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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札记(一)——立法和理法

2017-02-07苏永钦 A- A+

   我们常感叹法令多如牛毛,其实法令不仅多,而且常常打结,也许更向纽西兰绵羊的毛。因此法制部门的工作,不只是广义的“立法”——制定、修正或废止法令,还需要经常“理法”。而且在每次立法的时候,都顺便理一次法,否则就会像今天这样让人看了生气,恨不得把毛全剪了,重新再长。

  如果你觉得这话说得有点夸张,可以查查六法全书里的监察法第五条:“监察院对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依宪法第三十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办理”。或者职业训练法第二条,工会法第三条,说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再翻宪法增修条文和内政部组织法,你没看错,这是最新版本,增修条文明明只有十一条,劳委会也早在十四年前就从内政部独立出来了,法律怎么会这样结成一团?原因很简单,立法者没有理法的观念,一个法律案,只处理一个法律,绝不“多管闲事”。偏偏现在所谓单行法很少是单行的,立法的时候不同时理一理牵扯到的法律命令,结果就象今天这样。我们看到这一类“无厘头”的法条,常常会想起那个剃半边胡子的笑话而发噱,但对不懂法律的多数民众而言,有时候真的笑不出来。

  每一次立法,就顺便理一次法,在法治上轨道的国家,是天经地义的事。以我国这两年行政、立法部门在法治能力上的强化,也不能再说有什么天大不了的困难。技术上,可以把所有要修的相关法律打一个包(包裹立法),或者让相关的法律赶搭同一班车(公车法案),或者,就在最后一章的“附则”里处理相关的修正,想通了就这么简单。偏偏我们的立法者就是想不通,已经有好几件“综合法”打好了包又被打散。不过最近总算看到有人付诸行动,在大选前赶工出来的“政治献金管理条例草案”,因为规定了各种政治现金的申报事宜,原来选罢法及总统选罢法的若干规定已无必要,便在最后面的第二十一条列举了这些条文,明定“自本条例施行日起不再适用”。问题就在于“不再适用”,逻辑上,这些规范必须继续存在,才有适用不适用的问题。试问,纵使主管机关在执行选罢法时,知道这些规定已经被另外一个法律排除适用,我们如何期待一般人民,既该法所要规范的对象,看到这些白纸黑字时,会知道它们已经不再适用?足见立法者还有一窍没打通,这里一定要明确规定“删除”,使选罢法和总统选罢法自此看不到这些条文,才算处理清楚,不是“不再适用”。所以会犯这个错误,还是囿于“一个法案只能处理一个法律”的古老观念。

  所以我说整个立法产业还停留在手工时代,法令多如羊毛,剪不断,理还乱。

  (本文曾发表于《司法周刊》,第九七八期,后收录于作者学术论文集《走入新世纪的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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