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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2017-02-07孙宪忠 A- A+

  一 民法是一部什么法

  法国一代强人拿破仑总结自己一生成就时说过:“我一生打了四十次胜仗,可是滑铁卢一役却使我功名扫地。但是我的民法典将光照千秋!”这番话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意外,因为一般中国人总是把拿破仑当作政治英豪和军事英豪,而且认为拿破仑的成就就是他参加法国大革命的政治成绩和军事成就。但是在他自己认为,自己最大的成就是在担任法兰西共和国执政时期主持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而且他认为自己可以传名于世的,也是这部民法典。

  为什么民法典的制定有这么伟大的意义?这一点在我们中国也许难以理解。我们中国的政治家和普通民众不会这么看待民法。到现在还有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是涉及普通民众个人利益的法律,它充其量也只是宪法属下的一个部门法,制定这一部婆婆妈妈的法律怎么能比得上建立国家的伟大事业。但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国家里,民法并不只是部门法,而是规范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民法是全社会的基本法之一,其地位只有宪法才能相比,因为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的存在和发展,都时刻离不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社会的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团体置身于民法的网络之中是必然的、永久的。一个人终生不从事公职、不参加选举是可能的,所以他有可能一辈子不运用宪法;但是任何人任何团体时时刻刻不能没有人身利益和财产,所以一个人不可能不经常运用民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财产支配和流通是社会的基本财产关系,这些财产关系决定了社会的正常存在与发展,从这一点来看,民法发挥的作用,即使被认为是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无法相比。

  我们中国人以前常常把革命的根本问题理解为政权问题,但是夺取政权并不能意味着社会根本改造问题的解决。因为社会根本改造,其实是包含革命理想的新规则的普遍接受,这一点只能依靠民法实现。拿破仑就是因为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下大力气完成了民法典的制定,从而使得法国从社会完成了最基本的改造。法国民法典制定至今二百年了,可是它仍然是法国的基本法律。从这一点看,拿破仑将民法典的制定当作自己一生的唯一值得一提的成就是很有道理的。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以前,几乎全部社会事务都由政府或者执政党决定;而现在不论是政府还是执政党都是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重新确定自己的运作体制,不但一些个人的事情不再决定和负责了,而且一些很大的事情也全部交给社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自己去处理。从改革的方向看,只涉及自己事务,而不涉及公共性的问题,政府和国家的公共权力都不再决定、不再参与,也不负责。这些社会的领域都逐渐地交给了老百姓自己,或者说是交给了社会人自己去解决。不论是任何人或者团体,只要其行为没有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他的行为就绝对不会受到法律和公共权力的干涉,这就是“公民有为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的自由”的原则。而这里所说的自由,主要是关于民法上的各种行为的自由,比如交易行为的自由。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本质是市场经济,在世界上,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以及以民法为基础的商法,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规划也依照这一点,确定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就是民法。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民法也是社会的基本法。

  现代法学将由公共权力也就是国家的政府、法院等掌握的社会空间称为“公共权力社会”,将由社会自然人、法人决定自己事务的社会空间称为“民间社会”,也有些人称之为“民法社会”、“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一律平等,谁也没有领导别人的权力,谁也没有服从他人的义务,所有的事务都由自己决定;涉及两个人或者多数人的事务,由当事人全体自愿协商予以决定。这一点在法学上叫做“意思自治原则”,即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设定义务,并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间社会在我国出现而且近年来得到极大的发展,这是社会一个很大的进步。民法就是民间社会的基本法。理解这些民法建立的背景知识,对于进一步深化对于民法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

  二 为什么要写这本书?兼谈怎样学习民法

  当你翻开这本民法总论的教科书的时候,不论是图书馆还是书店里的法律书架上,以民法为名的书籍已经有很多了,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写作这样一本书呢?但是当你开始阅读这本书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它与其他的民法书籍的不同,至少是我们希望你很快就能发现我们所表达的不同看法。

