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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札记(六)——视为的立法技术

2017-02-07苏永钦 A- A+

   法律如果没有拟制(fictio juris),它迷人的程度至少会少一半。因此说拟制是徜徉在应然世界的法律人独有的特权,也不为过。我们固然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谁能阻止我们把男人视为女人?

  简言之,拟制就是把黑的当成白的,没有的当成有的。最有名的例子,就是为了保障继承权或其他正当权益,民法公然允许“倒填”出生日期(第六条)。新世代的立法者对于这种造假技术同样乐之不疲,比如金融机构合并法第十条规定,信合社办理合并采出席社员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另定非社员代表的异议程序,“逾期未声明异议者,视为同意”。土地征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给抵偿地的程序,原土地所有人如果未按指定期限接管分配地者,也是“视为已接管”。真是方便极了。

  指鹿为马的正当性,就在立法者以鹿非马为前提,而在特定情形给予完全相等的法律评价。这种立法技术,功能上类似准用、推定、阐明或转换,但又不尽相同。把未出生的胎儿视为已出生,是为了让胎儿在这种情形例外的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实际上与把胎儿准用到独立的自然人无异,但准用还有“不相当时不用”的弹性,视为则赋予完全一样的效果。更多的时候,视为其实是对具有高或然率的事实的推定,比如民法第三八六条拒绝试验买卖的视为,惟立法者在此基于公平考量不许举证推翻,因此不是真正的推定。同样的,视为有时候比单纯的阐明规定多了一点强制(民法第四八三、五三0条),比一般的转换规定又少了一点个案因素的考量(民法第二二、一五四条)。还有时候,立法者会藉视为来替代条件,简化法律关系,比如民法第一五九条,要约人未发迟到通知,“承诺视为未迟到”;第二六九条规定第三人视为未取得其权利。可以说运用之秒,存乎于心。

  运用不妙的例子,当然不是没有。逻辑上,视为是把非A拟制为A,而让它和A发生一样的法律效果X,因此法律效果就是X,不是视为X。土地法第十二条创造出“所有权视为消灭”的特殊效果,已经很牵强(勉强可以说是与第二项的“复活”呼应)。两岸条例第六四条的“后婚视为有效”,则肯定是把拟制用错了地方。它是单纯民法亲属编的特别规定,立法者直说后婚有效就可以了,何须视为?同样有问题的,是民法有关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断本身就是法律效果,故第一三0条以下所谓的“视为不中断”,正确的用法是“视为未请求”,或“视为未起诉”,至少也是“视为自始未中断”否则到底拟制了什么跟什么?

  不过这些都还只是技术的瑕疵,不算什么大罪过。真正可怕的,是立法者像魔术师一样隔空抓出药来,严重的可能把民主秩序都颠覆掉,绝不是危言耸听。一九三三年德国的纳粹党在国会大肆夺权,遭到社会民主党的缺席杯葛,居然想出修改议事规则的点子,把未请假而缺席的议员一律视为出席,以凑足国会作成决议的法定人数,紧急授权法就是在这种视为之下才强度关山,足见法律拟制虽属微末小技,还真不能等闲视之。

  (本文曾发表于《司法周刊》,第一0三五期,后收录于作者学术论文集《走入新世纪的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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