发展。

  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创立人、美国中国法研究的开拓者JeromeCohen在回忆他60年代初期决定投身中国法研究时,提到两本对他产生积极影响的书。一本是上文已经提到过的瞿同祖的英文著作《清代地方政府》,另一本是一位曾经在中国生活过几年的英国人类学家Sybille van der Sprenkel主要根据二手材料写的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 WriteZhu('97'); 这两本书都是在1962年出版。虽然处理的问题并不相同,但它们都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注法律的过程与实效,以及社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它们激发了年轻法学家探求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与现代、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热情。 WriteZhu('98'); 1960年代,中国大陆并未开放,外国人无法直接进入中国观察和研究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因此,当时的中国研究很多利用对在香港和美国的中国大陆移民的访谈,也有许多转变成对历史的考察。Cohen虽非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但他的研究包含了这两个方面。不仅如此,在他学生和后继者中间,同时兼有历史家的兴趣,因而在美国中国法律史领域中颇为活跃和有所贡献的,也不在少数。 WriteZhu('99');

  社会学的影响还表现在一个更重要的方面。1951年,Max Weber英文版的中国专论The Religion of China在美国出版。 WriteZhu('100'); 在这本写于1915年的书中,韦伯讨论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社会、法律、经济和宗教等诸多方面的诸多问题。尽管韦伯在他的中国研究中表现出深刻的洞见,其本意却不在中国研究本身。毋宁说,他是把中国当作一个反例,通过对"中国为什么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这一假设问题的回答,确证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的关于西方资本主义发生模式的假定。基于这种研究策略,中国历史上包括法律在内的许多制度和现象,都被视为阻碍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进入现代社会的因素。基于上述假定和策略的基本论断,影响了50和60年代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一些最重要的作者及其著作,它们包括费正清、李约瑟和博德。 WriteZhu('101'); 韦伯的影响甚至延续到70年代。1976年出版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可以说是韦伯之后以韦伯方式讨论和处理中国历史的一部重要著作。 WriteZhu('102'); 该书作者昂格尔和韦伯一样不谙中文,甚至更无意将中国本身视为理解对象。在其宏大的社会理论架构中,“中国法律文化更经常的是当作反衬西方独特成就的例子,而不是被当作一种具有内在发展动力的法律制度来探讨”。 WriteZhu('103'); 这种韦伯式的中国历史研究模式在当时就受到批评。

  70年代的美国中国史研究经历了一场范式危机。新一代历史家在对费正清以降中国史研究传统深加反省的基础上,试图超越以往各种借助外部力量解释中国历史的模式,转而“在中国发现历史”。 WriteZhu('104'); 这种“以中国为中心的历史观”也反映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

  1994年出版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是由一位美国中国法律史学者和她的两位中国同行合编的论文集。这本译文集共收论文12篇和一篇导言,从这些文章,我们可以大体了解70-80年代美国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发展状况。

  首先,正如编者所作的分类,这些研究主要分布在三个时期,即先秦和秦汉时期、唐宋时期和清代。这种研究重点的分布很容易理解。对早期中国法律的研究因为1970年代的考古发掘而得到极大的发展;清代则因为其时代晚近和材料丰富一直都吸引着众多的研究者;至于唐、宋时期的法律,前者因为有享誉世界的《唐律》从来都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核心之一,后者因为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而受重视。

  其次,文集作者讨论的问题固然相当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文章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安守廉就昂格尔对中国历史的韦伯式“滥用”所作的批评,郭锦对中国早期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讨论,高道蕴对早期中国法律传统中“法治”思想的探寻,宋格文的汉代契约研究,琼斯的清律研究,爱德华对清代“外国人司法管辖”问题的重新梳理,以及欧中坦论清代“京控”的文章,或者试图纠正以往的谬见,或者想要补足过去的不足,其基本倾向是要摆脱源于外部视角的偏见,以便获得一种更切近其实际的中国历史图景。实际上,这也是文集编者希望通过该书强调的变化。

  再次,这一时期虽然没有产生诸如Bodde和Morris撰写的那种系统论述中国传统法律的著作,但是出于这一时期的许多文章却表现出更强的理论兴趣和反思能力。比如安守廉和宋格文的文章,都表现出对历史和社会科学研究中西方中心主义的警惕。 WriteZhu('105'); 此外,这些文章讨论的问题更多、更深入,运用的材料也更广泛,如蓝德彰和卫周安对个案的研究,爱德华和欧中坦对档案和其他律例之外史料的运用。

  最后,这些文章作者所受的训练,仍主要来自汉学、法学和史学。这一点与此前情形并无大的不同。不同的是,法律学者和受过正式和非正式法学训练的学者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力量,汉学完全让位于法学和史学。不仅如此,这些具有专业训练背景的学者同时也掌握甚至精通中国语文,对口语训练的重视使他们甚至在交流方面优于老一代的汉学家。这些优势,连同这一时期积累起来的研究成果,一起影响着至今为止的中国法史研究。

  以研究范围大小、主题多寡和发表著作的数量来看,90年代以来的美国中国法律史研究显然进入了一个发展更加迅速的时期。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肯定是多方面的,其中影响到发展方向的至少有三个方面:那就是新材料的出现,新理论的传布,和社会科学与史学之间的融合。

