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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市应当充分体现宪法提出的人权保障精神

2017-01-16农权编辑 A- A+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应当全面体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各项要求。由于我们已经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国家机关都应当在依法治理中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如何在依法治市中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呢?我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培养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观念。这既是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备的公务观念。公务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信念,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和观念环境。要教育公务员认识宪法关于人权规定的重要性,了解公民享有的基本宪法权利。(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

  在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保障人民的参与决策和立法的权利,又要在立法的文件制定中维护和发展人权事业,特别是在城市管理中的地方性立法中,避免出现越权立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基本财产权利等宪法权利的法规和规章。要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参与权,充分利用听证、公示和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要将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来认识。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立法,保障农民、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

  在行政执法中,要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的事项,要积极作为,提高效率,对于可能侵害老百姓的行为,要严格程序,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在城市规划改造和拆迁工作中,要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要健全听证和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责任制,对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应该看到,执法行为由于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最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有效规范和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尽管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未来还要制定行政收费法和行政强制法,但对于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特别丰富的行政机关而言,最终我们还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所有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渠道,为保障人权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依法治市还要求强化司法监督,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审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我国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展。第一,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公民权益不断扩展。除了人身权、财产权外,受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获得信息权、奖励权、选举权、出版权等社会性权利和政治权利也逐渐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第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在日渐扩大。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法院的监督对象主要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执法行政机关。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公民法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甚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开始提起诉讼,法院对这类组织的监督也随之加强。随着人们对行政诉讼法认识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将所有公权力主体引发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它为公民法人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也为人民法院监督事业单位、公共团体、自治组织提供了新的监督手段。在全国的首善之区,我们的司法监督和救济应当是最充分和有效的,而且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的条件也应该是最充分的,可以考虑在北京先试点司法改革的某些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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