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马怀德文集

权利救济真空需要填补

2017-01-16农权编辑 A- A+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一案,一审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很多人觉得有些遗憾。尽管我们不能排除二审法院推翻原裁定重新受理此案的可能,但总觉得存在很大的阻力。无论该案的结果如何,我认为有些道理还应该说清楚,否则诸如此类的案件还很多,原告能不能起诉,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仍然会大量出现。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最主要的原因是足协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很少受到质疑的足协处罚行为,竟要受到法院的审查,足协自身有不适应的问题。当然也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在有些人看来,法院如果受理此类案件就是干涉社团自治,用司法方式评判足球技术。我看这种担心是大可不必的。

  首先,法院介入社团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是必要的。因为长久以来,一方面我们将足协定位于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既然不是行政机关,其行为自然不属于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就不可能是行政争议,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也就没有充足的道理。

  另外一方面,对于足协等社会团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很少给予法律上的关注,足球俱乐部等成员受到足协等社会团体不公正待遇后如何救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于是,很多类似的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在行政系统内部申诉,始终进不了法院的大门,久而久之,形成了对此类权利的司法救济真空。这不仅违反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也剥夺了社会团体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即诉权。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不允许存在不受法律监督的权力,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司法监督,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也概莫能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发生于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如何迅速有效地解决此类争议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如果法院能够受理并审理此案,那就等于为足球俱乐部等社团成员开启了司法救济的大门,填补了这一领域权利救济的真空。

  其次,司法介入并不会影响社团自治,更不会出现由司法机关进行技术评价的问题,因为司法的介入是有限的。考虑到足协的许多活动,诸如现场裁判、球员的品行评价均为高度人性化的活动,司法机关不可能代行,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法院介入足协的所有领域。

  虽然我们不能指望法院代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也不能指望法院充当足球场上的裁判,但我们应当允许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判断足协某些重大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允许法院在权利人受到侵害时为他敞开救济大门。存在这样一条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它是否真的比足协或主管部门更公正,我们都会感到安全。

  最后,我们还应认识,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最后的保障。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穷尽足协和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救济途径,而不宜直接诉至法院。这既是对社会团体和行业自律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尊重,也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方式之一。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足协内部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救济机制,健全内部救济程序,争取使绝大多数纠纷消化在足协和体育行政系统内部。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