  一位资深的美国中国法律史学者在其不久前的一篇论文中提到,影响90年代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史料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即新出土的秦汉简帛,善本《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点校出版,以及清代地方档案的发现与开放。 WriteZhu('106'); 这种情形正好加强了上面提到的70年代以来形成的学术资源分配格局。不过,新材料的出现即便能够影响学术发展的方向,也未必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对特定材料及其意义的发掘本身有时正是理论和研究者态度或者兴趣改变的结果。

  一方面,传统的研究工作一直在继续。《唐律疏义》和《大清律例》的翻译出版无疑是90年代中国法律史和中国史研究领域里的重要事件。 WriteZhu('107'); 许多传统的问题和题目也继续受到关注和研究。但是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研究中明显增加了以前讨论较少甚或不曾讨论过的题目。此前受到遮蔽的晦暗不明的角落开始被研究者的火炬照明;旧的历史因为新理论和新方法的运用而改换面貌。性别研究是这方面一个明显的例子。固然,性别与两性关系,妇女与婚姻、财产,家庭暴力,甚至同性恋等问题,过去都曾被人们讨论过,但它们不曾引起研究者如此大的兴趣,而且,也是更重要的,使它们成为关注焦点的理论资源并不相同。个别的事例可以举Michael Dutton1992年出版的著作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正如这本书的书名所表明的,作者把法国哲学家福柯分析微观权力机制的方法运用于中国,从而使我们对中国传统的法律与社会产生了一种新的了解。

  研究兴趣和研究主题方面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的内容大大增加。90年代初对古代契约问题的研究很快发展成对所谓“民法”的全面探讨。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特点,与此相关的讨论很容易延伸到社会史领域,而超出传统的法制史研究。这种趋势又因为同来自于经济史、社会史领域的学者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相遇而大为增强。在这种趋势的后面,则是5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对于传统史学的影响和渗透。在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最能够表明和代表这一变化的,是在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黄宗智教授领导下的一个研究群体和他们的研究。

  黄宗智本人长期从事中国经济社会史的研究,曾利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和地方档案等材料对20世纪上半叶华北地区的经济与社会进行过深入研究。 WriteZhu('108'); 黄氏的法律史研究可以说是其社会经济史研究向法律领域的延伸,其主要目的是透过对法律材料的分析,去了解当时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状况, WriteZhu('109'); 自然,这种研究同时也增加了人们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了解。因为其特定学术背景,黄氏对地方官府档案极为重视,他对法律研究的介入,也带动了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利用。 WriteZhu('110'); 同样重要的是,黄氏利用他所掌握的学术资源,组织和出版了一套名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丛书。这套丛书包括他本人研究清代和民国“民法”的著作,也包括其同事和学生的相关研究,其主题相当多样,从州县衙门的人事、活动和制度,到民间日常生活,从妇女与财产,到讼师、娼妓和同性恋问题。 WriteZhu('111'); 这些研究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作者们都力图利用官府档案中的诉讼材料和其他相关史料,重构当时的社会生活。在他们那里,法律史研究同经济史、社会史和文化史等方面的研究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

  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兴起似乎也预示着,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要力量,在经历了早期从汉学到法学和史学的转移之后,又从法学转向史学。实际上,如果把眼界放宽,美国的中国历史研究对法律史的贡献应当被重新估量。 WriteZhu('112');

  九

  在结束本文之前,应当用些许篇幅对香港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稍作考察。

  按一般标准,香港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根本不足以单列一节来讨论,因为除去个别例外情形, WriteZhu('113'); 几乎没有香港学者直接去研究本文在其他地方谈到的那些问题。吸引香港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注意的问题,不但是地方性的,而且多具有现实意义。然而,这毋宁是表明,香港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上一个极特殊的场所,值得特别留意。 WriteZhu('114');

  香港自19世纪40年代被一步步割让、租借于英国, WriteZhu('115'); 政治上受英人管治,法律上则以英国法为通行的制度。然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所谓中国法律与习惯一直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于香港华人社会之中,这部分法律虽然是非正式制度,但其存在与应用既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受到正式法相当程度的尊重和承认。 WriteZhu('116'); 而在70年代之后,尽管旧有之“中国法律与习惯”大多为立法所取缔,其与新界土地有关之部分依然有效,这部分法律与传统社会组织和旧有习惯相配合,不但具有广泛的影响,而且构成活的法律与历史的一部分。 WriteZhu('117'); 着眼于这一点,则可以说香港的中国法律史之所以是“中国的”,不只是因为香港曾经是并且现在依然是中国的一部分,更是因为学者们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方研究的中国传统法律,在香港并没有成为历史,而是现实的一部分。在这里,历史没有成为过去,而是延伸和融入于当下。