  (一)观念更新

  我们希望通过它来尽可能肃清前苏联的旧民法观念,尽可能给读者阐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法理。人类历史上民法法学曾经有过辉煌的发展成就,这些凝结着人类数千年智慧的经验和科学知识系统,不幸的是在前苏联时代被进行了完全的改造。前苏联人为了贯彻计划经济的需要,编造了一套自以为能够自圆其说的意识形态,并且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对民法学从基本概念到整个知识体系都进行了修改。但是,这一修改并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癌变”。因为它不但改变了民法大多数概念以及制度的含义,而且极大地压缩了民法规范社会关系的范围,将民法这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变成了以规范社会公民个人事务为主的“公民法”或者个人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完全照搬前苏联民法学说,建立了我国的民法知识系统。改革开放到如今数十年,宪法已经确立市场经济为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但是我们民法学界所使用的知识系统还是前苏联民法学那一套。因此本书希望尽量采纳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民法科学法理,肃清前苏联法学的消极影响,为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各位学员在学习民法的时候,也应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应该知道,市场经济的民法和计划经济的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市场经济的民法以人人平等为原则,所以它以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建立整个民法制度;而计划经济民法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国家、集体和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建立了不平等的主体制度。市场经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建立了以个人意思表示为权利义务本原的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但是计划经济的民法却以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为基本原则,将一些拟制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要求人们服从。从目前改革实践的许多重大的利益冲突中,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的许多不同观点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两种基本的民法观念引起的重大争议。前苏联民法观念可以说给我们的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问题,所以必须在学习中予以清理。

  (二)法律规则与技术

  民法是直接规范社会每个个人、任何团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它已经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规则系统,形成独特的民法科学技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要求的,就是依据法律技术规则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系统。以前一些民法著作擅长于所谓的“定性分析”,总是花很大的工夫分析古今中外民法的优劣,批评尤其是将很大的气力用在批判非社会主义法律方面,其实这些分析不外是将庸俗阶级斗争理论简单地套用在民法学科身上而已。这些以批判见长、对建设无益的理论,对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没有任何意义。本书希望从民法学科本身的法律技术人手,尤其是根据潘德克顿法学建立的民法学科学,强化对于民法独特的法律规范分析。这一点在以前的民法学著作分析中是很少使用的,有的教科书中甚至是没有过的。虽然本书限于篇幅无法就此充分展开讨论,但是我们仍然做出了努力。我们的看法是,中国民法必须建立起能够符合自己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知识体系,也就是“建设性民法”,而不是批判性民法。希望学员能够抓住民法分析的基本规律,掌握民法分析的基本技术。

  (三)理论与实践

  民法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法典常常有数千个条文,这些条文本身既体现了民法学自身独特的逻辑结构,又体现了人类历史数千年的知识和智慧的结晶。从法的发展历史看,民法立法中的每一个条文,都隐藏着一段历史的变迁,都值得在法学上予以探讨。因此,民法学的理论博大精深,学习民法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民法也是实用性最强的法律,因为社会的每一个人和团体都在时时刻刻应用着民法。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深入的阶段,随着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和执政党代表的公共权力控制的财产关系空间越来越小,民法控制的社会空问已经非常大而且越来越大。因此,民法的实用性会越来越强地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现实中的交易问题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因此民法自身的发展也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本书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民法学科最一般问题的阐述。在本书中我们会安排一些案例分析和讨论,这些案例有的比较简单,有的十分复杂。这些案例多数是我国现实中发生的,也有些案例来自于国外的著作。学员也可以在学习中运用自己遇到或者知道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希望学员能够掌握民法学科的应用价值。

  (四)独立思考

  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对如何制定这一法律有很多争论,其中一些争论的意义重大。这些争论显示,我国民法学研究以及发展正处于热潮之中。但是,过多的争论也说明民法学术发展还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尤其是目前的一些争论还表现在基本概念方面,有些争论则涉及民法典的整体设计以及定性。这一点说明,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并未定型。目前民法典立法中的争论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在意识形态方面,由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在我国仍然占据十分巨大的市场,多年来的政治斗争使得许多人缺乏肃清这种不科学的理论的勇气,甚至还有一些人坚持这种理论;在法律技术方面,由于长期民法学的不发展,也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并没有引进世界上最科学的民法理论。将世界上公认最为科学的民法科学介绍到我国,也只是近年来才发生的事情。因此,很多人甚至是民法学界一度流行的通说也不能十分理解民法的法律技术规则。作为本书的作者,我们虽然在教导别人,但是我们自己的观点也许还需要检讨。因此,我们将侧重于民法学基本精神和基本方法的阐述,我们提倡学员自己的独立思考精神甚至是批判精神,希望学员能够结合本书的学习,大胆地对于目前的各种观点予以取舍,从而建立科学的民法学知识系统。

  编者按:本文为《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的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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