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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务公开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2017-01-16农权编辑 A- A+

   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将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政府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等,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人民在了解政府事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与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

  在中国,推行政务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此外,中国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自1996年以来的中央政策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

  政务公开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基础,也是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勤政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中国政务公开的现状

  政务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政府机关。首先是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政权机关,如县(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乡镇政府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派驻站所等;其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区、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再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工作部门(各部委、办事机构、直属局等); 最后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国政务公开是按照由下而上的战略推行的,是在不断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稳步发展的,具有比较坚实的群众基础。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会议需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行政管理的机构、办公地点、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和条件、时限、结果的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的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的个人资料(职务、收入、简历、工作情况等)的公开;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事项也需要公开;应公民的申请,涉及记载其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的公开。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律对一些特定的行为规定了公开的义务,如《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规定了公开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价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目前中国的政务公开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在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布,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文书手册、电子屏幕、网站等公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有关信息。政务公开的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即在制定法规、规章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内部办事规则、进行行政决策(如价格、收费)、以及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通常都应当主动公布有关内容,允许利害相关人参与决策或者表达意见。另外一种公开程序是政府机关被动公开。即应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有关信息,如个人档案、机关档案与会议资料等。在公开的时间上,目前根据公开的内容分为定期公开、逐断公开、随时公开等。

  二、 政务公开的未来发展

  政务公开在中国可谓是方兴未艾,特别是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该项制度一定会有较快的发展。

  首先,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会逐步健全,最终会形成一套规范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行政信息公开法。目前,中国正在制定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未来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开行政无疑是这些立法的核心内容。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会更加详细和周全,例如立法会对运用范围日渐广泛的行政听证制度规定具体的公开方式和公开原则。

  其次,政务公开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具体而言,中国实现行政公开应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行政部门公开其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内部工作制度及程序;第二层次是行政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规、规章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使公民法人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工作性质及目的,便于更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防止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利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设置收费、罚款项目,给公民增加非法定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在具体执法管理程序中,公开执法依据、理由及结果,在许可程序中,公开许可条件,竞争申请者名单,各自条件及申请期限、最终结果等内容,便于竞争者之间及他们对许可机关的监督,防止幕后权钱交易。在处罚程序中,必须公开处罚的依据、理由,处罚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文件,表明处罚者身份等;第四个层次是公开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担任领导职务者的必要个人资料(隐私除外),如合法收入,兼职状况,亲属职位联系,受赠礼物处理,生活条件等等。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员提出要求,我们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作为对外的"窗口",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提供权威性的答复。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第三人的资料、如果提供会对他人和环境造成损害的事项等。

  再次,政务公开的程序会进一步完善。立法需明确公开程序,将公开规定为政府机关的职责和普通公民的权利。在公开的方式上落实"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彻底公开、便于监督"等原则。进一步完善"预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办理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作出正式决策。尤其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网络和电子技术等,将政府掌握的信息及时、完整、高效地传递给社会和相对人。同时,注意建立政务公开的配套程序制度,如"一站服务体制"、"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办公"、免费公开或者只收信息复制成本等制度 。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民取得信息为出发点。

  最后,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保障相对人在政务公开中的救济权利。对于政府机关违反有关政务公开法律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并允许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取得救济。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作者概括授权,本文转自中国诉讼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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