  香港法律史的开山之作应当是诺顿(Norton-Kyshe)两卷本的巨著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WriteZhu('118'); 此书逐年记录了香港自开埠至1898年之间有关法律政务的几乎所有重要史实,其中也有对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的记述。不过,这毕竟是一部香港法律史,而非香港的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史。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与英国法并存的中国法律与习惯并未被人系统地加以研究,而当人们开始这样做的时候,其方式也不是纯粹学术的。1948年10月,港督任命以史德邻(G. E. Strickland)爵士为首的7人委员会,调查1843年以来之中国法律与习惯在港适用情形,并要求该委员会提出建议,是否将此中国法律与习惯或修改/吸收,订为法例,或径行废止代以他法。该委员会于1950年12月8日提出一份题为《香港的中国法律与习惯》(又名《史德邻报告》)的调查报告,就香港的中国法律与习惯据以存在的法律基础、适用情形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仔细的讨论。 WriteZhu('119'); 这可以说是港历史上关于“中国法律与习惯”的最为翔实、系统和权威的调查报告,只是,其兴趣并非学术的,而是指向司法政策和法律实践。

  从法律史的角度看,香港的“中国法律与习惯”最可注意的一点,就在于它既是当下的,也是历史的;既是实践的,也是理论的。学者和法官一直试图清楚界定源自清代而流行于当下的“中国法律与习惯”的确切内涵; WriteZhu('120'); 行政官员在其日常工作中也常常面对和处理类似问题; WriteZhu('121'); 法律史家、人类学家和前殖民地官员经常在涉及“中国法律与习惯”的案件中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法官在其法律推理中引用相关学者的研究亦非鲜见,而他们所援引的法例和先例,往往有数十年甚至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同样,标准教科书和法律史著述中充斥了过去和现在的司法案例。部分因为这个缘故,香港的法律史研究——一个在英语传统之中和基本上通过英语来表达的传统——主要关注本地经验,只是在了解和说明本地经验所必须时,其他法律如清末中国南部的法律和习惯或者英国其他殖民地的经验才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至少自《香港的中国法律与习惯》问世以来,这种以香港本地法律问题为主要对象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一直不曾停止。法律家、历史家和人类学家都对这一主题有所贡献, WriteZhu('122'); 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写出一部综合性的香港的中国法律与习惯史。 WriteZhu('123'); 更可注意的是,这种具有强烈现实感的法律史研究似乎是处于某种孤立状态,并未成为一般所谓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部分。研究香港残存的中国法律与习惯的本地学者从来都是少数,他们似乎也无意涉足本文所讨论的中国法律史领域。中国大陆、台湾和世界其他地方的学者虽然有机会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但除了少数例外,他们对香港法制和其中的中国法律问题并无深入了解,也没有尝试把香港本地的中国法律史纳入到他们所熟悉的范围更加广大的中国法律史之中。这种情形使得香港的中国法律史——作为一种实践着的历史及其表达——的独特意义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

  十

  本文回顾了现代的中国法律史自其建立以来一个世纪的历史,力图从知识旨趣、研究方法、叙述模式和学术范式等方面入手,理清现代知识体系中这一特定部门在不同时代、地域和人群中发展的脉络。无论这一回溯是否完整和充分,在暂时结束这一次智识旅行时提出若干观察性意见应当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从传统与现代分野的角度看,现代的中国法律史在中国的建立可说是中国的现代性事件中一个细小但又不可或缺的环节。现代性的最终确立,需要现代知识体系的支持,这种知识体系的重要性主要还不在于它包含了许多不为古人所了解的具体知识,而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套独特的话语和世界观,一套认识和解释世界的方法。着眼于这一点,通常被认为没有实际用途的历史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WriteZhu('124'); 历史为人们讲述过去的故事,赋予人们想象和希望,并以这种方式让人们发现、了解和确立自我。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历史叙述无法脱离意识形态而独立,无论是梁启超所开启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还是当下的台湾法律史,或者中国以外的中国法律史,都是如此。

  世界范围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其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先是创立与发展的阶段,时间大约是20世纪的前50年。这一时期,现代的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方式已然确立,但是未脱其天真幼稚。以人类历史进化的眼光,运用辨识史料的科学方法,套用现代法律概念和法典体系,重新整理和排列古代法材料,构成这一时期法律史叙述主流话语的基本特征。在这种话语后面的则是科学主义、普遍主义、进化论、历史进步等19世纪以来流行的宏大叙述模式。实际上,具有这种宏大叙事特征的法律史叙述并没有在20世纪下半叶销声匿迹,在有些地方,它们甚至依然保有主流地位。所不同者,50年代以后,理论自觉和批判意识兴起,人们对知识产生过程的反省日益增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内部结构和面貌因此而被深刻改变。一个有趣的对照是,在美国,“中国中心论”所针对的是某种韦伯式研究,目的是克服中国史研究中的外部观点;而在中国和日本,那些想要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及其普遍主义变种的学者,却直接或间接地把韦伯视为重要资源。这一有趣现象表明韦伯理论的复杂性,也说明韦伯在不同传统中可以具有不同意义。事实上,前者对韦伯传统的背离并非回到马克思主义史学,后者对韦伯理论的重视也不是对韦伯式研究的简单重复。它们都超越了以往,而进入相互间更高一层对话。

  回顾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很容易看到史料的重要意义。新材料的发现,无论是地下出土的文物,还是经整理出版的古籍,或者是新开放的档案,都可能引起学者的关注,产生重新分配学术资源和推动相关研究的结果。不过,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史料的重要性终究取决于理论,是理论把意义赋予材料。就材料的类型及其重要性而言,过去数十年的一般趋势,是经典类、正史类和法典类材料的相对重要性降低,各类出土文物、官府档案、公私文书、民间契约、调查报告类型的材料则越来越受学者重视。促成这种转变的,部分是社会科学与历史研究之间的融合,部分是各种新的历史、哲学和文化理论的传播。其结果,学者们的兴趣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从表达转向实践,从大传统转向小传统,从意识形态转向日常生活,从国家转向社会。在此过程中,跨学科的和跨国家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得到加强,并且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学科间和地域性的传统和差异仍然存在,而且,这些差异会因为范式、共同体和体制等因素而长期存在。不同学科与地域传统的存在构成交流的基础,但以目前情况看,充分的和富有成效的交流——无论是不同地域之间的还是同一地域范围内的——仍有待开展和深入。

  注释:

  1996年,应北京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之邀,我曾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种方法”为题在该所组织的讨论会上发表报告,本文即是在当日报告的基础上扩充改写而成。2002年8月,本文第一稿被提交在北京举行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新史学”研讨会,受到与会者的评论和讨论。谨此感谢两次讨论会的组织者和评论人,我从他(她)们的意见中获益良多。

  WriteZhu('1'); 以历史为人类以往经验的记录,这种说法包含多层含义,因为“记录”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不过,本文所要考察的基本上限于冠以“历史”或各种专门史的文字叙述。这里,我并不试图区分“历史本身”和对历史的记录或者叙述,因为在我看来,并不存在纯粹客观的“历史”。也许,在历史的“实践”和“表达”之间作出某种区分是可能的和恰当的,因为,无论历史的“实践”还是“表达”都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而且这二者之间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和静止不变的。本文所说的“历史”、“法制史”和“法律史”,包含实践和表达两个方面,不过在多数情况下仅指叙述的和表达的历史。

  WriteZhu('2'); 若就一般有关法律的历史记载而言,则《汉书》之前的《史记》以及更早的“六经”和“诸子”均可注意。

  WriteZhu('3'); 由纪元1世纪的《汉书》到1927年撰成的《清史稿》,二千年间有《刑法志》14部。这些正史中的专门篇章虽不足以囊括中国古代法律史,但却构成法律史上的一条主线,同样重要的是,这些篇章首尾相贯、前后相连,代表了一种完整的法律史编纂传统。早期对这些材料的整理,见邱汉平:《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晚近的整理,见高潮和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WriteZhu('4'); 哈伯玛斯在《知识与人类旨趣》一书中区分了三种“知识的旨趣”,即技术的旨趣、实践的旨趣和解放的旨趣。参见曾庆豹:《哈伯玛斯》,页112-130。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本文虽使用“旨趣”(interest)一词,用意却与哈氏不同。我并不关心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旨趣”本身,而关注知识旨趣与知识形成之间的一般联系,尤其是它们在特定时空中的具体表现。因此,本文所谈的“旨趣”可以被理解为与特定利益相关的历史观、知识观。

  WriteZhu('5'); 参阅库恩:《必要的张力》页291-292。纪树立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WriteZhu('6'); 这种情形可说是通例,《梁启超法学文集》的编者范忠信以梁启超而非沈家本或者严复为中国法学家的第一人,这样有见地的看法实属例外。参见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WriteZhu('7'); 关于传统律学,比较性的研究,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页307-32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清代律学,参阅何敏:“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页323-350。法律出版社,1998。

  WriteZhu('8'); 《历代刑法考》的点校者标举该书两大特点:一是内容丰富,取材广博,“历代与刑法有关的资料,如刑法制度、刑官建制、律目变迁、各朝赦免、监狱设置、刑具种类、行刑方法,以至盐法、茶法、酒禁、同居、丁年等等,巨细无遗,咸登毕录”;二是文献考订精核,“书中对文献的考辨,一般都是从训诂着手,引经据典,追本溯源,旁征博引,力求阐发其本意”。见《历代刑法考》“点校说明”,中华书局,1985。

  WriteZhu('9');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页1,商务印书馆,1947。

  WriteZhu('10'); 参阅上引书1-3章。关于梁启超所倡导的“新史学”的现代意义及其在中国现代史学发展中的地位,参阅王晴佳:“中国二十世纪史学与西方”,载《新史学》第九卷第一期,1998。

  WriteZhu('11'); 详见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商务印书馆,1947。

  WriteZhu('12');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梁启超法学文集》;《先秦政治思想概论》(1922)。

  WriteZhu('13'); 参阅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梁启超法学文集》。

  WriteZhu('14'); 同上,页123。

  WriteZhu('15');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页50-51。

  WriteZhu('16'); 同上,页52。

  WriteZhu('17'); 其中国立大学和省立大学各9所,私立大学17所,专科学校5所。见孙晓楼:《法律教育》“附录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WriteZhu('18'); 详见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

  WriteZhu('19');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页10。商务印书馆,1930。

  WriteZhu('20'); 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7。

  WriteZhu('21'); 原书无标点,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7。中华书局1964年和1988年的版本则加了新式标点。

  WriteZhu('22');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序”,页1。商务印书馆,1935。

  WriteZhu('23');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页2-3。

  WriteZhu('24'); 该书于1944年写成,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中华书局于1981年又将该书再版,有关的修订,见瞿氏为81年版写的“序”。该书后来又收入《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此外,该书经修订后于1961年以英文本行世,并被认为是英语文献中有关中国法律史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WriteZhu('25'); 参阅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

  WriteZhu('2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WriteZhu('27'); 对瞿著的评论,见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读书》1986年第3期。

  WriteZhu('28');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WriteZhu('2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WriteZhu('30'); 参见林端:“由绚烂归于平淡――瞿同祖教授访问记”,载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林文引用的瞿氏的一段话把这一层意思说得更清楚:“这种将秦汉以至晚清变法这两千余年间的事实熔于一炉的态度实基于一基本信念――认为这一长时间的法律和整个的社会政治经济一样,甚至停滞于同一的基本类型而不变。如此前提是对的,则我们或不妨忽略那些形式上枝节上的差异,而寻求其共同之点,以解释我们法律之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上引书,页137。

  WriteZhu('3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WriteZhu('32'); 详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

  WriteZhu('33'); 指出这一点并无批评之意,事实上,陈著原本是作为教科书来写的。

  WriteZhu('34'); 《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宪法史”条下所列的有关中国制宪史的著作有17部之多。这种情形很可以表明当时法律发展和法律家关切的重点。

  WriteZhu('35'); 参见梁治平:“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载《梁治平自选集》页69-100。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WriteZhu('36'); 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就越来越少了。

  WriteZhu('37'); 张有渔、潘念之:“法学”,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页1-14。此文并非条目,而是全书导论。

  WriteZhu('38'); 见上引文。

  WriteZhu('39'); 这也正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分类体系。人们可以从这个分类中看到苏联法学影响的痕迹。基本上,“外国法制史”是从“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变化而来。

  WriteZhu('40'); 陈盛清、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载《中国的百科全书》(法学)页762-766。

  WriteZhu('41'); 据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界共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二百余部,发表学术论文数以千计。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页12。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WriteZhu('42'); 除专用于本科和大专的教材外,还有专门为电视大学、夜大学、函授学校、成人教育等多种教育类型撰写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此外,同为本科教材,还分为司法部统编教材、教育部统编教材以及各校自编教材等。

  WriteZhu('43'); 关于一般教科书的样式,可以参看上引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这部以随机方式抽取的“样本”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中的一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适时性。

  WriteZhu('44'); 在这方面,各卷章节大同小异,以讨论宋代的第五卷为例,其篇目为:“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内分“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等)、“经济法律”、“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等。

  WriteZhu('4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总序”。

  WriteZhu('46'); 就法学的法制史学界来说,“整理中国法制史料”显见的成绩基本上限于对古代法律典籍的整理方面。已经出版的典籍主要包括《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读例存疑点注》(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科学出版社,1994)、《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中华传世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中华律学丛刊》(法律出版社,2001)等。新近出版的三巨册《田藏契约文书萃编》(中华书局,2001)也许是近年来出版的最值得注意的法律典籍之外的资料整理工程,不过,这项国际合作项目并不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史研究主流之中。

  WriteZhu('47'); 关于这一点,可以比较《中国法制通史》与上引《中国法制史》。

  WriteZhu('48');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教科书的撰写者实际上不曾由他们未加引证的别人的研究中受益。

  WriteZhu('49'); 参阅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这种试图综合历史相关学科已有研究,系统运用于法律思想研究的做法并不多见。

  WriteZhu('50'); 刘氏这方面的成就主要包括对《唐律疏议》的点校(中华书局,1982),《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和两卷本的《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

  WriteZhu('51');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该书的点校出版可以说是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事件,其影响相当广泛。另外可以提到的是张传玺编的两卷本《历代契约考释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WriteZhu('52'); 在有关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当中,可以特别提到傅衣凌对福建地方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等书。傅衣凌的学生当中,杨国桢、郑振满和陈支平等人的研究也同样值得注意。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陈支平:《近500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1991。地域经济方面的研究,参见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等。关于徽州社会经济的研究也颇引人注目,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章有义:《明清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相关的资料集有《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1、2 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9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碑铭资料方面,见李华(编):《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上海碑刻资料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等。工商行会方面的资料,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下),中华书局,1995。此外,主要基于天津和苏州等地商业档案所作的关于清末民初商会组织的研究也有引人注目的成绩,参见朱英、马敏、虞和平等人的研究。社会史研究方面也有许多与法律史相关的内容,如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郭松义:《伦理与生活》,商务印书馆,2000。自然,这里提到的仅仅是相关研究中极小的一部分。

  WriteZhu('53'); 较早时对档案的整理,见《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8;《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等。尽管人们今天的学术兴趣已经改变,这些早期整理的档案仍不失其价值。

  WriteZhu('54'); 法制史研究中较早对顺天府档案的利用,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四川巴县档案的开放和整理、利用更是近年来引人注目的事情。见《清代巴县档案汇编》,档案出版社。四川盐业档案方面,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关于海外学者(包括台湾学者)对四川巴县、北京宝坻和台湾淡水-新竹档案的研究、利用,详下。

  WriteZhu('55'); 中国民法史的研究就是一个例子。对所谓民法史的研究是最近10年来中国法制史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发展。比较而言,这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吸收史学成果较多的一支。从较早的《中国古代民法》(李志敏著,法律出版社,1988)到较为晚近的两部《中国民法史》(分别由叶孝信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和孔庆明等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其研究领域内的发展是显而易见的。不过,这些著作在范式方面可以说完全没有新意。我无意要求这些著作的作者做他(她)们没有想要做的事情,但是可以指出,这不仅是一个比较起来更依赖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也是一个明显需要对范式加以反思的领域。

  WriteZhu('56'); 应当说,中国法制史研究内一直不乏求新的尝试。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求新的尝试更多集中于某些具体的概念、提法和著作的体例方面,而较少对方法和范式的深入思考。例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0,等等。这些著作可以被归入本文所谓广义的教科书一类。有关研究综述和对学科发展的回顾和展望,参见王志强:“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向的回顾与前瞻”,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更边缘也更具反思性的著作,参见徐忠明:《思考与批评》,法律出版社,2000。最新出版的一部批评性文集也涉及对流行研究方法的检讨,参见倪正茂等:《批判与重建》,法律出版社,2002。

  WriteZhu('57'); 这些文章大多收在1992年出版的论文集《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中,其中,第一篇“比较法与比较文化”和第七篇“‘法’辨”最能表明其法律文化研究的立场。

  WriteZhu('58'); 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法辨》。

  WriteZhu('59'); 关于其学术渊源和思想经历,详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载《学术思想评论》第三辑,1998。对《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评论,见徐忠明:“辨异与解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研究及其局限”,载徐忠明:《思考与批评》。

  WriteZhu('60'); 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1998(增订版)。相关的评论,见朱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价”,载《学术思想评论》第二辑,1997;邱澎生:“‘法律文化’对法律史研究的效用”,载《新史学》第十卷第二期,1999。

  WriteZhu('61'); 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相关的评论,见徐忠明:“从清代习惯法看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载徐忠明:《思考与批评》。

  WriteZhu('62'); 应当指出的是,梁氏在学术上的尝试并不限于上面提到的几部著作。要更多了解其尝试的意义及影响,需要在其著述之外,也注意他致力于推动的学术活动,比如1995年至1998年之间他所主持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以及现在仍在出版的他所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WriteZhu('63');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页12。

  WriteZhu('64'); 参见上引书,页3-4,13-16。对法律中“文化”因素的强调以及冠以“法律文化”之名的各种研究不仅是“新的”,而且主要是在主流之外发展起来的。今天,“法律文化”既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研究领域,也是一个可以被用来“标新”的标签。

  WriteZhu('65'); 同上,页13。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引文是小标题“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下的第一段话,而且直接接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句之后,实具有提纲携领的作用。实际上,这段强调社会文化和思想的表述不只是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被置于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正确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之前。详见页13。

  WriteZhu('66'); 有趣的是,该书目录章节完全按王朝序列安排,并未出现“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一类字样。不仅如此,作者在“导论”中将四千年的中国法制史划分为3个阶段,即“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和“近现代法制”,而在其他地方说明,中国早期法制,即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同上书,页4。这种暧昧态度耐人寻味。

  WriteZhu('67'); 同上,页16。

  WriteZhu('68'); 把中国法制史列为司法考试科目的做法至晚延至1970 年代初期。

  WriteZhu('69'); 详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1977。

  WriteZhu('70'); 详见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1976;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正中书局,1973。

  WriteZhu('71'); 详见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66/1979。

  WriteZhu('72'); 即台湾地方淡水厅、新竹县两处官府档案。这些档案经戴氏系统整理、分类、编号,已经成为研究清代台湾地方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

  WriteZhu('73'); 参阅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1984。

  WriteZhu('74'); 戴著第八编“地方官治组织及其运用”直接与瞿著有关。参阅Chu T’o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该书尚未有中译本,惟《瞿同祖法学论著集》收有部分译文。

  WriteZhu('75'); 这里仅指《清代台湾的乡治》一书所表明的学术旨趣。

  WriteZhu('76'); 尽管戴炎辉可以被视为台湾本土研究的先驱者之一,他仍然是一个中国法制史学者,至少,他考虑问题的视角与后来“台湾法制史”学者的立场并不相同。

  WriteZhu('77'); 不变的方面首先表现在学者们对传统研究领域如唐、宋、明、清和民国法制史的重视,此外,研究的题目和方法也具有明显的延续性。这方面的情况,参见桂齐逊:“五十年来台湾有关唐律研究概况”;张文昌:“‘唐律研读会’的耕耘与收获”;刘馨珺:“‘宋代官箴研读会’报道与展望”黄圣棻:“近五年台湾有关中国法制史研究文献述要”,均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台北,2000。而自变化的方面看,则可以提到跨学科的讨论和研究、新理论与新视角的引入等。如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交叉学科读书会,详见丘彭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简介”,载同前书。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女性主义的视角,见李贞德:《公主之死》,三民书局,2001。台湾政治大学的黄源盛教授以其主编的《法制史研究》两卷相赠,对我了解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帮助甚多,谨此致谢。

  WriteZhu('78'); 我无意假定台湾的中国法制史学者对此类问题缺乏兴趣,而只是指出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对学术研究的方向和内容等可能产生的制约。

  WriteZhu('79'); 参见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第一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

  WriteZhu('80');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页5-6。元照出版公司,2001。

  WriteZhu('81');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撰沿革史》,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5/1919。

  WriteZhu('82'); 壮生(编):《中国历代法制概要》,崇文书局,1919。

  WriteZhu('83'); 详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导言”。

  WriteZhu('84'); 关于日本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人物、著作、师承、问题等,可参阅岗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制史研究现况”,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现在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研究的熊远报曾专门为我复印了滋贺秀三和池田温的两篇文章以帮助我了解这一问题,特此致谢。

  WriteZhu('85'); 参见由七位作者分别执笔写成的“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二),中华书局,1993。

  WriteZhu('86'); 这种极端结论是从其逻辑中引申出来的。关于这一由滋贺开创并由其弟子加以发展的研究传统,以及对此一传统的评论,参见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又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

  WriteZhu('87'); 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

  WriteZhu('88'); 关于这两种研究的异同,可以参阅梁治平的学术自述和他针对滋贺等学者的几篇评论性文字,详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评论”、“跋”。

  WriteZhu('89'); 法律方面的影响,参阅黄静嘉:《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社会科学出版社,1960。黄氏新著《春帆楼下晚涛急》对这段历史有更详细的讨论。又见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日本的影响也体现于法律研究方面,上面提到的戴炎辉的台湾法制史研究,其中也有日本学术传统的影响。

  WriteZhu('90'); 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台湾私法》(全十三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全九卷);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全六卷)。

  WriteZhu('91'); 见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WriteZhu('92'); 史学方面,有刘俊文主编的十卷本《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2-1993)和《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这两套书虽然都是以中国史为主题,但除有一卷专论“法律制度”之外,也收集了战后许多与中国法史研究有关的重要作者和作品。法学方面,比较重要的有王亚新和梁治平合编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该书虽然只翻译了四位日本学者的作品,但因为编者对每一位作者都有专门的研究性介绍和评论,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当代日本中国法史研究(尤其是滋贺派)的基本状况及其背景。其他学者的介绍,参见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法律出版社,2002;王志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向的回顾与前瞻”,载《中西法律传统》。

  WriteZhu('93'); 中译本见布迪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WriteZhu('94'); 详见布迪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序”。

  WriteZhu('95'); 美国对中国兴趣大增,进而投入大量资源于中国问题研究,这一转变大约发生在韩战之后。美国的中国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回忆录《黄河青山》(三联书店,2001)中通过生动的事例谈到这一变化。详见该书页398-399。

  WriteZhu('96'); 参见侯且岸:“费正清与中国学”,载李学勤(主编):《国际汉学漫步》,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

  WriteZhu('97'); 中译本,见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WriteZhu('98'); 我最早是在2000年11月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一个纪念会上听到Cohen教授提到这段经历。又见许传玺:“杰柯恩教授访谈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

  WriteZhu('99'); 美国学者中有Randle Edwards,Bill Alford(安守廉),Victor Li,Susan Wild,Hugh Scogin(宋格文), Elison Conner等人, 台湾学者中则有张伟仁、陈福美等。其中,Edwards 教授和安守廉教授分别主持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中国发研究中心”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而Susan Wild和宋格文两位在中国法律史领域至今仍极活跃。

  WriteZhu('100'); 中译本,见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

  WriteZhu('101'); 参见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导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WriteZhu('102'); 中译本,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WriteZhu('103'); 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导言”。这一针对50-60年代西方汉学的批评也可以移用到这里。

  WriteZhu('104'); 这里套用了柯文一部关于中国史研究重要著作的书名。详见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91。

  WriteZhu('105'); 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该书还翻译和收入了安守廉的另一篇文章。

  WriteZhu('106'); Brian E. Macnight,“Studies of Pre-modern Chinese Legal History in the 1990’s”, “中央研究院第三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2000。这篇文章试图就90 年代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史研究提供一个全面的检索,就此目的而言,应该说该文尚有重大遗漏。尽管如此,该文对美国中国法律史研究在过去10年的发展的介绍可谓详尽,本文这部分的讨论多得益于该文。

  WriteZhu('107'); The Great Qing Code, tr., by William Jones,Clarendon Press, 1994;The T’ang Code, Volume Two :Specific Articles ,tr., by Wallace Johns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WriteZhu('108'); 参阅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2000。

  WriteZhu('109'); 参阅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讲演记录,《北大法律评论》(1999),第2卷,第1辑。

  WriteZhu('110'); 黄氏本人的研究同时利用了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和“淡新档案”。详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华书局,1998。较早基于“淡新档案”所做的研究,见Mark Allee,Law and Local Socie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WriteZhu('111'); 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Bernhardt and Huang,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1994;Huang,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1996;Melissa Macauley,Social Power and Legal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998;Bernhardt,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 -1949 ,1999;Bradley Reed, 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 in the Qing Dynasty ,2001 (?);Mathew Sommer,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2001 (?)。以上著作均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黄氏的另一部书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也可望在不久的将来面世。

  WriteZhu('112'); 接受过历史和法律双重训练的宋格文曾向我回忆说,他当年对中国法律史发生兴趣,是因为读到Jonathan D. Spence 所写的The Death of Woman Wang (1978) 一书。中译本,见史景迁:《妇人王氏之死》,李孝愷译,麦田出版,2001。最近翻译出版的孔飞力的《叫魂》(陈兼、刘旭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和施坚雅主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中华书局,2000)同样值得中国法律史学者注意。他如罗威廉对汉口的研究和魏斐德对上海的研究,虽然并不以法律史为主题,却都对法律史研究深具价值。

  WriteZhu('113'); 比如近年来在中国法律史领域颇为活跃的香港中文大学的苏基朗(Billy K. L. So)教授,他的著作包括《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中文大学,1996)和Prosperity, Region, and Institutions in Maritime China: the South Fukien Pattern, 946-1368, (The Harvard Univerdity Asia Center, 2000)。不过,苏基朗教授的研究并不包括香港的中国法律传统。

  WriteZhu('114'); 2002年2月至5月,我应香港大学法学院之请以Sino-British学人身份赴香港大学访问研究,以下所述即是基于这次访问所得。谨此感谢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弘毅教授为这次访问所做的安排。可以顺便说明的是,本节并非对香港之传统中国法问题本身的研究,相关研究将留待日后完成。

  WriteZhu('115'); 根据清廷被迫于英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香港岛和九龙半岛于1842年和1860年被先后割让与英国,新界则于1898年被租借给英国。

  WriteZhu('116'); 当然,完全秉承英国法传统的法庭对所适用的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的立场和态度并非一成而不变。大体上说,20世纪前半,除非法例有相反之明确规定,法院以中国法律与习惯为优先适用于华人社会的一般法律。20世纪后半,尤其是《史德邻报告》(详见下文)之后,法院则以英国法为优先适用之法,而把证明其不可适用的责任转移于主张应适用中国法律与习惯的一方。详见Lewis, “A Requiem for Chinese Customary Law i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32. April 1983, pp. 347-379。

  WriteZhu('117'); 私法方面,可以《新界土地(豁免) 条例》(1994)为例。根据1910年的《新界条例》,位于新界的土地均受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约束。1993年,香港房屋委员会公布消息,指第1期至第4期建于新界土地之居屋,因无豁免手续,仍受《新界条例》约束。因为事涉约34万个物业单位的现有业权和继承权,该消息公布之后,引起各方强烈关注,最终导致《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的通过。而在该项新法提出、审议和通过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利益和力量之间的较量十分激烈。详细的情况可以参见1994年1月至7月之间《明报》、《华侨日报》和《文汇报》等多家报刊的报道。公法方面的事例涉及新界地方原居民村庄的村民选举纠纷。相关诉讼不久前由香港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和终审法庭先后审理和判决。详见Tse Kwan v Sang and Pat Heung Rural Committee & Another [1999] 3 HKLRD 267; Chan Wah & Another v Hang Rural Committee & Others [2000] 1 HKLRD 411;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v Chan Wah & Others [2000] 3 HKLRD 641。

  WriteZhu('118'); 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Two volumes,Vetch and Lee Limited, 1971.

  WriteZhu('119'); 详见Chinese Law and Custom in Hong Kong, The Gonvernment Printer, Hong Kong, 1953。这里可以顺便指出两点:(1)该报告讨论的内容主要限于婚姻、继承、收养等家事法领域,即与当时所谓中国法律与习惯实际存在的领域大体相同。土地除外,因为土地问题仅限于新界,从一开始就作另案处理;(2)在1953年出版的报告里,报告正文仅占全文4分之1篇幅,附录则包含相关法例、案例、报告、司法解释、评论、专家意见、供调查用之问题以及新加坡、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判例和立法等,内容十分丰富。

  WriteZhu('120'); 参见史维礼(Peter Wesley-Smith),The Sources of Hong Kong Law, pp. 205-224.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4)。

  WriteZhu('121'); 例见Stephen Selby, “Everything You Wanted to Know About Chinese Customary Law (But Were Afraid to Ask)”, HKLJ (1991), pp. 45-77。

  WriteZhu('122'); 其中,法学和兼有历史学和人类学背景的法学研究贡献最著。较活跃的作者,除上面引用过的史维礼和Lewis之外,还有E. S. Haydon, James Hayes,D. M. Emrys Evans, Leonard Pegg,等。自然,这里提到的仅限于香港本地学者。

  WriteZhu('123'); 即使是在香港之外,这项工作也才刚刚开始。大陆学者的尝试,见苏亦工:《中法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WriteZhu('124'); 这种说法显然不适用于香港,在香港事例里,法律史知识可以直接转变为重要的实践知识,成为决定相关人利益和命运的东西。

  原载《中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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